以建筑师为核心的我国建筑行业新秩序
0 引言
近年来,以设计院为责任主体的EPC项目越来越多,我国建筑师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相较目前国内常见的施工单位主导模式,以设计院为操作主体的EPC项目在设计意图的落实、建筑完成度的提升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都具有先天优势,故一直是西方建筑行业建设项目的主流操作模型。这一切都需以建筑师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话语优势为基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正在转型,住建部正大力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然而权责不对等、配套机制不完善、先前体制下责任人的思维惯性等问题使建筑师并未获得想象中的主导地位。在过渡期,我国建筑师需在行业秩序逐渐转变过程中走出一条自己的路。
1 西方建筑师与建设工程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
与其他行业一样,西方近现代建筑行业发展优势使其成为我国理所当然的参照系。毫无疑问,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建筑师在城市建设活动中普遍拥有更多话语权,也更有能力掌控建筑的完成度和质量。在西方建筑行业运转过程中,建筑师虽不提供资本,也不被赋予政治权利,但作为专业人士,其公正的职业价值立场使其易平衡各相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因而始终处于西方建筑行业秩序的轴心地位。
建筑师与建设方是代理方和雇主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建设单位会将更多精力投入市场拓展、拿地、建设资金筹备、营销、售后、使用管理等内容,而将建筑生产过程全权委托给建筑师,大部分建设项目都是建筑师负责的“交钥匙工程”。在建筑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建筑师作为甲方代理人,行使甲方赋予的领导和决策权力,甲方仅在必要工作节点听取建筑师的工作汇报,并在建筑师建议下对项目关键内容进行决策。建设方与建筑师代理关系的制度支撑是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负责制是以建筑师为设计与建设质量保证体系核心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在建筑师负责制中,建筑师作为甲方代理人,责任范围包含前期策划、报批、设计、施工文件绘制、协助施工招标、督造施工、验收、后期质保服务等,是建设工程生产全阶段的责任主体,同时也享有与其责任匹配的领导权。
建筑师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设计阶段,建筑师既要完成设计图纸,又要将精力投入与各专项设计单位或顾问的配合工作中。在施工过程中,我国现行制度下监理于施工现场的责任在西方都属于建筑师的例行职责,建筑师需通过巡视施工工地、主持设计例会和协调解决设计与施工矛盾等方式监督施工质量与进度。建筑师代理人的身份使其有权对建造过程实施监管,对材料、施工等环节进行督造,有绝对话语权,无注册建筑师的签字盖章,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图纸。每阶段施工作业完成后,业主都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师开具的批准签发工程付款的证明才会支付相应工程款项。通过监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仅说明工程满足规范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却不一定达到甲方要求,只有作为甲方代理的建筑师满意,施工单位才能得到甲方支付的报酬。
建筑师与行政管理方是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的合作者。城市管理者即政府代表公众利益,通过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设计、行业技术标准、制度程序等对城市的开发强度、整体风貌及行业运转秩序进行控制,以确保公众利益在建设活动各方利益博弈中有必要空间。建筑师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与政府的立场高度一致,对政府从城市利益出发的控制内容支持并乐于执行。与此同时,在政府规则限定范围内,建筑师具有充分创作自由。在西方,除非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一般不直接介入建筑师设计方案的评价,只要设计方案符合各级控制导则,政府更倾向于将决策权交给建设方及与项目相关的不动产拥有者(利益相关的公众)。即便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也会将部分决策权交由行业精英组成的智囊团,并赋予其否决不符合城市利益建设计划的权利。
建筑师与公众是说客与听众的关系。西方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较高,因不动产税(房产税等)的征收,城市建设的任何动作都与不动产拥有者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故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提案不仅要满足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及甲方的利益诉求,还必须经过公众听证,建筑师须在公众利益、甲方利益及自身的专业追求间寻得恰当平衡点才能使设计方案落实。对于政府主导的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公众参与过程通常非常漫长,建筑师犹如演说家,需在公开场合面对市民演讲,让公众相信自身所纳税费物有所值,即便是小型项目,建筑师也必须获得周边业主同意才能进一步推进。
建筑师不仅是建设工程管理体系的核心,也是城市建设决策中的重要力量。建筑师综合性的专业特征使其超越业主和其他权威,有能力为即将开始的工程提供统一语言、规则和行动号令。同时,建筑师在项目中的轴心地位使其对项目涉及的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与利益诉求了如指掌,中立的职业立场也使其能承担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角色。由于责任重大,西方建筑师借助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体系分担自身职业风险,项目启动前的风险评估及启动后的投保几乎是每个项目的例行工作和必要成本。
2 符合我国国情的中间路线
2.1 国际标准下职业建筑师的身份
根据国际标准,在建筑师主导工程的制度环境下,设计行业的从业者必须同时具备三重法律身份才可称为职业建筑师,这些身份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社会普遍认可。
1)独立的合同执行者作为合同执行者时,建筑师主要服务对象是甲方。建筑师需思考如何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当然,作为经济人,建筑师也需追求适当的利润和相应的合同条件,并通过市场手段分担自身的责任风险。
2)甲方的代理人作为甲方代理人,建筑师需面对政府、施工单位及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建筑师需受托于甲方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及时与政府对接必要信息,向甲方汇报所有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并确保甲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最终使建设可在甲方限定的资金和时间条件下高质量完成。同时,建筑师还有向利益相关者(公众或使用者)推介提案,稳步推进项目的责任。
3)公正的裁判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建筑师的职责有两方面:建筑师需对政府及其代表的公众利益负责,通过专业手段平衡甲方利益与公共利益,尽可能做到双赢,这种情况下,建筑师更多地是以政府聘请的专家身份出现的;建筑师需成为公正的第三方,判定甲方和施工方的合同执行情况,并充当双方的专业中介和纠纷调停员。
2.2 我国职业建筑师的身份
对我国大部分建筑师而言,其职业定位大概只能归结于合同执行者,通过向甲方提供以图纸为载体的专业技术服务,获得相应报酬。少数精英建筑师可凭借自身在行业中的地位,获得重要建设项目的参议权,但决策权仍掌握于相关人手中。我国大多数建筑师都无法成为甲方代理人,其服务范围局限于设计阶段,甲方自行与政府沟通,建筑师只是沟通结果的执行方,对施工进程也几乎无控制力。我国建筑师的服务内容也较局限,对前期策划的参与和对后期服务的跟进明显不足。
2.3 寻找“中间路线”
我国现实与西方参照系相差甚远。虽然建筑师负责制可大大提升建筑设计质量、完成度及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但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现状,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主要原因如下:新的制度需冲破既有利益链条,无疑将面临重重阻碍;建筑师自身业务能力须大幅提升,才能匹配新行业秩序对其的要求。在制度调整方面,我国需找到相对温和的改革路径,避免过度生硬地触碰既得利益者“奶酪”,导致改革严重受阻(见图1)。
2.3.1 建筑师与建设方:“军师”与“君主”
西方实行建筑师代理制,甲方只需提出建设要求并筹备资金,建筑生产的一切事务都可交由建筑师完成。长期以来,我国甲方自行管理工程,若直接改为建筑师代理制,可能面临如下问题。
1)建设需求较大的单位都建有自己的项目管理团队(如高校的基建处、开发商的工程部等),偶有建设需求的单位也常选择从市场上招聘技术人才临时组建基建班子。建筑师代理制模式下,这部分人可能成为建筑师的工程顾问,但因建筑师的专业化程度通常远高于甲方且自身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能力,对工程顾问的专业化要求自然水涨船高,故大部分目前就职于甲方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将面临失业。
2)代理制意味着建筑师拥有经济权力。建筑师将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标,对材料、设备的选择具有决定权,其背后隐藏的经济利益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行业内部自治层面,都未形成完善的建筑师职业行为监控机制,这增加了甲方对自身资金安全和利用效率的担忧。在未体会到建筑师代理制的优势之前,甲方更愿意相信自己。
3)代理制对建筑师业务范围的要求远超设计阶段,而我国建筑师因长期缺位项目策划、施工管理和后期服务,相关业务能力严重不足。现阶段,即使甲方愿意将项目交由建筑师全权代理,大部分建筑师也会因底气不足而不敢承接。
4)建筑师代理制大幅挤压公共投资项目中决策者的寻租空间,而上述人群往往是制定行业游戏规则的重要推手,对伸手触碰自身“奶酪”的建筑师自然并不欢迎。
因此,现阶段,建筑师全权代理的建筑师负责制并不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我国需寻求1条中间路线,让甲方与建筑师均得到充分缓冲。更合适的方式是让建筑师成为甲方参谋,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甲方进行项目管理。建筑师与甲方的关系就如同战国时期的军师与君主。君主可请天下谋士共议国事,但军师无疑是话语权最大的谋士。建筑师不全权代理甲方接管工程,仅作为甲方顾问存在,最终决策权仍在甲方手中,只是建筑师在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或顾问中处于最高的统筹地位(见图2),此种方式优点如下。
1)建筑师作为最高顾问并不影响甲方决策权,甲方仍是项目管理主角,不会担心建筑师腐败问题。
2)在职业责任保险体系并不完善的今天,建筑师以顾问形式介入项目管理更有利于自身安全。建筑师可全心全意地从项目利益角度出发向甲方推荐最有利的决策建议,而无须担心可能由此带来的责任风险。甲方若在听取建筑师详细的利弊分析后,仍作出不利于项目的决策,建筑师虽无权干涉,但可通过书面文件说明,对此决策造成的不良后果免责。
3)顾问模式作为过渡时期的中间路线,有利于建筑师与甲方相互观察磨合,为最终实现代理制进行自我调整。对于建筑师,以顾问身份参与项目策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后期跟进无疑是学习过程,在此过程中,建筑师需尽快补足自身技术短板,增强实力,寻求符合我国现实的最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成本最低、收益最高),即判断哪些工作将成为建筑师的必须技能,哪些工作可通过技术咨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建筑师需通过实际工作成果向业主证明建筑师主导工程管理的丰厚收益,进而逐步消除甲方的顾虑。对于甲方,顾问模式是全面考察建筑师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及实际效益的机会。甲方会逐渐发现建筑师主导工程管理的最大优势在于源头的工作动机:建筑师的作品情结使其本能地从项目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当越来越多的甲方看到建筑师负责制的优势后,市场机制自然淘汰当前效率低下、内耗巨大的工程管理模式,甲方也会自然而然地简化自身配置以适应市场要求。
2.3.2 建筑师与施工方:优势互补的合作双方
对施工进行全程监管是西方建筑师的常规业务,建筑师需通过督造确保设计图纸被完整实施。因长期出入工地,西方建筑师对建造了解深入,具有丰富的工地经验。然而,我国建筑师主体工作截止于施工文件的完成,长期缺位工地使其不具备监管施工的能力。虽然常规的工地配合也使我国建筑师积累了一定的工地经验,但对施工的具体工艺、流程及建材、设施、施工行业内部劳务的价格却知之甚少。目前,设计方若想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控制,须整合施工方技术顾问的力量。
实际上,再严格的监管也不如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善意合作更有益于项目品质提升,对尚存严重技术短板的我国建筑师而言,设法与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更具现实意义。从本质上讲,施工单位与建筑师不存在明显利益冲突,因为高品质建筑对于双方都是优质业绩,优势互补的关系使建筑师与施工单位建立起互信合作关系并不困难。现实中双方之所以矛盾重重,源头在于低价中标带给施工单位生存压力。施工行业的市场竞争及甲方为求不超预算所保留的容错资金不断压低着施工合同的标底价格,施工单位为求生存须选择“低报价、高索赔”经营方式,而索赔毕竟不可能保证得到补偿,降低标准更保险,建筑师与施工单位的冲突由此而生。
以建筑师为核心的行业新秩序中,建筑师具有更多影响决策的能力,应充分利用自身话语优势,营造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的良性合作氛围。建筑师可通过前期策划为设计阶段安排合理周期以保证设计图纸高品质输出,减少施工阶段出现变更的可能,再通过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标确定保障施工单位合理利润的标底价格,借助设计答疑等手段甄选出有实力、有经验又有追求的施工单位作为潜在合作对象。建筑师作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中间方,通过技术力量与合理的组织安排将大部分原用于容错的资金暂用于合同洽谈期(见图3)。施工单位得到良好的盈利预期,自然会将精力集中于工程品质提升。由于建筑师的积极运作,其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互信加强,日后良性合作将顺理成章。建筑师对施工招标和施工管理的介入使施工单位逐渐明白,增强自身技术实力,走正当的市场竞争路线对自身长远发展更有利,施工行业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逐渐形成。
2.3.3 建筑师与行政管理方:维护公共利益的同盟者
西方政府产生是自下而上的,公众基于自身诉求,推选出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与自身利益相关范围的行政区划,在美国,此范围可能是社区、城市、州或整个国家。一定区域的管理者只对辖区内的公众利益负责,无须接受上一级行政区划政府的管辖。政府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故自然绑定相应责任,时刻需要面对公众及其他竞争者的监督。一旦公众认为政府决策损害自身利益,其管理者的地位就会动摇。在城市建设活动中,西方政府更倾向于扮演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制定规则和程序,组织资本、专业、公众等社会资源,使其在合理公平的制度环境下充分博弈,进而共同决定城市走向,而自身只负责赋予共同决议以法律地位,并监督其执行。表面上由政府发布的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等实际也是来自于专业领域,并充分接受各利益相关方的审视。关乎公众利益的大型项目,其建设资金来源于每个纳税人,要充分考虑公众及政府授权的专业精英团体的意见,故在本质上,西方城市建设活动在行业自治的环境下进行,政府只是“裁判员”。
我国各级政府设置自上而下,来自民间的监督对政府执政行为的制约力有限,网络时代的舆论压力虽可对政府形成影响,但终因缺乏必要法律支撑而无关大局,我国政府需通过自律保证自身职能正当执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使各级政府向上级负责,加之快速发展阶段的经济增长定额任务及民众对城市建设活动的漠不关心,政府(尤其主管领导)难免将城市建设活动视为“自己的事”,进而对公众意见听证不采纳,对专业活动进行主观干预。我国的规划设计院本质上是政府智囊团,政府意志在规划导则、城市设计文件的制定中起决定性作用。专业精英团体对重大城市发展计划或建设项目决策虽也具有建议权,但决策权始终在政府手中。我国政府在城市建设活动中扮演“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探索简政放权途径,希望将部分职能交给市场和业界,实现自身“小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转型。但因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新型政府向下负责执政思维具天然抗性,两者融合统一并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见图4)。
基于现实环境,我国建筑师的职业活动短期无法摆脱权力意志影响。在新的行业秩序环境下,建筑师若想占据核心地位,在与政府博弈中须讲究策略。求同存异是高超的合作智慧。无论西方还是我国,政府职能实际上都为公共利益服务,只是西方政府倾向于将公权交给公民自己,而我国政府考虑到经济发展要求、决策效率、国民素质等因素暂时选择为公权代言。捍卫公共利益是建筑师的职业天性,我国建筑师应就此与政府建立统一话语环境,进而谋求良好的合作氛围。建筑师要充分了解政府在城市建设活动中的价值立场和行为逻辑,以政府视角思考建筑,以政府立场解读设计,再将甲方利益与自身专业理想巧妙融入其中。政府因过分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产生价值偏差时,建筑师应从城市利益出发与政府沟通,尽可能纠正急功近利的发展思路。
2.3.4 建筑师与公众:代表与被代表
西方社会民主化程度较高,这与其经济制度息息相关。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直接税,即纳税单元是每个公民,纳税人每次消费均会清晰知晓税费在其中所占份额。对政府的任何投资行为,公众都会自发要求具有知情权和参议权。此外,西方普遍征收不动产税,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完善都会带来周边不动产市值提升,进而影响其拥有者的税赋压力。公众每份投票都凝结着其在个人资产价值、纳税额度、生活品质等诸多关乎个人利益要素间的充分权衡。西方社会民主是社会经济结构自然衍生的,其输出的决议也因参议个体的自利心理而具备理性价值。
我国财税体制以间接税为基础,纳税主体是企业和单位,个人并不会感到自身的每笔消费实际上都包含纳税行为。我国公民与西方公民虽然承担着相近的税赋压力,却因“税痛”低而不具备西方公民参政议政的强烈欲求。我国施行土地财政,政府通过承诺未来50~70年土地的增值预期及不断完善的公共服务免费享受权,借助土地出让向社会进行数额巨大的一次性融资,使我国不动产拥有者在产权期限内不需缴纳不动产税,城市建设所带来的资产升值将由个人无偿占有。我国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态度非常简单,只要它不对自身资产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如遮挡光线、降低环境品质等),选择环境最美、品质最高的方案即可,而完全不考虑成本问题。经济制度决定我国公众在城市发展决策中难以理性判断,绝对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经济基础。
现阶段,我国公众尚无法为重大城市发展决策负责的原因如下:(1)对城市建设的漠不关心使其对重大城市发展决策或重要项目对自身利益的潜在影响缺乏预见性,这需专业人士和政府为其提供保护;(2)自利心理驱使下对城市建设“多多益善”的价值取向有失客观,需专业人士和政府去纠正。西方城市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不但无法输出理性有效的决议,还会使决策效率大幅降低,由此造成的经济增速损失会更深刻地影响每个公民的实际利益。因此,在我国公众的参政意愿和公权意识充分觉醒前,暂由专家团体民主决策代替公众参与更有利于城市健康发展。建筑师作为兼具专业技能、甲方视角及公众立场的专家,由其精英团体代表公众行使权力,既保证效率,又保障公共利益。当然,社会监督仍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实行的公示制度是一种监督机制,是决策机制的必要补充,保证了公众知情权,回避决策权归属,故为兼顾效率与民主的过渡性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纳税人概念的深入人心及不动产税的增收必将带来民众公权意识增强。届时,公众诉求将会足够理性以致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建筑师与公众的关系由代表向服务的转变顺理成章。
3 结语
在市场选择下,以建筑师为核心的建设项目操作模型必成为主流,市场需求进一步促使配套机制逐步完善。届时,我国建筑师将拥有更有利于创作的从业环境,高品质建筑会越来越多。在此之前,我国建筑师需在行业转变中逐渐调整自身定位,努力补足技术短板,积极承担更多责任,为成为建设工程真正的核心力量作准备。
[2]汪克,姜勇,刘克峰.营建十书——走向中国建筑师全程业务[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