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研究
1 引 言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房屋建筑领域正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既可以在项目的可研批复完成后以工程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发包也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概算控制指标进行发包。不管在哪个阶段进行发包,相对于传统的施工图编制完成后进行招标而采用的工程清单合同计价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建设单位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时如何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模式对项目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提到“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故有必要对现阶段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最常用的固定总价计价模式、固定单价计价模式和费率下浮计价模式的计价特点和适用条件进行分析研究,以便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结算审计提供参考。
2 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介绍
2.1 固定总价模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模式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该模式对于发包人而言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的控制并可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的费用一般由勘察设计费、工程设备费、必备的备用品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技术服务费、暂估价和其他费用组成。房屋建筑工程因其不含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以项目投资估算或者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确定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固定合同总价,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引起的变更、不可抗力、政策性风险引起的价格调整外,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的特点主要有:
(1)发包人建设投资在招投标结束后便可相对固定,总承包合同允许合同价调整的情况相对较少,最终结算金额变动相对较少,工程结算审计较简单,发包人的成本管控压力小。
(2)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人在符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功能需要及发包人要求下进行设计优化后节约的投资由承包人享有或者与发包人共同享有,承包人设计优化和改进施工技术的积极性高。
(3)发包人风险小,管理工作相对简单。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除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项目中的可调价内容少,业主不需要花大量精力处理和总承包方之间的签证联系单,大大减少的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4)固定总价包干模式下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较多的风险费用,故合同总价相对较高。
2.2 固定单价模式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是指按招标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往往只有项目的功能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无法像传统施工招标那样采用确定的基于施工图的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一般只能根据设计方案、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编制本项目的模拟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从而形成签约合同价。EPC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依据最终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重新核算实际工程量,调整清单中的缺、漏、错项费用,并进行计量、支付和结算。对于招标过程中无法事先计算数量的工程量清单也可以仅提供项目,不提供数量,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图纸、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投标报价书,填报数量、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该部分的合同价以中标人的深化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按照投标价进行包干。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的特点主要有:
(1)避免了审计风险。结算时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中的清单单价也是招标过程中经竞争性报价获得的,结算时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和传统清单计价模式一致,有利于最终的结算审计。
(2)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费用处理可参考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即相同项目和相似项目可以参考合同清单价格,以减少争议。
(3)编制模拟清单工作量大,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人员水平要求高,人员素质对模拟清单编制质量影响巨大。招标文件准备时间较长,不利于项目快速推进;
(4)因清单是模拟的,不是按照施工图编制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缺、漏、错项情况,EPC项目设计在承包人职责范围内,承包人可以对设计做出调整,形成新增清单项目,争取重新确定价格,获取额外利润,这样工程造价风险中量的风险又由承包商转移回了发包人,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5)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绝对排斥发包人对项目的过多干预,适用于工程指标比较复杂的项目。但建设过程中发包人造价审核工作量大,建设成本管控存在较大压力,管理成本亦较高、结算也较复杂。
2.3 费率下浮模式
费率下浮模式报价模式是传统的成本加酬金模式的一种,项目招标时,以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或方案设计对应的项目投资估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及设计费等为基础确定招标控制价,要求投标人以下浮率报价,最终以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确定签约合同价(暂定价)。总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以通过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费率、信息价、签证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结合中标下浮率确定合同总价。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可以按总价包干、费率包干、综合单价包干。
费率下浮模式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1)招标资料简单,招标前期时间短,经济标评审便捷,可快速推进招投标工作,有利于项目迅速启动且计量原则清晰,便于项目预算编制、费用审核、结算编制。
(2)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的认质认价工作,价格纠纷较多,成本控制难度大。
(3)施工图预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主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承包人常会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增加额外非必要措施或故意采用经济性较差的措施以增大措施费用预算获取额外利润。
3 不同合同计价模式的要点分析
3.1 固定总价模式
3.1.1 固定总价模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地质条件比较简单,结构形式明确,层高、柱距、承重都已确定且有同类工程造价可作为参考时,在可研批复完成后可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对于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项目的规模、方案和标准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很小也可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招标,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
3.1.2 固定总价模式的注意事项
(1)在招标时应留足投标时间,使投标人能够充分竞争并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清楚地明确固定总价所对应的承包范围和风险范围。
(2)对于可研完成后招标的项目因发包时往往只有项目的功能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在缺少工程实施经验的前提下仅靠工程估算很难满足工程总承包的投标要求,为更好的控制投标报价的风险,投标人在工程投标过程中应尽可能的细化设计方案,对于重要的技术方案应进行设计深化以便于计算实际工程量,同时对主要的设备和材料应根据技术方案在标前进行充分的询价。
(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时发包人和投标人应合理分担风险,而非一味要求承包人承担一切风险或无限风险,承受过高的风险也意味着较高的报价,其中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变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3.1.3 固定总价模式的结算和审计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可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的结算价一般为固定合同总价、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调差费用、不可预见费、索赔等费用之和。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价款的确定,一般是按照合同中已有相应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可以参照的综合单价的,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组价明确。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人材机调差费用,依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调整确定。
3.2 固定单价模式
3.2.1 固定单价模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评价指标较多、投标期短存在较多的可供参考的同类型项目,如学校、医院、商用写字楼等,可考虑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模式;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也适用于存在审计压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发包人设计审查和造价控制能力强需要较多介入项目建设过程的项目。
3.2.2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的注意事项
(1)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载明的仅是预估的数量,合同完成时需要对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计量实际结算,承包商很可能在设计时就朝着工程结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设计,故发包人应尽量完善明确设计方案、设计需求等,同时应加强设计审查,减少设计调整,设计成果中尽量选择模拟清单中设计做法避免设计争议和产生大量合同外项目。
(2)发包人在适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时,要将市场价格波动及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考虑进去,模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灵活考虑可能出现的多种可能性,措施项目应充分考虑现场及周边具体情况,除了实际发生工程量容易计量计价的单价措施项目外,其他措施项目均计入总价,措施项目按项报价并总价包干不调整。
(3)固定单价模式下承包人的固定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当工程量增加时项目的总价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预估性,故发包人需要在实行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同时,对整个工程造价有一个完整和科学的监督机制,部分项目可采用限额设计的方式,即以某种标准计算出投资上限作为合同价格的上限,在上限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据实结算,超出此范围的造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工程结算价格不再增加。
3.2.3 固定单价模式的结算和审计
固定单价模式中,综合单价按照前期确定的单价计入,工程量按实结算。在竣工结算时,主要工作是工程量的计量。变更计价首先参照报价清单单价,引用不了原清单科目或报价的,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组价明确。
3.3 费率下浮模式
3.3.1 费率下浮模式的适用条件
对于工期紧急在项目建议书或可研完成后即进行招标,后期项目功能需求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地质情况比较复杂、建设方有较强的设计和投资控制能力且希望更多更深入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的情况较适合采用费率下浮模式招标。
3.3.2 费率下浮模式的注意事项
(1)费率下浮模式的招标省去了最为繁杂的计算工程造价(标底价或投标报价)的过程,使投标人的投标和评标工作均变得非常简单,有利于快速完成招投标工作,但这种模式给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对招标人的工程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投资失控。发包人在过程中需需加强技术资料(设计成果、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措施方案等)审查,关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经济性,增强现场监管及内部沟通,对于未按照批复技术资料落实的措施费用予以扣除。
(2)费率下浮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认质认价的工作,给过程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发包人在合同条件中可规定发包人有权对于价格争议较大的材料设备和特殊项目采取甲供、甲定乙供,给予总承包人合理比例总承包管理费。
(3)为有效控制风险和项目的总投资,在采用费率下浮模式进行发包时,发包人可采用目标激励的方式,即以投资限额作为工程造价的目标,结算时据实结算,在总价低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约定比例分享,总价高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约定比例分担,从而提高承包人进行限额设计和控制投资的积极性。
3.3.3 费率下浮模式下的结算和审计
费率下浮模式的竣工结算,按照施工图纸、联系单、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按合同约定周期计取的材料信息价,以及过程中的价格签证单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后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3.4 合同计价模式特点对比
由于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模式的特殊性,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选用合同计价模式。不同计价模式的特点见表1。
实际工程项目中除单一的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费率模式以外,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了这三种计价模式的组合,例如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下以中标人的初步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如发包人不提出任何基于建筑方案设计的变更要求,合同的合同总价不变并由承包人包干。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工期要求采用合理选择合同计价模式,有效控制风险。
4 结 语
由于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模式和传统的设计施工相分离建设组织模式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现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确定合同总价并按固定单价模式进行结算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完全不能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在我国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现行的配套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造价管理水平和能力与国际先进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在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时,除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模式外,建设单位还应当根据项目的投资属性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特点、工期要求以及招投标和结算审计的规定合理选择合同计价模式,有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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