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模式改进与实施流程设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各方主体风险共担。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更多地由ESCO承担,难以发挥业主项目实施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有效市场运行机制。基于参与各方利益诉求视角,从项目风险共担模式改进与精细化风险共担流程设计入手,探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的实施过程,可夯实基于风险共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充分调动各方主体风险共担的积极性,以建立稳定和谐的合作共赢关系,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1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模式改进
基于项目管理整体绩效最大化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需要各方风险共担,其本质是充分整合项目参与各方风险管理优势,以实现项目风险的合理分配与优化配置。但EPC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ESCO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几乎全部风险,制约与忽视了业主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过程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效果,难以实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自然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项目整体绩效的提升,因此,需要变革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模式,以充分调动项目参与各方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1.1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模式及特点
EPC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参与节能改造的业主签订合同,为业主提供设计、融资、检测、施工与运营等一整套服务,并从改造后建筑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成本与利润的一种市场运作形式。这种运作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业主、ESCO、材料商、施工单位等为主体在改造项目中所应该承担的风险。传统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发生在项目初期,以业主和ESCO为代表的节能改造项目参与主体就项目设计、融资、施工与运营的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并通过签订各项协议与合同来确定彼此的责、权、利分配关系。在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诸多合同中,业主与ESCO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是最主要的,在此协议(合同)框架下,ESCO才与设计院、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谈判签署其他一系列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设计协议、材料供应合同、运营管理合同等。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风险共担以合同为实现载体
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临时契约组织特性,决定了项目主体间权责利关系的分配需要以合同作为实现载体,合同的激励约束作用能够起到规范主体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作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参与主体众多、风险因素复杂,主体之间风险的分配必须精确划分,主体的行为也必须严格约束,只有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风险共担的实现纽带,才能较为合理地有效控制风险,同时也避免了次生风险的发生。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通常融入于业主与ESCO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当中,并伴随项目发展的全过程。
(2)风险共担具有层级性
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呈现出明显的层级性。首先,作为节能改造项目的主要参与主体,项目风险主要在业主与ESCO之间进行分配,ESCO承担了项目中大量的风险,包括融资、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风险,而业主则需要承担节能改造后期的运营风险,业主与ESCO构成了第一级的风险共担。然后,ESCO开始对项目实施节能改造施工,并根据其与其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如设计院、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实施第二级的风险共担,进而形成了两级或者多级的风险共担结构。
(3)风险共担缺乏独立性与针对性
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缺乏独立性,项目参与主体一般不会专门针对风险如何分配进行协调和谈判,而是将风险共担过程融入到制定相关许可协议与合同的过程当中,各主体对风险共担的重视普遍不高,难以调动各主体风险共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多数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是基于FIDIC合同模板来实施制定的,单纯依靠FIDIC合同制定风险共担方案缺乏针对性,既忽略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的特点,同时也没有考虑到EPC模式的特殊性,制定出的风险共担方案难以处理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特定的风险,失去了风险共担方案在实践应用中的价值。
1.2 引入“EPC+PPP”的风险共担模式改进
基于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模式及其特证分析,以规范主体行为,充分调动项目主体风险共担积极性与主动性为目标,将合作伙伴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引入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过程当中,试图通过优化项目内部各主体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来提高风险共担效率,并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的改进模式。
目前,合作伙伴模式较多的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实施本质是政府通过筹集私人资本来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在项目完工后赋予私人部门一定的特许经营权来保证私人资本与利润的回收。PPP模式的应用不仅解决了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为私人资本的运转与流通带来了契机,政府与私人部门各取所需、协调配合,形成了相互合作、优势互补的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和谐的管理氛围能够提高公私双方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健康发展。借鉴PPP模式下项目风险共担实施过程,探索基于“EPC+PPP”模式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是改善EPC模式下项目主体关系与风险意识的关键,同时也是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维护项目主体合作关系的公平性
项目风险共担高效运作的关键在于稳定的主体合作关系,而实现项目主体合作的基础则是维护风险共担主体合作的公平性。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参与主体均为理性的经济人,各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项目风险均抱有排斥态度,而项目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不对等常常会出现高位主体向低位主体转移风险的可能,项目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不公平不仅影响着风险共担谈判的正常实施,同时也并没有达到对风险的最优控制。因此,引入合作伙伴模式,利用其公平的主体行为约束机制来规范项目主体合作关系,从而避免了由于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主体风险责任划分不清,而导致的项目管理效率降低的问题。
(2)强化主体风险责任意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的本质即为调动项目参与主体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各自风险管控优势来达到项目风险共同管理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则在于提高项目主体的风险责任意识。意识指导行动,项目主体风险责任意识的缺失必然会影响到其实际参与风险共担的积极性,而只有强化项目主体的合作意识,提高项目整体利益意识和风险损失意识等,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主体实施主动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并最终提高项目管理整体绩效。PPP模式运作的基本要求是项目主体必须有较高的合作意识、风险责任意识,只有合作各方将提高项目整体绩效作为同一个目标,才能充分实现PPP模式的应用价值。
(3)完善风险共担奖惩机制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EPC+PPP”模式的实现基础是稳定的主体合作关系,而实现保障则是构建完善的奖惩机制,完善的奖惩机制是维护项目主体利益与责任划分的关键,是保证风险共担“EPC+PPP”模式正常运作的制度基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奖惩机制的设立对项目各主体利益的保障,其实施具有正反两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利用一定的物质奖励来激发风险共担主体的风险管控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定的惩罚制度来限制风险共担主体行为,并对其风险管控的失职行为进行惩罚。完善项目风险共担奖惩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其奖惩制度的精细程度与覆盖面,既要覆盖到对任何主体的奖励与惩罚,也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小的细节。积极完善项目风险共担奖惩机制是维护项目主体风险共担的利益,推动“EPC+PPP”模式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流程设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是一个复杂系统,其实施过程中涉及主体众多,风险因素复杂,而且需要伴随项目发展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严格控制项目风险共担实施流程对于实现更合理的风险共担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2.1POPP模式下风险共担流程设计要求
POPP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流程需要满足独立性、系统性、动态性等设计要求,如此才能达到最优的风险共担实施方案。
(1)独立性要求
满足风险共担流程设计的独立性要求是提高项目主体对风险共担重视程度的关键,风险共担流程设计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共担谈判的独立性;二是风险共担内容的独立性。独立的风险共担谈判应该与项目其它权利与义务的谈判区别开来,在设置专门的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价机制的基础上,逐项进行讨论分配。风险共担内容的独立性也应该独立于项目其它协议与合同之外,而不是成为业主与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管理合同的部分。从本质上讲,风险共担流程独立性要求的本质是提高项目主体对风险共担的重视程度,避免由于风险分配不合理带来的责任利益划分不清的问题。
(2)系统性要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满足项目风险共担流程设计的系统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风险共担流程设计也需要包括风险的识别、评价、谈判到分配方案实施等多个环节,而且需要伴随项目运行全过程。第二,项目风险共担流程设计需要囊括风险共担所有参与主体、所分配风险和风险共担实施保障等内容,这样不仅是提高风险共担全面性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保证主体行为规范的重要约束。
(3)动态性要求
项目风险的不确定性与主体风险共担谈判的主观性决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流程设计必须要满足动态性要求。EPC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与运营周期最少需要4~6年,期间,项目风险因素的性质会发生改变,主体价值诉求也会出现差异,如果单纯利用项目实施前确定的风险分配方案来实施风险共担,将无法满足项目各主体的利益要求,因此,在风险共担流程设计过程中,必须设置风险共担方案的动态调节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因素的要求。
2.2POPP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多阶段动态流程设计
POPP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运行周期长,风险因素复杂,实施多阶段的动态流程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项目发展全寿命周期基本特征,可将风险共担划分三个阶段,分别为风险初始分配谈判,风险全面实施分配与风险跟踪再分配三个阶段。其中风险初始分配发生于项目实施前期,主要是业主与ESCO通过谈判确立初步的风险共担方案,并以合同的形式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关系。风险全面实施分配阶段是在业主与ESCO签订合同之后,ESCO开始实施节能改造并与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合作进行第二层风险共担的时期,在这一阶段,风险共担参与主体主要是ESCO及其利益相关方,主体关系变的相对复杂,风险共担方案也相对第一阶段而言显得更加精细,项目风险共担进入全面实施过程。当项目进入后期运营阶段时,风险共担的主要参与主体又成为了业主与ESCO,此时,业主的不规范用能行为成为项目的主要风险源,由此引发的次生风险使得初始风险共担方案无法满足要求,在此背景下,必须重新建立业主与ESCO双方的风险谈判机制对风险共担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以实施项目风险共担的跟踪再谈判。
上述风险共担实施过程的三个阶段划分,符合POPP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实施的基本特征,满足风险共担流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对POPP模式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实施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将上述风险共担三个阶段所对应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发展时期、风险共担参与主体以及风险共担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可得到如表1所示的风险共担多阶段流程设计内容。
3 结 语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运作的基础模式是EPC,有效持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践,必须充分调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各方的积极性,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方协同实施项目实践创新发展。需要科学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主体责任风险共担,收益价值共享,经营发展共赢,其支撑基础是项目风险共担,EPC+PPP的模式改进,以形成政府、业主、ESCO三方协同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即基于EPC模式的POPP(Public Owner Private(ESCO)Partnership)合作伙伴关系,这将成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共担的有效模式,这种EPC模式下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需要从实施流程上来适应项目改造实践过程,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流程再造,以优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行与项目治理实现路径,只有这样,以市场机制科学有效地长期持续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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