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长导致的施工方资金利息损失的索赔计算方案研究
受到市场环境改变等因素的影响,许多项目出现工期远超原合同约定的情况。工期延长会导致施工方的回款周期的延长,增加项目资金利息。施工方需要分析并量化出不应由自身承担的资金利息,才能为后续的经济索赔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由此可见,施工方掌握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资金利息索赔计算方案的重要性。
1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资金利息索赔计算的难点
在项目出现延期后,施工方往往能意识到自己在资金利息上的亏损,但是难以拿出令建设方信服的计算方案来准确量化可索赔的资金利息,其难点主要为:
(1)单利与复利计算方式选择。
在合同没有约定单利与复利的计息模式的情况下,施工方往往要求按复利计算,建设方往往要求按对自己有利的单利计算,双方容易就该问题争执不下。
(2)本金。
确定本金金额的困难主要有三点:一是施工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向建设方公开真实资金投入数据;二是施工方提供的资金投入往往为单方面数据,对建设方而言可信度不够;三是施工方往往有多个在建项目,建设方难以确定资金的具体用处。
(3)利率。
除了少量专门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建设施工合同外,很少有建设合同会在专用条款里约定计算资金利息用的利率。利率也因施工方的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设方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尺来衡量施工方利率的合理性。
(4)利息的分摊。
因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工期延长通常是项目参建方多方原因共同造成的。项目参建方在工程延期的责任划分时会产生诸多争议,使得延期相关的资金利息更加难以确定分摊比例。
2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资金利息索赔计算方案
针对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资金利息索赔计算中存在的难点,笔者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2.1 关于单利与复利计算方式的选择
合同中有关于单利与复利计算利率的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单利与复利计算方案,或约定不明的,则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交易习惯”的概念,选择复利计算方案,详细可参考
复利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1+利率)计息次数-1];
计息次数=延期的时长÷利率计算周期。
2.2 关于本金的确定
施工方可以把进度款未支付的现场形象进度产值作为施工方的真实投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现场完成的产值会随进度款进行支付,但进度款支付比例往往低于已完产值的100%,施工方的资金投入往往是为了周转进度款未支付的这部分产值。进度款已经支付的部分产值不会再产生利息,而未支付的产值会产生利息。具体的本金确定方案参见图1。
该方案有四点优点:一是现场形象进度产值能客观地反映出施工方的真实投入;二是产值的计算基于原合同的计算规则,项目参建双方有统一的量化标准;三是现场形象进度的产值看得见摸得着,更有形象进度文件等多方认可的资料加以佐证,项目各参建方的认可度高;四是一定情况下进度款的数据可直接用于资金利息的计算,简化了数据收集过程。
在使用现场未支付产值作为资金利息的本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现场产值有考虑不到的资金投入内容,可以额外计算并加入本金中进行计算,如现场买入但尚未使用的材料,合同规定的价格波动调整等;二是周期内新增部分资金,在下个周期才会被算入本金(如图2所示),所以本金的确定会有一定的延后性,但通常情况下,施工方向劳务和供货商支付资金也会有一定的延后情况,且产值中含有投标时考虑的利润,所以该延后性理应在施工方可承受的范围内。
2.3 关于利率的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于资金利息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参考以下三种方案确定:一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确定;二是参考项目所在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三是双方协商确定。
若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施工方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银行紧缩房地产信贷规模,大量民间借贷资本流入房建项目,房建施工方使用民间借贷资本的利率远高于一般的银行贷款利率;二是双方针对延期期间的利率可适当上浮,作为责任方的惩戒方案,以提高违约方继续履约的动力;三是若所定的利率过低,拖欠进度款可能会被建设方视为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案,进一步加剧违约风险。
2.4 确定工期延长时间并识别对应的责任人
首先,施工方需要对延长的工期进行量化。关于延长工期的量化,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现场如实统计法,现场如实统计关键工作(关键线路上的工作)的停工或延长时间,形成现场测量单等文件,最后根据各文件记录的各延长时间之和确定总工期延期时长;二是差值计算法,工期延长的时长=现场实际工期-理论工期(合同约定或按工期定额计算)-其他应排除的时间(如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该方法无需出具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只要有扎实的证明材料和准确的计算式便有较高的可信度和采纳度。
然后,施工方需要根据量化的工期收集资料,并识别各时段项目参建方各自的工期延长责任。施工方可以通过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交易习惯、现场情况、法律相关规定等综合判断风险承担方和责任人。施工方可参考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如
2.5 关于利息分摊的计算方法
利息分摊可以有多种方法,可通过不同的适用情况确定相关计算方案。
(1)方案一:以整个项目的施工周期为分析对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原合同中合理工期内的资金成本风险理应由施工方承担并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对于超出合理工期以外的部分则由对应的责任人承担。以整个项目的施工周期为分析对象,建立一种继承原合同风险划分比例的利息分摊模型:各项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产生的利息按总工期延长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第N次进度款产生的未付产值为例,对应的风险分摊模型见图3。
该方案的计算公式为: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可索赔的资金利息=∑每次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1+利率)计息次数-1];
计息次数=该笔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存在的时长×建设方责任导致的延期占总工期的比例÷利率计息周期。
经分析,该方案的优点是继承了原合同的风险划分比例,体现了契约精神。但该方案也有其自身的缺点:一是计算量大,每笔未支付的产值均需要单独计算;二是统计量大,需要统计计算每笔进度款的存在时间,才能计算出来时间段并按比例折算;三是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理想化回款的项目,若项目出现过程中付款比例提高等情况时,计算逻辑将会非常复杂;四是一定程度上偏向于建设方,即使施工方没有违约,也可能会由于整体工期的延长而分摊到更多的资金利息;五是计算准确度严重依赖于进度款数据,若进度款数据不能体现现场真实产值情况,则无法使用该方案,若进度款申请和支付频率较低,会造成计算结果有较大的偏差。
(2)方案二:以工期延长期间作为分析对象
以期延长期间作为分析对象,各项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在工期延长期间产生的利息按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摊。以第N次进度款产生的未付产值为例,对应的风险分摊模型见图4。
该方案的计算公式为: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可索赔的资金利息=∑每笔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1+利率)计息次数-1];
计息次数=该笔进度款在建设方原因导致延期范围内存在的时长÷利率计息周期。
该方案的优点有两点:一是体现了“违约方不利”的原则,违约方会承担更多的资金利息,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违约方继续履约的动力并保护守约人的经济利益;二是逻辑简单,施工方不需要关心每笔进度款在合理工期内的情况;但该方案也有其缺点: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原合同的风险划分比例,且计算准确度依然严重依赖于进度款数据。
(3)方案三:对方案二进行深化
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在工期延误之前,一种是发生在工期延误中。对于发生在工期延误之前的未付产值,可以做合并计算处理,以开始延误时现场累计的未支付的形象进度产值为基数进行计算。可以对图4的模型进行深化,对应的风险分摊模型见图5。
该方案的计算公式为: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可索赔的资金利息=停工时现场累计未支付的产值×[(1+利率)计息次数1-1]+∑延期期间新增的每笔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1+利率)计息次数2-1];
计息次数1=建设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时长÷利率计息周期;
计息次数2=该笔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存在的时长×建设方责任导致的延期占延期的比例÷利率计息周期;
开始延期时现场累计未支付的产值=开始延期时累计形象进度产值-开始延期时已经支付的进度款。
该利息分摊计算方案的优点有两点:一是计算简便,对于发生在工期延误之前的未付产值,可以做合并计算处理。二是发生在工期延误之前的未付产值统计不依赖于进度款数据。该方案的缺点是发生在工期延误之后的未付产值统计依然依赖于进度款数据。
(4)方案四:停工状态下对方案三的简化
若现场出现明确的停工,停工期间不会有新的未付产值产生,可对图5的模型进行简化,以停工开始时现场累计的未支付的形象进度产值为基数进行计算。停工状态下对应的风险分摊模型见图6。
该方案的计算公式为: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可索赔的资金利息=停工时现场累计未支付产值×[(1+利率)计息次数-1];
计息次数=建设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时长÷利率计息周期;
停工时现场累计未支付产值=停工时累计形象进度产值-停工时已经支付的进度款。
该利息分摊计算方案的优点是计算参数少,只需要做一次产值统计,且一般情况下项目停工周期和责任人会非常明确不易产生争议。
(5)方案五:使用分段计算的模式对方案三进行改进
经过分析,还可以使用分段计算的模式对方案三进行改进。以现场累计未支付的产值加已经产生的资金利息做计算基数,每当现场累计产值和进度款支付情况发生变化,则对基数进行修正,并单独计算该段时间内的资金利息,最后的总的资金利息按双方的责任比进行分摊。分段计算对应的举例和模型见图7。
该方案的计算公式为: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可索赔的资金利息=∑(每段时间初统计的未支付产值+该段时间初已经产生的资金利息)×[(1+利率)计息次数-1]×建设方责任导致的延期占总延期的比例;
计息次数=该段时间时长÷利率计息周期。
该方案的主要优点:一是适用范围广泛,可用于各种付款情况复杂的项目,比如中途增加回款比例的项目、分批次办理结算的项目;二是施工方通过单独统计现场未付产值,本金的确定可以完全不依赖于进度款数据。
(6)方案六:更改方案五中单段计算周期和频率
若项目的进度款支付频率低,比如项目采用按重大进度节点支付的方案,方案五中,在相邻两次未付产值的统计时间点之间的新增的未付产值被算入本金的时间会被延后,导致计算结果会低于真实的数据,施工方需要主动缩短计算周期和提高计算频率。若计算周期改为每月一计算,施工方可以每月初单独统计进度款未支付的产值,并以月为单位分段计算资金利息。分段计算周期改为每月一计算后的计算模型见图8。
该方案的计算公式: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可索赔的资金利息=∑(每月月初统计的未支付产值+该时间节点已经产生的资金利息)×[(1+利率)计息次数-1]×建设方责任导致的延期占总延期的比例;
计息次数=单月时长÷利率计息周期。
对比方案五,此方案的优点是施工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改变计算周期和频率,进一步增加适用性和计算精度。
3 工期延长期间施工方资金利息索赔计算的实例应用
(1)举例一:方案三的应用
某项目2019年1月1日开工,原合同约定2020年6月1日竣工,但由于双方综合原因(双方约定各承担50%责任)导致项目拖延至2020年12月1日竣工。该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因该项目进度款支付方案为按月形象进度支付,所以施工方直接使用进度款数据进行了资金利息的索赔计算。施工方上报的计算书见表1。
(2)举例二:方案五的应用
以图7中数据为例,该项目参建双方约定延期责任占比为1∶2(施工方责任:建设方责任),延期期间资金利息为每月2%,原合同约定在4月中旬竣工。
4月中旬,现场累计产值为5500万,施工方已经回收4000万款项。第一段资金利息为:(5500万-4000万)×[(1+2%)0.5-1]=14.93万。
5月,建设方新支付了1千万进度款,现场累计产值达到6250万,施工单已经回收5000万款项,需要对本金进行修正并计算第二段资金利息。第二段资金利息为:(6250万-5000万+14.93万)×[(1+2%)1-1]=25.3万。
6月,建设方支付款项大于产值与资金利息之和,计息结束。
两段资金利息合计为14.93万+25.3万=40.23万元,那么按责任占比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资金利息为13.41万元和26.82万元。
4 结 语
基于建筑业工期延长甚至停工的情况越来越常态化、普遍化的情况,施工方要想减少损失,就须学会并掌握工期延长导致的资金利息索赔计算的方法并加以熟练应用,以维护自身经济权利并提升项目收益水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Z].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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