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水电工程投资影响研究

作者:徐宏伟 张扬 刘纳兵 刘坤武
单位:河北丰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针对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 以某水电工程的实际情况, 研究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水电工程已签合同合同价款的影响, 并根据水电工程计价体系和投资控制的特点提出两种实施方案以应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水电工程投资的影响, 希望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能为水电工程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关键词:增值税 税率调整 水电工程 合同价款 投资影响
作者简介:徐宏伟, 男, 生于1971年, 吉林华甸人, 高级工程师, 主要从事合同管理、投资控制方面的工作。; 张扬, 男, 生于1991年, 湖北荆州人, 工程师, 研究方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税务筹划。

1 引言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1]

对于增值税税率进一步的降低,更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即将落地并实施,水电工程建设相关行业的税率将再次调整,水电工程建设自身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将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将使得水电工程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工作更为复杂,同时给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投资控制带来风险与机遇。

因此,积极开展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的研究,对可能受到税率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或标段进行全面梳理,在新一轮减税政策实施前,深入分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可能对投资所造成的影响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水电工程施工合同采用的不同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以某水电工程正在实施合同或标段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来应对“两档税率”下调对水电工程投资造成的影响,旨在为下一阶段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开展投资控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水电工程合同价款的影响

2.1 增值税税率调整范围

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已下调一次,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增值税税率将由原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邮政、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由原11%降至10%[2]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制造业等行业将由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将由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未作调整,税率保持不变,仍按照6%征收[1]。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适用的征收率报告中未谈及,应仍按照现行3%征收。

2.2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不同计税方法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税率将经历两次下调,第一次调整已于2018年5月1日完成,第二次调整将于2019年年内完成调整,因此,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分析将以第一次税率下调的时间作为节点,按第一次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分段对各个合同或标段的合同价款进行分析。

目前,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计税方法有两种: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其中,适用简易计税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3,4,5],详见表1。

(1)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合同或标段

由于水电工程的税前造价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两次下调均涉及建筑业,因此,需要以2018年5月1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析。

对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受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的影响,将使得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降低,降低额为2%。其中,对建设单位而言,其进项税额降低2%;对承包人而言,其销项税额降低2%。

对2018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受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的影响,将使得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降低额为1%。其中,对建设单位而言,其进项税额降低1%;对承包人而言,其销项税额降低1%。

(2)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法的合同或标段

由于水电工程建筑劳务、材料价格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价格是含税计入工程造价,其计价方法较一般计税的合同或标段存在显著差异。为了便于分析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后简易计税对合同价款的影响,承包人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人或建筑劳务均按简易计税,不考虑按一般计税的情况。

对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受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的影响,将使得原合同价款中含17%增值税的材料或施工机械设备的税率降为13%,税率降低4%,造成单价进一步降低(调低),进而导致整个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进一步降低。

对2018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受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的影响,将使得原合同价款中含16%增值税的材料或施工机械设备的税率降为13%,税率降低3%,造成单价降低(调低),进而导致整个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降低。

3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水电工程投资的影响分析

通过对某水电工程现阶段签订合同的梳理,将有12个合同或标段受此次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的影响,分别为YS标、CF标、SXK标、CFWS2标、YS2标、JD标、YD标、DL标、HHQ标、AQJC标、HDBPFF标和XSKQY标,该12个合同或标段均已于2018年5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

针对增值税税率的再一次下调,对水电工程投资影响的分析可根据施工合同采用的不同计税方法归纳为“两类三种情况”,即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大类,主材甲供的简易计税、材料未甲供的简易计税以及一般计税抵扣进项税额三种情况。

3.1 对于采用简易计税的合同

采用一般简易方法计税的合同或标段包括YS标、CF标、SXK标、CFWS2标和YS2标等共计5个标段。为了便于分析与计算,假定施工机械设备均为承包人自有,由于建筑劳务大部分采用简易计税,因此,简易计税仅材料以含税价格计入单价中,增值税税率调整后,需要对计入单价中的材料价格所含税金进行相应调整,但不考虑材料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各个项目单价的影响。

表1 水电工程中可适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   

表1 水电工程中可适用简易计税法的项目

表2 采用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表2 采用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备注:甲供材费用=未结算额×材料费占比×75%

(1)对于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等)采用甲供的合同或标段,主要是YS标、CF标以及SXK标3个标段,截至2019年3月底,未结算金额(合同余额)中材料费用可根据材料费占比计算,同时根据工程实践经验,次要材料费用一般占材料费用25%,甲供材费用占材料费用75%。

 

从建设单位角度来看,甲供材由建设单位购买,因此,建设单位购买材料的增值税税率需要调减4%,甲供材占材料费用比例按75%考虑。根据式(1)~式(3)可知,因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将造成投资减少959.57万元,详见表2所示。

由于建设单位将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减甲供材款,从承包人角度来看,需要对次要材料增值税税率调减4%,次材占材料费用比例按25%考虑。根据式(1)~式(3)可知,因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将造成YS标、CF标以及SXK标3个标段投资减少319.86万元,详见表3所示。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由于购买材料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3%,将使得甲供材采购费用减少959.56万元,使得承包人次要材料采购费用减少319.86万元,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将造成投资减少1279.43万元。

(2)对于未使用甲供材的情况,主要是CFWS2标和YS2标2个标段,需要对承包人所用的所有材料增值税调减4%。根据式(1)~式(3)可知,因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将造成CFWS2标和YS2标2个标段投资减少848.25万元,详见表4所示。

通过对简易计税中存在两种情况的分析,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后,将导致投资较增值税税率未调整之前减少2127.68万元。

3.2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合同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合同或标段主要包括JD标、YD标、DL标、HHQ标、AQJC标、HDBPFF标、XSKQY标等共计7个标段。2018年5月1日前,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一般计税合同属于“价税分离”合同,计入原合同单价中的费用均不含税,因此,当税率调整政策实施以后,只需要将施工合同中增值税税率从原11%降至9%,调减2%即可。

 

根据式 (4) 和式 (5) 可知, 因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将造成JD标、YD标、DL标、HHQ标、AQJC标、HDBPFF标、XSKQY标等共计7个标段投资减少1457.71万元,详见表5所示。

表3 采用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对承包人的影响   

表3 采用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对承包人的影响

备注:次材费用=未结算额×材料费占比×25%

表4 采用简易计税的标段对投资的影响   

表4 采用简易计税的标段对投资的影响

表5 采用一般计税的标段对投资的影响   

表5 采用一般计税的标段对投资的影响

3.3 增值税税率调整对投资造成的影响

综上所述,增值税税率再次调整后,对于适用简易计税的合同,因材料税率由17%降为13%,降低3%,造成投资减少2127.68万元,对于适用一般计税的合同,因水电工程适用税率由11%降为9%,降低2%,造成投资减少1457.71万元,该水电工程按“两类三种情况”分析,将共造成投资减少3585.39万元。

在具体实践中,承包人购买的部分材料和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无法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简易计税,并按3%或5%的征收率取得相对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在分析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水电工程投资造成的影响时,并未考虑施工合同中材料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按简易计税的情况。

4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水电工程投资控制实施建议方案

根据第一次增值税调整后的实施细则来看,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于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税率适用于16%或10%的税率。

为了更好地应对与解决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投资控制工作的影响,建议以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作为投资控制工作业务划分的时间节点,按时间节点建立“合同税率管理台账”(见图1),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合同的管理工作,以便今后投资控制工作落到实处,高效指导投资控制工作的实施。

目前,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并未涉及简易计税征收率的调整[1],对于水电工程中适用简易计税的合同增值税征收率将不受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影响,但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将对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购买材料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的单价造成影响。由于增值税税率将再次下调,对于水电工程中适用简易计税的合同,承包人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将原合同中材料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单价(含税)税额调减4%或3%;对于水电工程中适用一般计税的合同,由于计入合同中工程单价的材料价格为除税价格,建设单位仅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将原适用于建筑业11%或10%税率调整为9%即可。

根据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特点,结合水电工程的计价体系和投资管理的特点,现提出两种建议实施方案,以便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合同管理和结算系统的特点进行选择。

4.1 建议方案一

结算扣减税率差额。承包人按照原来的税率进行工程结算款申报工作,建设单位按照税率差额扣减相应的税费,结算工程款。此种实施方案操作简单,可操作性强。

(1)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合同,在不考虑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各个项目单价影响的情况下,承包人按照原税率在工程结算系统中申报工程结算款,并将所申报工程结算款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材料或机械租赁费用单列汇总,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加以支撑。

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建设单位对材料或机械租赁费用扣减4%的税率差额后,结算工程款。

图1 以税率调整时间作为时间节点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图1 以税率调整时间作为时间节点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对于2018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建设单位对材料或机械租赁费用扣减3%税率差额后,结算工程款。

(2)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合同,承包人按照原税率在结算系统中申报工程结算款,建设单位对所申报结算款扣减相应的税率差额,承包人按9%为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水电工程适用11%税率,建设单位对所申报结算款应扣减2%税率差额,结算工程款。

对于2018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水电工程适用10%税率,建设单位对所申报结算款应扣减1%税率差额,结算工程款。

4.2 建议方案二

变更合同单价。根据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工程单价计价程序的特点,对合同中的单价进行调整,将原合同中扣减原增值税税率,计算除税单价,按增值税调整后的税率计算税金[2],再根据计价依据重新计算新的单价,但需要以第一次增值税税率时间作为时间节点分段进行分析。此种实施方案工作量大,可操作性较差。

(1)对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合同

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需要将合同单价中原来适用于17%税率的材料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调整为13%,调减4%,再按合同中工程单价的编制方法重新组价。即:

新单价=(A+B/(1+17%)×(1+13%)+C)×(1+间接费费率)×(1+利润率)×(1+3%)

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需要将合同单价中原来适用于16%税率的材料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调整为13%,调减3%,再按合同中工程单价的编制方法重新组价。即:

新单价=(A+B/(1+16%)×(1+13%)+C)×(1+间接费费率)×(1+利润率)×(1+3%)

其中:A为工程单价的人工费,B为工程单价中增值税税率未调整时材料或租赁机械设备的价格,C为(自有)施工机械的使用费;对于购买的材料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由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未改变,单价中材料的税率不需要进行调整。

(2)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合同

对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仅需要将合同单价中原来适用于建筑行业11%税率调整为9%,调减2%。即:

新单价=A/(1+11%)×(1+9%)

对于2018年5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仅需要将合同单价中原来适用于建筑行业10%税率调整为9%,调减1%。即:

新单价=A/(1+10%)×(1+9%)

其中:A为合同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单价。

5 结语

结合水电工程的特点,通过对上述两种实施建议方案的分析,该水电工程推荐第一种实施方案。推荐第一种方案的原因如下:

(1)结合该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和结算系统的特点,第一种方案只需要在其结算系统中新增税金调整项,调整相应的税金,该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强的特性,且便于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对投资进行整体和宏观控制。

(2)由于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选择第二种方案将改变原合同中各个项目的单价,属于重大的合同变更事项。尽管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后续可以为此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责与义务,但仍存在一定的合同管理风险,同时单价变更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和难度。

本文提出的两种实施建议方案均从理论层面分析,第一种方案已运用于实践,并经历了第一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的检验。经实践检验,该方案取得了良好投资控制效果。因此,第一种方案用于应对增值税再一次下调,对指导水电工程投资控制工作将具有良好的参考借鉴作用。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或制定时,应结合自身合同管理体系及结算系统的特点,谋定而后动,选择易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从而高效指导水电工程的投资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1]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R].人民出版社.2019.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Z].财税[2018]32号. 2018-4-4.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2016-03-23.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 (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03-31.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7]58号.2017-7-11.
Research on Impacts of VAT Rate Adjustment on Hydropower Project Investment
XU Hongwei ZHANG Yang LIU Nabing LIU Kunwu
(Hebei Fengning Pumped Storage Co., Ltd China Power Beijing Engineering Co., Ltd)
Abstract: Considering two different tax computation methods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of hydropower projects an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s of a hydropower project, this paper studies on the impacts of VAT rate adjustment on the contract pri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 and puts forward two implementation plans in response to the impacts of VAT rate adjustment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ydropower project pricing system and investment control, which aims to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s for the investment control work of hydropower construction units after the adjustment of VAT rate.
Keywords: VAT; tax rate adjustment; hydropower project; contract price; investment imp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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