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易特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研究
1 引言
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日趋复杂化与集成化,传统工程碎片化的咨询服务已不能满足各类建设业主的需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提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采用多种组合方式,为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实施、运维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任何交易都是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同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收益分配以及环境变化时的决策程序或再谈判规则。但业内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研究,迄今为止大多还停留在政策分析及推行建议的宏观层面,鲜有深入到合同理论微观层面的研究。
2018年3月,住建部出台《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顺利推行提供了合同依据。然而,国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该合同示范文本还可以不断完善。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特征将影响合同设计。因此,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合同条件的研究,需要与该模式下的交易特征相匹配。
据此,本文在研读住建部《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识别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关键条款,并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交易特征为切入点分析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设计及住建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足,最后,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不同委托模式对合同设计难点的解决展开研究,借鉴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及部分试点地区咨询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的完善提出建议。
2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交易特征及合同设计
2.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出现以前,工程咨询行业呈现碎片化的制度性分割模式,通常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部分工作。2017年,住建部选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川8省(市)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地区,综合各试点区的工作方案来看,相较于碎片化的传统咨询行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在于咨询单位在提供全过程项目管控的同时组合性地提供其它专项咨询服务。从主体维的角度,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咨询单位负责项目的总体管控,包含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策划管理与协调控制;从业务维的角度,咨询单位可组合性的提供投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监理、运营维护等过程中的咨询业务;从知识维的角度,咨询单位可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法务咨询。其三维体系如图1所示:
图1的主体维即项目总控服务,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必选项。咨询单位可采用二维平面Oxy所示的项目总控与专项服务内容相组合的方式,也可采用二维平面Oxz所示的项目总控与专业知识相组合的方式,或采用三维空间Oxyz所示的“项目总控+专项服务内容+专业知识”的组合方式。
2.2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交易特征
合同设计应与交易特征相匹配,深刻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交易特征,是分析其合同条款设置的前提。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特征的分析,既要考虑到工程咨询服务的基本特征,更要契合其全过程的特点。结合国内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归纳得出全过程工程咨询具有以下特征:
(1)为业主服务的增值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按业主需求及项目特点提供定制化的专业服务,为业主增值。
(2)交付物的集成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交付物以集成化的综合性服务为主,这些服务大多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导致业主单位对工程咨询方的服务过程监管困难。
(3)成果评价的困难性。工程咨询方的使命在于为项目增值,但项目的最终情况取决于诸多方面,因此工程咨询方的服务成果很难准确量化,而服务成果的交付及审查是支付的前提条件。
(4)受专业人士影响较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相较于传统造价咨询服务,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对工程咨询方的专业性要求也更高,其知识利用程度会对服务质量及项目绩效产生巨大影响,工程咨询服务费与工程咨询服务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存在不对等性,因此需要业主单位向工程咨询方给予适当的奖励。
(5)多方参与的定责困难。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项目的各个阶段与各个方面,国内现大多采用业主单位分别与几家咨询单位签约的模式,因此需要咨询单位确认其所承担的服务范围。同时,多方参与也对业主单位的协调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关键条款分析
为完善建设工程组织模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2018年3月,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该合同示范文本包含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件,其中专用条件及附件需要在合同双方就服务范围、报酬支付、业主单位提供的协助及工程咨询方的职员安排等事宜达成共识后自行填写;而通用条件作为合同的必选条款,是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条款进行解读的关键。根据通用条件中的条款内容,可将住建部《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关键条款划分为权责类条款、协助类条款、履约程序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支付类条款及分包管理条款六类。具体条款内容见表1。
其中,权责类条款约定了业主单位与咨询单位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保障了合同对交易双方的约束力;协助类条款约定了业主单位应向咨询单位提供的资料、设施、职员及帮助;履约程序类条款约定了合同生效、开始、变更、撤销、暂停、终止及完成的条件;争议解决类条款约定了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解决办法;支付类条款约定了业主单位对咨询单位的支付办法;分包管理条款约定了咨询单位将部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咨询人完成的条件及转委托报酬的审计程序。
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特征将影响合同设计。基于前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交易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未能充分考虑到全过程工程咨询多主体参与的权责界定问题、业主协调管控问题、集成化服务的过程监督问题、支付的前提条件及激励问题、争议评审问题。
3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分析
3.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模式
咨询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按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对承包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有三种委托模式,即A模式:由一家综合性企业承担服务;B模式: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咨询企业联合承担服务;C模式:根据业主单位的需求,分别委托几家咨询公司,为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技术咨询及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三种模式的合同关系见图2:
三种委托模式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有其特点:在A模式下,受托咨询单位是项目唯一责任人,在其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并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在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将部分咨询业务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企业,该模式的管控难点在于分包管理问题,工程咨询单位应对转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承担连带责任。在B模式下,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合同中应明确牵头单位,并明确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C模式下,作为标的物的委托事务通常由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任务的几个企业分别完成,各责任主体对委托项目共同负责却难以定责,这就要求业主单位有较强的协调管控能力。
3.2 不同委托方式下的关键条款补充
合同条款的设计取决于交易特征,而前文所述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交易特征及合同设计难点在不同委托模式下的具体表现各有其特点,鉴于此,本文以三类委托模式下的合同设计难点(见表2)为切入点,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完善提供建议。
3.2.1 多主体参与的权责界定问题
根据合同双方交易行为的不同特征,可将合同分为交易型合同与关系型合同两类,相较于交易型合同,关系型合同的目标、结果及期限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其合同标的既包含可货币化的价值、也包含非货币化的价值,期限较长,柔性较大,通常需要多个参与方协作完成,这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交易特征相契合。关系型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各方的信誉及合同的清晰性,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参与方较多,这就对合同权责界定的清晰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基于此,除住建部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现有的权责类条款之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委托模式对权责界定问题加以补充:对于单一委托式,即使存在转委托行为,全过程咨询单位依然是唯一责任人;对于联营式,可参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对咨询联营体的责任进行界定,咨询联营体的各单位应共同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咨询联营体各成员的分工,联营体牵头人负责与业主单位联系、协调联营体组织间的协作关系;对于分别委托式,各咨询单位分别与业主单位签约并承担独立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单位的责任范围,此外,各咨询单位有责任向承担项目总控的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必要辅助。
3.2.2 业主协调管控问题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完成依赖于多方的协同工作,而住建部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现有的协助类条款规定了业主单位应向咨询单位提供的资料、设施、职员及帮助,但未能考虑到业主单位协调多家咨询单位协同工作的问题。
基于此,应结合不同的委托方式,对业主的协调职能加以规定:对于单一委托式,不存在业主协调多参与主体的问题,但业主单位应加强与全过程咨询单位间的协同工作;对于联营式,由联营体牵头人负责协调联营体组织间的协作关系,并定期向业主报告联营体团队工作进展;对于分别委托式,应由业主负责协调多方关系,定期组织工程咨询进度交底会,为各单位间的资料交换及职员交流提供平台。
此外,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较一般咨询服务更为广阔复杂,咨询单位可在经业主单位同意后,依据转委托合同的相关程序,将部分服务转委托给其它单位完成,因此,除协调各方工作之外,业主单位还应加强对于分包单位的管控。
住建部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现有的分包管理条款,未能考虑到可转委托的咨询服务范围及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的问题,可参考湖南省住建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第3.4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对分包管理条款加以补充: (1) 可转委托的咨询服务范围的规定:咨询单位不得将业主委托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或将全部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具体可转委托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按合同约定或经过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单位应确保分包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专用条款约定向业主单位提交分包单位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包括分包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咨询工程师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2.3 集成化服务的过程监督问题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期较长,且具有服务结果集成化及难以量化的特点,合同中应根据咨询服务进度计划设置关键性控制节点,以实现单位业主对于咨询服务的过程监督。
基于此,除住建部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现有的履约程序条款之外,还应考虑到集成化服务的过程监督问题,具体可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第6.1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要求咨询单位根据工程实践一般惯例编制并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业主单位有权按照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的进度情况,当进度计划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时,咨询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业主单位应在收到修订计划后的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咨询单位提交的修订计划。
全过程工程咨询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应结合不同委托方式下的服务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对于联营式及分别委托式,因其各方业务范围较为单一,可借鉴同类专业服务和行业惯例,编制进度计划;而对于单一委托式,进度计划的编制还应考虑到各项工作间的互相影响。
3.2.4 支付的前提条件及激励问题
服务成果的交付及审查是支付的前提条件,而住建部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现有的支付类条款未考虑到这一问题,可参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及第8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咨询单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审查期自业主单位收到咨询单位的成果文件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应超过15天;业主单位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单位,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单位应根据业主单位的书面说明,修改后重新报送业主单位审查并重新计算审查期;审查期满后,业主单位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服务成果已获业主单位许可。
此外,咨询单位根据业主委托提供定制化服务,这对咨询工程师的专业性及创新性要求较高,咨询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对于项目绩效的影响巨大,需要在合同中设计合理的奖励条款以激励专业人士的积极性。基于此,可参考广东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投资人版)》及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采用“基本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模式,对咨询工程师进行激励。其中,对于基本酬金的计取,业内现有三种常用模式:即根据市场收费惯例计取各项咨询费并叠加的“单项收费模式”、按工程总概算一定费率计取咨询费用的“总价费率模式”及根据咨询人员资质经验及项目因素等共同确定每工日收费标准的“人工工时费模式”。
对于不同委托方式下的基本酬金,实际中应结合服务内容、业主需求及项目特点选择支付方式:对于单一委托式,因其服务范围广、专业性强,建议参考广东省的“1+N”模式,即全过程项目管理费与专业服务咨询费叠加,而这种方式也可被视为是总价费率模式与单项收费模式的结合;对于联营式,考虑到牵头单位责任较大、业务较广,建议采用总价费率模式,而联营体的其它单位则可采用单项收费模式或人工工时费模式,按其服务内容进行支付;对于分别委托式,可直接采用单项收费模式计取各单位咨询费用。
3.2.5 争议评审问题
对于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现行的住建部合同范本规定争议双方可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或申请外部调解、也可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而FIDIC合同体系下的《业主/工程咨询方标准服务协议书》则建议协商无效后采取仲裁的解决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一种委托服务,其争议问题相较于以工程实体为交付物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关系下的争议问题更为复杂,争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方未按业主委托完成咨询服务、由于咨询方前期策划偏误导致的项目损失等,直接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难以切实解决争议所在,应先对争议事宜进行评审。
基于此,可参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及湖南省住建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中争议评审的相关规定: (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共同选择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并各自承担一半的评审费用; (2) 争议评审原则:争议评审小组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公正客观的对争议事项作出判决并在14天内作出书面回复; (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协商选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3.3 政策建议
通过前文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交易特征、合同设计难点及其在不同委托方式下的具体表现的分析,在现有的住建部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具体条款内容见表3。
4 结语
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交易特征将影响合同设计。因此,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合同条件的研究,需要与该模式下的交易特征相匹配。现行的住建部《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多主体参与的权责界定问题、业主协调管控问题、集成化服务的过程监督问题、支付的前提条件及激励问题、争议评审问题等方面还可进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通常由多个咨询主体联合提供,在拟定合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委托方式,对各方的责任范围加以规定。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完成依赖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业主单位及其它咨询单位间的协同工作,应根据不同委托方式制定不同的协调管控办法。此外,还应加强对于分包单位的管理,补充可转委托的咨询服务范围及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的相关条款。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交付物以集成化服务为主,且服务周期较长,合同中应设置合理的进度计划节点,咨询单位应根据一般工程实践惯例编制咨询服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定期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交付及审查是支付的前提条件,合同中应对此项条款加以补充。此外,应改进支付方式,采用“基本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模式以激励咨询工程师更好地为业主增值。
(5)相较于以工程实体为交付物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关系下的合同纠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纠纷更为复杂,直接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难以切实解决争议所在,应由合同双方共同组建争议评审小组,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EB/OL]. (2017-05-02)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705/t20170508_231760.html.
[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EB/OL]. (2017-06-13) http://www.zjjs.com.cn/n71/n72/c359913/content.html.
[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咨询企业版) (征求意见稿) 》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 (投资人版)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EB/OL]. (2018-04-04) http://zwgk.gd.gov.cn/006939799/201804/t20180409_759955.html.
[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试行文本的通知[EB/OL]. (2018-02-02) http:/www.hunanjst.com/zjtmh/15/83/319/content_165324.html.
[6] 宫长义.施工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创新实践的思与行[J].建筑, 2018 (22) :18-20.
[7] 皮德江.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工程咨询, 2018 (10) .
[8] Gibbons R, Henderson R. Relational Contracts and Organizational Capabilities[J]. Organization Science, 2012, 23 (5) .
[9] 余宏亮, 李依静, 肖月玲.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标准研究及应用[J].建筑经济, 2018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