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施工合同价款补偿方法研究
在工程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删减合同中某项原定工作的情况经常发生,由此必然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影响工程造价与承发包双方的利益。由于删减原定工作导致承包人该项工作的合理利益受损,从而无法满足整个工程项目的预期利润,需对其进行合同价款补偿,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合同价款补偿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严玲等学者在研究中明确删减工作导致承包人获得利润补偿的条件,分析正常投标报价与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利润补偿额。柯洪等学者研究删减合同约定工作引起的管理费变化,分析管理费补偿机制。董红利等学者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基础,研究由工程量改变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戴兆华等学者从合同价款方面,分析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仝晓蕊学者研究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合同价款变化,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霍昱辰等学者针对工程价款计量的支付问题,基于法律事实研究合同状态补偿方法。以上学者的研究均对工程变更或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价款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补偿方法,但缺少从删减合同中某项原定工作的角度,分析合同价款补偿的具体构成与方法。
在实际工程中,删减原定工作直接影响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的合同价款补偿问题,容易影响承发包双方的合作关系,不利于对工程全寿命期的管理。鉴于此,本文重点研究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合同价款补偿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分析合同价款补偿的构成,确定具体的补偿方法,旨在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2 删减原定工作的原因与责任划分
删减合同中的原定工作主要是指删减某个清单子目中的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作为合同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删减原定工作将引起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利益受损,按相关规定相关责任应由他人承担,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在搜寻和查阅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整理与分析合同纠纷案例,从行为主体、潜在原因以及责任方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总结出删减原定工作的原因并划分责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导致删减原定工作的原因来自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客观因素,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删减原定工作的发生由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承包人无权要求额外的合同价款补偿,其他导致删减原定工作主要是发包人的责任,承包人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3 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施工合同价款补偿条件和原则
虽然对删减原定工作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责任划分,但承包人能否能获得因删减原定工作导致的补偿还需考虑承包人原报价的合理性与是否满足相应的补偿条件,并非所有删减原定工作都会导致承包人的利益受损。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条件明确说明了删减合同中某项原定工作引起的合同价款补偿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发包人应就删减原定工作给予承包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删减原定工作,给另一方造成损失,需补偿造成的损失与预期利润,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损失。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3款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2017版《FIDIC 2017版系列合同条件解析》中有类似规定,发包人有权删减原定工作,只要满足:(1)该工作未通过其他承包人完成;(2)任何替代工作中都不含有该笔费用;(3)该笔费用不属于该工程其余施工合同价款中的一部分,承包人可据此向工程师发送通知,商定补偿额,并计入合同价款中。
以上条款明确提出在满足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合同价款补偿条件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合理费用与利润的补偿,对合同价款补偿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没有明确提出补偿的具体方法,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
4 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施工合同价款补偿机理
合同价款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前三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组成。措施项目费又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如图2所示。
单价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方式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同,根据需要完成的清单子目对应的工作内容,一个清单子目报价可能对应多个定额子目。其中单个定额子目的综合单价表达式如式(1)所示,从而单个清单子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公式推导如式(2)所示。

式(1)中:P表示定额子目的综合单价;Tr表示人工费;Tc表示材料费;Tj表示施工机具使用费;G表示企业管理费;B表示利润。

式(2)中:C表示该清单子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费;Q表示该清单子目的工程量;Ai表示该清单子目对应的各个工序定额子目的工程量含量;i表示每个清单子目对应的定额子目,n表示每个清单子目对应定额子目数。
承包人投标报价时考虑了在一定风险范围内人、材、机的费用以及管理费和利润。当删减原定工作时,人、材、机费用随着合同中工作的删减而不再产生费用,因而不会对承包人造成损失,而企业管理费的总价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确定,分摊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中,删减原定工作使得分摊的企业管理费无法获得有效回收,在合同价款补偿中需考虑企业管理费的补偿。规费与税金对承包人不会造成损失,所以合同价款补偿主要考虑企业管理费的分摊与利润的补偿。
在国际工程中,企业管理费可分为总部管理费与施工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是承包人公司总部日常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施工现场管理费是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为完成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费用。根据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不同,企业管理费的分摊有两种方式,一种企业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施工现场管理费)以固定成本分摊到项目的每个清单子目中;另一种企业管理费中只有总部管理费以固定成本分摊到项目的每个清单子目中,而现场管理费与人、材、机费用以可变成本进入清单子目费用。一旦删减某项原定工作,被以固定成本形式分摊在该工作中的企业管理费需要获得补偿。所以,企业管理费的补偿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可获得删减原定工作的全部企业管理费的补偿,一种只获得企业管理费中总部管理费的补偿,合理费用采用何种方式补偿需要合同事先约定。
5 施工合同价款补偿方法的确定
删减原定工作活动有的会引起其对应的关联分项工程子目与单价措施项目删减,但对总价措施项目影响很小,可以忽略。如某个混凝土工程子目,因发包方原因而被删减,会导致分项工程中的钢筋工程与单价措施项目中的模板工程被删减,由此引起的损失也应由发包人承担。
5.1 企业管理费的补偿
删减原定工作需要补偿合理费用与利润,合理费用主要是企业管理费的补偿,由以上分析可知,根据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不同,企业管理费的补偿方法有如下两种。
(1)承包人可获得企业管理费的补偿
承包人获得删减原定工作中企业管理费的补偿。企业管理费的补偿按投标报价时该工作的企业管理费(G)进行补偿,若投标报价时的企业管理费超过社会平均水平(Gm),根据体现社会平均水平的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率重新计算并进行补偿,如式(3)所示。

式(3)中:Sg表示企业管理费补偿额;Gm表示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计算的企业管理费。
(2)承包人只获得企业管理费中总部管理费的补偿
承包人只获得删减原定工作中企业管理费中总部管理费的补偿。投标报价时每个清单子目中的企业管理费已经确定,而总部管理费往往无法直接获得,整理公司近几年类似工程的总部管理费支出情况,运用线性回归法或经验估计法进行预测可知,整个工程项目中总部管理费占企业管理费的比例为K。当只获得企业管理费中总部管理费的补偿时,承包人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总部管理费所占比例与取费的合理性给出解释,并在合同签订时约定总部管理费所占比例。总部管理费的补偿按投标报价时的企业管理费乘以K(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总部管理费占企业管理费的比例)补偿,若投标报价时的总部管理费(KG)超过社会平均水平(Gm),根据体现社会平均水平的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率重新计算并进行补偿,如式(4)所示。

式(4)中:Sg′表示总部管理费补偿额。
5.2 利润的补偿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删减原定工作对另一方造成损失,需补偿造成的损失与预期利润。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删减原定工作,且满足补偿条件,可以补偿其合理的费用与利润损失。2017版FIDCI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需要满足删减原定工作的三个条件,承包人有权商议合同价款补偿,但均未给出利润的具体补偿方法。有学者指出可按已完工程计算实际利润率,通过实际利润率计算删减原定工作的实际利润补偿,但删减原定工作的实际利润率无法直接获得,且无法保证合理的利润补偿,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纠纷。所以利润的补偿按预期利润进行补偿,即投标报价时的利润,若投标报价时的利润(B)超过社会平均水平(Bm),根据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中的利润率重新计算并进行补偿,如式(5)所示。

式(5)中:Sb表示利润补偿额;Bm表示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计算的利润。
5.3 合同价款的补偿
合同价款补偿主要是企业管理费与利润的补偿,因企业管理费的补偿方法不同,所以合同价款的补偿方法也分为两种:补偿企业管理费与利润的计算方法如式(6)所示,补偿总部管理费与利润的计算方法如式(7)所示。

式(6)中:S表示施工合同价款补偿额(企业管理费与利润补偿)。
式(7)中:S′表示施工合同价款补偿额(总部管理费与利润补偿)。
当承包人获得施工合同价款补偿时,仍需要考虑删减原定工作是否导致其关联的分项工程与关联的单价措施项目被删减。若导致删减其他关联工作,其他关联工作也需企业管理费与利润的补偿,一并列入最终合同价款的补偿中。删减的关联分项工程与关联单价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款补偿方法与删减的原定工作补偿公式与式(6)和式(7)相同。
6 结语
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合同价款补偿的纠纷是当前索赔中的热点问题。在合同签订之初,根据工程特点与承发包双方的管理模式与实际情况,促使承发包双方因删减原定工作对引起合同价款补偿的范围与方法进行约定,避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当索赔发生时,可以规范承包人合理索赔的范围,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合同价款补偿问题。但本文未考虑删减原定工作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案与工期改变,所以删减原定工作引起的施工合同价款补偿仍需更加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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