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问题分析——以安徽某具体案件为例

作者:俞木兵 丁翔
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摘要:结合安徽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指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包括鉴定依据不充分不合法、现场勘验不到位、对变更签证理解偏差、工程量计算与审核不认真、工程计价偏差较大、鉴定意见书出具不规范等。对此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提供借鉴。
关键词: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典型问题 合同纠纷
作者简介:俞木兵, 男, 生于1982年, 安徽南陵人, 造价工程师, 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

1 引言

200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 加强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 使我国司法鉴定逐步面向全社会, 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用手段, 通过鉴定可以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能在平息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的积极作用, 为委托法院提供判决的依据,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科学保障。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 一些鉴定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 混淆了工程造价确定与鉴定的关系以及鉴定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 鉴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典型问题, 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 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甚至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本文以安徽某市具体案件为例, 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1 安徽某市具体案件简介

2012年12月施工单位 (本案原告) 与建设单位 (本案被告) 签订一份某厂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项目包括:1 '#厂房, 建筑面积为34023.12平方米, 基本完工;2 '#厂房, 建筑面积34023.12平方米, 施工至基础梁顶构造柱钢筋预留;锅炉房, 建筑面积413平方米, 桩基由甲方自理;围墙, PVC栏杆及电气为甲方自理;道路, 施工1 '#厂房四周环形道路的垫层、找平层和基层, 面层未做;雨污水, 除办公区未施工, 其余基本完工。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被告资金短缺, 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 一度导致项目停工, 期间又多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均未兑现。 2014年6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 (1) 被告支付原告已完未支付工程款3100余万元; (2) 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工程保证金100万元; (3) 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及经济损失合计130余万元; (4) 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诉讼过程中, 一审法院应被告申请, 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了鉴定机构。2015年9月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报告可作为确定涉案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 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审判决。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典型问题

作为鉴定人, 就是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判断, 并作出准确的鉴定意见。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收集鉴定资料、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出具鉴定意见书等, 以下从这几个方面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问题做些分析。

2.1 鉴定依据不充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常会遇见鉴定资料不齐全的情况, 而鉴定资料是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检查鉴定依据的完整性是开展鉴定工作的第一步, 鉴定人在鉴定依据不完整的情况下不可妄自推定, 如本案例锅炉房桩基及基础工程, 鉴定人在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图情况下, 依据施工图进行计算, 而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粉喷桩检测报告显示64根粉喷桩也并未施工, 与施工图纸不一致, 结果造成造价核算偏差严重。另外, 本案例项目签证均未办理, 由工作联系单代替, 同时也未提供任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及竣工图等, 从而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2.2 现场勘验不到位

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 也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法, 通过勘验可以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来收集相关的证据。鉴定人在现场勘验时应认真核对图纸、签证等内容是否与现场一致, 不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如本案例1 '#厂房地坪分仓缝切缝填塞、外墙内侧批腻子、钢构上照明管及厂区围墙抹灰等10余项内容实际并未施工, 而鉴定人按照施工图计算, 并未扣除实际未施工的内容, 影响了司法鉴定公正性。

2.3 对变更签证理解偏差

在施工过程中, 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是较为常见的事情。有效的变更和签证可以认为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对工程造价影响甚大。鉴定过程中, 经常因为变更和签证内容表述不规范或不明确, 引起鉴定人错误理解, 从而使鉴定结果产生重大偏差。如本案例: (1) 1 '#厂房工程联系单明确仅砼地面可进行人工费调整, 而鉴定人理解为包括片石碎石垫层、砼地面进行人工费调整; (2) 工程联系中建设单位明确要求“1 '#厂房内的耕植土、弹簧土、浮土无需清除, 施工单位直接进行上部工序施工, 这样造成片石垫层厚度增加。片石铺装后测量标高为6.72m, 压实后标高为6.41m, 为满足室内地坪设计标高要求, 现场确定用碎石将片石高度垫至设计标高”。鉴定人误认为片石厚度应增加31cm, 而定额基价中已包含碎石的压实工程内容不应再计算。

2.4 工程量计算与审核不够严谨

工程量计算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工作, 计算工作具有量大、繁琐、易出错等特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与否, 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现实中鉴定人一般都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而工程量计算多数都是由辅助鉴定人来完成, 辅助鉴定人又通常是造价员, 甚至有的是由刚参加工作没有经验的人员来完成。如本案例签证清淤抛、土方挖运重复计算, 钢筋工程多计算18.9吨, 1 '#厂房地面地坪工程量未扣除电缆沟、井及设备基础所占面积等多处工程量计算错误, 都直接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2.5 工程计价依据偏差较大

按照定额模式进行计价, 其主要包括套用预算定额单价或估价表确定直接费, 计取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 再进行人工费调整和材料调差, 最后汇总工程造价。理论上过程很清晰, 但实际计算过程中经常出现如定额子目套用错误、人工费和材料价格调差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

2.5.1 定额子目套用错误

定额子目套用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计价的准确性。在司法鉴定过程中, 由于鉴定人对定额理解不透, 经常有意无意地套错定额子目或将定额子目中已经包含的工作内容重复套用其他定额子目等。如本案例中: (1) 多张工程联系单载明污水泵排水, 鉴定人误套用泥浆泵子目; (2) 室外雨污水项目, 定额基价中包含了挖运土、砂回填、管道安装费用, 鉴定人将上述内容重复套价; (3) 集水坑片石回填等套用基础垫层子目已包含土方的挖、运等工作内容, 不应再另计取土方的挖运价格; (4) 工程联系单显示不同部位挖淤泥总量共计达3300余立方, 鉴定人套用人工挖淤泥子目, 不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应套用市政定额机械挖淤泥子目。整个项目因鉴定人定额套用错误, 导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产生严重偏差。

2.5.2 人工费和材料价格调差不合约定

建设工程一般施工周期都比较长, 在施工过程中, 人工费政策性调整和材料价格市场波动时常发生, 因而产生的纠纷较多。如果鉴定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工和材料调差, 会严重影响鉴定意见书的质量。如本案例中: (1)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按安徽省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过程中省造价管理部门印发了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 且文件中明确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但鉴定人对人工费仍按施工工期分段调整, 没有按照管理部门的最新规定计价。 (2) 厂区道路水泥稳定混合物垫层在材料差价中重复计算、商品砼价差调整也明显高于施工期间同期信息价; (3) 鉴定意见中所有材料均按照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平均值计算调整, 而未按照行业常用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

2.6 鉴定意见书出具不规范

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 出具的记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鉴定意见书通常包括:封面、鉴定人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鉴定主要过程、鉴定意见、落款及附件等部分。鉴定意见书出具常存在两类问题, 一是格式不规范, 二是内容不齐全。本案例鉴定意见以报告书的形式出具, 封面上没有工程名称、鉴定意见编号及出具的年月日等内容, 并且没有盖鉴定机构公章。报告缺少鉴定声明、案情摘要及鉴定过程等内容, 基本情况没有描述鉴定委托相关内容、附件缺少现场勘验报告、调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落款处仅有鉴定人盖执业印章, 没有签名, 3名鉴定人员其中有两名是造价员, 仅有1名是造价工程师, 不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 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规定。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改进措施

3.1 严把鉴定依据审核关

由于建设工程一般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 而鉴定所需的资料数量多、内容杂, 因此笔者建议鉴定人在开展鉴定工作前, 应列明鉴定所需要的资料清单, 提请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鉴定资料经质证后, 由鉴定人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再做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完整或仅凭现有资料无法作出准确鉴定结果的情况, 若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鉴定人员应及时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是直接依据施工图来鉴定, 还是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相关勘验结果后再进行造价鉴定。

3.2 规范现场勘验程序和工作内容

为提高现场勘验效率和效果, 须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勘验前, 由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勘验方案, 再由人民法院转交给案件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勘验过程中, 鉴定人员须按照方案对现场施工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逐一核对、作好勘验笔录, 并对关键部位进行相应的测量和拍照取证。现场勘验工作结束时, 由鉴定人和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

3.3 把控变更签证的确定权

对内容表述不规范或不明确的签证, 笔者建议由双方当事人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鉴定人再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认定, 若人民法院需要鉴定人提供专业意见的, 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提出参考意见, 最终还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对签证的认定结果来进行鉴定。如果人民法院迟迟不给出认定, 鉴定人可以针对变更签证不同的理解出具不同的结果, 供人民法院最终审判选择使用。如本案例中, 鉴定人可以作出三种结果, 一是片石厚度增加31cm计算、二是不增加厚度计算、三是增加31cm计算再减去定额基价中包含碎石的压实部分费用。

3.4 加强工程量计算与审核过程管理

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鉴定机构必须指派相应专业以及工程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鉴定人, 辅助鉴定人也必须是专业对口且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若由辅助鉴定人来完成工程量的计算, 笔者建议采用至少两个辅助鉴定人“背靠背”模式进行, 再将工程量计算结果进行对账, 找出不同之处并分析原因加以完善。将完善后的工程量表及计算公式, 提交给对应专业的鉴定人审核完善, 最后在出具鉴定意见前报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审定。 在具体计算与核对过程中, 为防止漏算、重算或多算情况的发生, 可以采用两种方式避免, 一是按照施工工序先后顺序, 二是按照规范或定额的编码顺序进行。

3.5 工程计价过程控制

工程计价过程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定额规范要求, 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才会更具说服力。从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质量出发, 加强工程计价过程控制至关重要。

3.5.1 定额子目套用审核控制

鉴定机构负责组价的人员要认真研究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序及项目特征, 核对其与所套用的定额子目工作内容是否一致。鉴定机构可以安排相同专业的人员相互核查, 尽量避免出现错套或部分工作重复计价。若定额中没有相对应的定额子目, 可借用配套的其他专业定额子目。如本案例中污水泵排水, 该子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2000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定额缺项, 可套《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安徽省估价表》污水泵子目;总量3000多方的挖淤泥, 鉴定人按土建定额人工挖淤泥计, 不符合实际施工情况, 应套用市政定额机械挖淤泥子目。

3.5.2 人工费和材料价格调差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坚持从约为先的原则。若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偏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鉴定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对合同条款作出认定, 然后再出具鉴定意见。若人民法院迟迟不作出认定, 鉴定人可就争议条款按照不同理解, 出具不同结果供人民法院结合庭审最终判定。若法官需要, 鉴定人可就专业问题表达自己的理解, 供人民法院判断分析。如人工费调整通常以备案合同约定结合进度分段调整, 但本案例中法院采信的是所有人工费均以最新工日单价68元调整;鉴定意见中材料均是按照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平均值计算调整不符合实际情况, 通常情况下应采用材料的加权平均价计算。

3.6 注重鉴定业务培训与加大审查力度并举

为避免因鉴定意见书的出具不规范而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 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加强鉴定人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可定期组织入库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造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规范或标准的宣贯培训, 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 并做好交流与答疑平台的建设。二是提高鉴定意见书审查力度。即鉴定意见书初稿先经过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形式要件审查后, 再征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意见修改完善, 然后经过庭审质证实质性审查, 最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书正式稿。

4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 其质量高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司法的公正性。因此,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项专业性和司法性都很强的工作, 司法部门、鉴定机构、鉴定人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均须不断总结经验, 不断提高鉴定意见质量。本文通过具体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果质量分析, 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以期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收集鉴定资料、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及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方面有所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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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Typical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Cost:Taking a Specific Case in Anhui as an Example
YU Mubing DING Xiang
(Wuhu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s Management Department Schoo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u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bstract: Combined with a case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in Anhui, the paper analyzes the typical problems in judicial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cost, including inadequate and unlawful identification, inaccurate inspection of site, deviation of understanding of change visas, unearnest calculation and audit of engineering quantity, large deviation of project valuation, and non standardization of appraisal opinions. Then,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judicial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cost.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st; judicial expertise; typical problem; contract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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