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调价材料范围问题研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材料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且其价格处于不断剧烈波动的状态。由《中国统计年鉴2018》可知,自2012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呈现不断波动状态,尤其在2017年,材料价格急速上涨,且幅度很大,例如,钢材价格比前一年增长20.7%。从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而导致发承包双方结算纠纷发生最多的情形集中出现在合同价款的调整方面。在工程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并不会对每一种材料都进行调价,从合同的履约效率角度来说,可调材料种类越多,未来调价以及纠纷处理的工作量就越大,这会极大降低合同的履约效率;但若可调材料范围过小,会导致双方风险分配不合理,承包方公平感知较低,从而阻碍合同目标的实现。鉴于此,合理公平地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成了重中之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相关规定,可调价材料范围包括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的政策风险以及发承包双方共担的市场风险。但规范中并未明确界定具体范围,这给工程实践人员带来极大的困扰。本文将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两方面对可调价材料范围进行充分研究,从而确定一个对发承包双方而言较为合理公平的可调价材料范围,以期为实务界提供一定的帮助。
1 研究背景
1.1 相关规范中可调价材料范围界定模糊导致工程实践中无据可依
13版《清单计价规范》指出综合单价中必须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其关于物价波动对综合单价的调整有如下描述:政策性风险既包括人工工资、规费、税金,又包括材料及工程设备费中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的价格,由市场因素波动导致的建筑材料及工程设备费价格风险可约定在±5%的幅度范围内的不调整综合单价,范围以外的调整综合单价。对此规定,大多数学者持赞同态度,正如马凤玲和刘晓宏指出:政府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原材料价格调整属于“承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之列;基于市场原因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物料费用出现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属于“承包人有限承担的风险”之列。目前学术界就可调价材料分上述两类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相关规范文件对可调价材料范围的界定仍存在模糊之处:一方面材料及工程设备价格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在现行工程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另一方面由发承包双方共担的市场风险也没有明确界定可调主要材料设备的范围,这会影响承包人对于市场风险的把控。正如翟卫伟所说,13版《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风险范围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合同的风险控制条款形同虚设。
1.2 工程实践中可调价材料范围约定不清晰导致工程纠纷频发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处于剧烈波动的状态。然而,承包人为了争取到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时经常使用压价竞标的方法获得中标机会,部分中标合同没有约定可调价材料范围并且缺少材料价格上涨如何调整的条款。就可调价材料范围约定而言,发包人倾向于选择一些价格波动较小的要素作为可调价范围,回避那些价格波动较为剧烈的市场要素,可见发包人的做法只是在形式上遵守了计价规范的规定。此外,在工程实践中发承包双方一般只对几种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进行调整,无法对每种材料都进行调整。由此,可调价材料范围约定不清晰是导致工程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所以,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最好清晰地界定可调价材料范围。
2 由政策风险导致的可调价材料范围界定
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由政策风险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3.2.2条指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以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发生了波动,进而影响合同价款的,这部分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必须进行调价的材料范围,但因为规范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并未落实。以下本文将对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详细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建筑领域,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等价格就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本文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中,对涉及建筑行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定价项目进行总结,见图1。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是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的全面梳理和修订,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为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重要邮政业务等7个种(类),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已没有“油”的字样,不过在备注中提出,原油、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管理,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适时调整,视体制改革进程全面放开,因此本文仍将成品油价格归纳为政府指导价。以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发包人应按照相关约定给予调价。
3 由市场风险导致的可调价材料范围界定
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7.3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原则上所有的材料价格变化风险都属于市场风险,都可以参与调价,但若将所有的材料都纳入可调价的范围会使得调价工作量激增,降低合同的履约效力。为弥补由市场风险给承包人带来的利益损失同时保证合同的履约效力,需要寻找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均衡点,均衡点以内的主要材料参与调价工作,而均衡点以外的非主要材料、辅助性材料则可以采用包干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因此本文将界定建筑工程主材范围作为由市场风险导致的可调价材料范围。
建筑工程主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在该项工程所用材料中从主体、造价、效能、使用量上相对于其他材料远远高出的某项材料。张雪宁认为,界定参与材料调价的范围可以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参与调价的主要材料种类和范围,双方无约定的可以根据各种材料占单位工程造价的比例大小来界定,占比大的参与材料价格调整,否则不予调整。本文将通过ABC分类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定量分析,再结合政策性文件和造价期刊的定性分析,基于此,总结出主要建筑材料范围作为本文的可调价材料市场要素范围。
3.1 基于ABC分类法界定主材范围来确定可调价材料范围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各材料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并不是固定的,根据工程的不同用途、不同性质特点、不同结构等具体特性,工程的材料构成比例是不同的。但是,就同一结构形式、同一功能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主材的构成有一定的规律。本文通过对住宅楼、办公楼、教学楼这三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的主要材料比例进行分析,每种不同类型的建筑选取3个典型案例,得出建设工程材料用量分析情况,如表1所示。
ABC分类法又称帕累托分类法,它是根据事物在技术、经济方面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排队,把被分析的对象分成A、B、C三类,从而实现区别对待、区别管理的一种方法。ABC分析表的分析标准是占总成本比重为80%的材料要素为主要材料要素,80%~90%的材料要素为次要材料要素,其余的材料要素为一般的材料要素。根据表1把三种不同类型的建筑的造价情况整合平均,求出各材料在总成本中的比例情况,再根据比例情况,用ABC分类法,来确定主材范围(如表2、图2所示)。根据表2、图2可知,钢筋、混凝土、电线电缆、水泥和砂石的成本总百分比为82.96%,可以确定为A类材料要素,防水材料、砌筑材料和木材累计在80%~90%,确定为B类材料要素,其余的为C类材料要素。
通过采用ABC分类法对建设工程案例的成本进行定量分析,可以科学精准地确定每一个具体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材范围。由于不同的工程其成本组成各不相同,主材范围也将有所差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作为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钢筋、混凝土、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砌筑材料和木材一定是主要材料,由此确定出由市场风险导致的可调价材料范围。
3.2通过文件分析界定主材范围来确定可调价材料范围
由于13版《清单计价规范》并未对建筑工程主材做出明确约定,于是本文从部分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造价文件出发,总结了不同地区房建工程对主材范围的规定(如表3所示)。
根据表3可知,建设工程主材范围因地区、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首先应遵循合同约定,当合同无约定时,可参照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本文根据各地方出台的造价文件总结出如下主要建筑材料作为可调价材料:钢材(钢筋、型钢)、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水泥及其制品、砌筑材料、砂石、木材及其制品、电线电缆、管材、各类板材(防水材料、保温板材、墙体板材)、特定用途材料(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耐火材料)、各类装饰材料等。
3.3结合造价期刊归纳主材范围来确定可调价材料范围
我国政府对建筑材料价格基本对外公开,除主要能源资源外,大部分建材都已与市场挂钩,《工程造价管理》期刊每两个月对部分城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进行更新,为承包人和相关研究人员提供较为科学及时的信息。根据表2和表3总结的主材并借鉴《工程造价管理》上列出的材料,得出如下主要建材:钢筋(高线、螺纹钢、盘螺)、型材(等边角钢、槽钢、工字钢)、板材(热轧薄版、冷轧板卷、中厚钢板)、管材(镀锌钢管、直缝钢管、无缝钢管)、木材及其制品(素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各等级商品混凝土、砌筑材料(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烧结砖)、电线电缆(电线、电力电缆)。
4 结 语
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界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从而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导致的可调价材料范围进行界定,整理总结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分解结构图如图3所示。
本文研究结果对于工程实践有以下几点管理启示:(1)发承包双方应当设置合理的可调价材料范围,这样既能合理分配双方风险,使得双方都有较强的公平感知,又能提高合同履约效率,减少纠纷;(2)建设工程材料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随工程功能性质、结构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工程实践中,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具体特点,结合地方法规参考本文在合同签订阶段约定好可调价材料范围。
本研究仍存在不足之处:(1)仅从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中选取相应的案例,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来源有限且案例时间追溯较远,可能会导致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有待商榷。(2)对所选案例的分析只是依据所能获取的公开资料进行的,对其背后的一些材料了解不足,导致本文分析过程中存在一些偏颇和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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