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澳大利亚建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对比研究
1 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下简称CSR) 表达的核心是企业生产经营除了创造利润和维护投资股东利益外, 还应对其所在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发展担负道德责任。当下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普遍意识到了CSR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 很多企业将CSR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加大了在公司治理、员工关爱、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促进CSR的建设同样应该成为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政策议程的优先事项。然而CSR在发展中国家尚未广泛得到接受, 尤其是在我国的建筑企业。对比欧洲、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我国建筑企业CSR披露意识相对较差, CSR实践尚处在初级阶段
在国内,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建设工程项目在已有的庞大体量上继续增长, 而建筑企业的CSR履行情况却未能与之相匹配。目前, 我国的建筑企业正在积极地走向世界, 国际项目自身的跨文化和跨区域复杂属性很容易导致情景认知和理解上的差异。特别是在CSR议题方面, 国外发达国家更为注重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 文献综述
CSR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 公众、投资者以及决策者对于CSR逐渐重视起来。近年来关于CSR的研究和著作层出不穷, 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我国建筑企业CSR披露较之澳大利亚建筑企业在质和量上存在不足。我国建筑企业CSR报告的披露数量和质量均落后于其他行业。Wang
我国建筑企业CSR实践较之澳大利亚建筑企业相对不足。在我国, 建筑企业CSR的实践内容不够完善。刘雨卉剖析了我国建筑企业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 指出其突出表现在资源消耗过度、废弃物处置不当等方面
3 研究方法
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信息研究中, 普遍采用的是内容分析法, 这是一种收集和分析文本内容的方法。内容分析可以把繁杂来源的不同数据按照明确的标准压缩成少量的、有组织的数据。内容分析法在分析CSR相关议题时十分有效, 包括CSR披露、CSR实践等等。事实上, CSR相关研究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开展主要是采用内容分析法而非访谈和问卷调研法。
数据源多是搜集到的信息报告, 具体到CSR维度则为CSR报告。CSR报告是CSR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此外还包括年度报告、企业官网信息等等。一般来说, CSR报告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媒介, 因为企业主动披露CSR报告有助于企业建立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 首先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其他相关报告中记录有关社会责任的行为信息, 其次将相关行为信息归类为不同的指标、维度, 最后统计每种行为信息的频率来代表这些行为的普及程度。本文作者在我国的前100强建筑企业中搜集到了30份社会责任报告, 在澳大利亚的前50强建筑企业中搜集到了20份CSR报告。具体做法是首先在这些公司的网站上搜索CSR报告, 如果没有单独的CSR报告就查找可持续性报告、年度报告等报告。
4 我国与澳大利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对比
4.1 CSR信息披露程度对比
本研究分别抽取了我国100家和澳大利亚70家建筑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CSR相关信息的可用性水平将其分为以下三大类:A–提供在线CSR报告;B–提供部分在线CSR信息;C–不提供在线CSR信息。
如图1所示, 在澳大利亚, 20家公司 (28.57%) 属于A类公司, 其中11家公司通过公司年报披露, 7家公司通过可持续性发展报告披露, 10家公司通过企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20家公司 (28.57%) 提供了公司履行CSR的相关信息或者在公司发展战略中提及了CSR, 但未提供CSR报告。剩下的30家公司 (42.86%) 既没有CSR报告也没有企业履行CSR的相关信息。
如图2所示, 在我国, 30家公司 (30.00%) 属于A类公司, 提供了在线CSR报告;46家公司 (46.00%) 提供了部分CSR信息, 但未提供CSR报告;剩下的24家公司 (24.00%) 既没有CSR报告也没有企业履行CSR的相关信息。单就考察CSR信息披露的数量而言, 中澳两国的披露程度比较接近。
进一步挖掘数据, 图3可以得到澳大利亚A类企业的规模和性质。澳大利亚的20家A类公司都属于1级和2级建筑公司, 15家公司位列澳大利亚前50, 5家公司是具有主导地位的大型建筑公司, 咨询公司或特定城市发展部门。图4可以得到我国A类企业的规模和性质, 其中22家是国有企业, 仅8家为民营企业。这是由于国有企业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指导》的制约, 需要按规定发布CSR报告。我国CSR报告的快速增长主要由于企业受到来自监管的压力, 在政府颁布规定后企业就会积极采取行动。而澳大利亚政府则无类似强制规定, CSR信息披露是企业的自发行为。由此可见, 我国三类企业分布比例之所以和澳大利亚接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政府的强制披露规定。
4.2 CSR信息披露规范性对比
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是所有编制标准中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社会责任编制标准。根据统计数据, 澳大利亚20家A类公司中有8家根据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来提供报告, 12家公司采用了公司自有的CSR报告框架, 并基于常用的工业标准AS/NZS ISO 14001等进行了修正。在我国的30家A类公司中, 有15家的CSR报告中明确说明采用了GRT4、GRI3.1、ISO26000和我国社科院发布的CASS-CAR3.0等通用标准, 5家参考了地区行业协会或者经济团体联合会的地方标准, 5家并没有采用任何标准。
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我国CSR报告存在标准尚未统一, 多个国际标准甚至同一标准的多个版本并行的问题。部分企业没有使用国际通用标准或者国内社科院发布的权威标准而是使用经济团体联合会的地方标准, 这就导致CSR报告的可比性和内容完备性不及澳大利亚, 不利于政府和利益相关者评价和比较企业发展状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这也说明我国尚缺乏企业普遍认可的社会责任报告标准规范。
4.3 CSR实践对比
通过对中澳两国收集到的CSR报告进行内容分析可以发现, 中澳两国所共同关注的CSR实践主要集中于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和员工权益三个维度 (表1、表2、表3) 。
4.3.1 公司治理维度中澳建筑企业CSR实践对比
通过对比发现:
(1) 我国建筑企业对公司治理维度的CSR认知较为分散
澳大利亚建筑企业公司治理维度的各项CSR实践指标覆盖率基本在80%以上, 而我国只有个别指标覆盖率超过80%如1.1伦理和道德价值观等, 多数指标甚至没有过半, 如1.5打击腐败等。这说明我国建筑企业对于公司治理的内涵理解各有侧重, 不像澳大利亚建筑企业有较为统一的认知, 我国建筑企业对于公司治理维度的认知有待提高。
(2) 两国建筑企业都重视伦理和道德价值
我国指标1.1伦理和道德价值观和1.2遵纪守法, 澳大利亚指标1.1伦理和道德价值观覆盖率接近100%, 这说明中澳两国建筑企业普遍意识到了公司治理中伦理道德价值的重要性。在公司治理维度, 适当的规则应该既包括刚性的制度约束, 也包括柔性的人性治理。道德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石, 两国建筑企业普遍重视伦理和道德价值, 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管理职能, 制定并达到组织希望的道德目标。
(3) 澳大利亚建筑企业在公司治理维度制度建设较完善
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建筑企业建立了内部或者外部的审计机构, 例如社会责任委员会等机构来进行CSR管理, 并且对员工进行了商业行为培训如澳大利亚指标1.9商业行为培训。我国的建筑企业虽然大部分关注了健全治理结构即我国指标1.3完善治理结构, 但是缺乏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而且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对未来CSR发展有所规划, 重视利益相关者战略。
4.3.2 环境保护维度中澳建筑企业CSR实践对比
通过对比发现:
(1) 两国建筑企业都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在澳大利亚, 建筑领域的垃圾排放量占到社会总垃圾排放量的38%。在我国, 近年来的建筑垃圾产生量超过15亿吨, 占城市垃圾的比例超40%, 且呈现出年递增的趋势。如此庞大的垃圾量迫使两国都对于废物处理、碳排放、节能减排等方面高度重视, 这也是环境保护维度最为普遍的CSR实践。我国指标2.3施工噪音和粉尘处理和2.4环境管理系统透露出我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仍是以未经任何处理的露天堆放和简易填埋为主, 这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还产生了大量的垃圾清运费用。
(2) 澳大利亚建筑企业拥有较完善的环境评估体系
澳大利亚有着较为健全的环境评估体系, 例如绿色之星评级和澳大利亚国家建筑环境评级系统。澳大利亚建筑企业采用这些评级工具来评估CSR实践在环境保护维度的效果, 确保企业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样本中的澳大利亚企业有60%采用了评级工具, 考虑到第三方评估费用的昂贵性, 这一数字是相当难得的。
(3) 我国建筑企业忽视环境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建设后环境的修复
我国指标2.5废弃物处理的关注率相对偏低, 可以看出我国建筑企业往往关注于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而忽视了建设后潜在的环境破坏。一方面, 我国的环境管理系统并没有建立起来, 缺乏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的全过程环境风险识别, 导致了CSR履行的不理想。这与我国指标2.6植被土壤修复的关注率偏低恰好相互印证。另一方面, 企业可能出于节约成本的考量选择消极应对建设后的环境修复, 因为企业在建设后的投入不容易被公众所感知。
4.3.3 员工权益维度中澳建筑企业CSR实践对比
通过对比发现:
(1) 两国建筑企业都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与人员安全
由于建筑行业高度依赖于人工操作, 工人面临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要比其他行业高出大约三倍。建筑企业的施工活动往往具有工作强度大, 工作风险高的特点, 所以员工的职业技能在企业安全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两国企业都非常重视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安全培训。澳大利亚采取了诸如学徒培训计划和APP在线办公软件等系统化的企业内部培训措施来帮助员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更好地适应工作。我国政府在逐步推进建筑工人的注册和培训体系建设, 当下许多建筑企业已经实行了培训晨会、工人问答等做法。
(2) 澳大利亚建筑企业更关注员工的平等
澳大利亚指标3.6多样性和平等机会显示澳大利亚建筑企业更注重员工的个人价值, 致力于实现工作机会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致力于消除人种、年龄、性别等种种因素的差别。澳大利亚政府已通过立法来保障妇女在工作场所机构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新的立法加强了对两性平等的重视, 并将其范围扩大到男性, 同时增加雇主的信息披露和报告的义务。我国无论上从立法上和实操上对于平等工作机会的实现与澳大利亚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3) 我国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关注不够充分
我国指标3.9合法透明的薪酬体系和3.10民主权利显示有67%的建筑企业关注对困难员工的帮助, 但是只有33%的企业关注对于农民工的帮助。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 工人是承包商的核心人力资源。近几年出现的建筑企业用工大量短缺反映了建筑企业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不够重视, 现实中农民工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5 结论与展望
(1) 在CSR信息披露程度上, 中澳两国建筑企业CSR披露程度相当
中澳两国ABC三类建筑企业CSR披露程度的比例分布比较接近, 可以认为两国建筑企业CSR披露程度是相当的。但考虑到澳大利亚CSR报告是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发布的, 而我国国有企业必须定期发布CSR报告, 我国建筑企业自愿进行CSR披露的比例其实相对较少。政府可以从规制和激励两个角度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建筑企业进行CSR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2) 在CSR信息披露规范性上, 我国建筑企业CSR披露规范性相对不足
就CSR信息披露而言, 近半的澳大利亚建筑企业采取国际通用规范或者行业通用标准来编写CSR报告, 而近半的我国建筑企业在编写CSR报告时没有参考任何标准, 其余企业所参考的标准不尽相同。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披露的CSR信息可比性不及澳大利亚, 不利于政府和利益相关者评价和比较企业发展状况。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尚缺乏企业较为普遍认可的社会责任报告标准规范。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参考国际流行的通用标准, 协商制定出契合我国建筑企业的CSR披露规范。
(3) 在公司治理维度, 我国建筑企业制度建设相对落后
就CSR实践的公司治理议题而言, 澳大利亚建筑企业的CSR相关制度更为完善, 大部分建立了内部或者外部的审计制度。我国建筑企业则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 没有把CSR建设放到企业长期发展建设中来。因此我国建筑企业CSR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企业构建系统性的战略框架, 把CSR系统化、有规划地融入企业长久经营中, 使其具有相当的战略性。
(4) 在环境保护维度, 我国建筑企业未形成系统的环境管理体系, 不够重视建设后的环境修复
就CSR实践的环境保护议题而言, 中澳两国建筑企业都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但是我国建筑企业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方式较为简单, 而且也缺乏对于建设完毕后环境的修复。建设活动从本质上说并不是环保活动, 经济利益是建筑企业的首要目标。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来引导企业建立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体系, 鼓励企业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体系。
(5) 在员工权益维度, 我国建筑企业对农民工关注不够
就CSR实践的员工权益议题, 中澳都高度重视员工的人身安全, 并提供了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澳大利亚相当重视员工的机会平等问题, 例如向土著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采取措施消除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等等。而数据表明我国对于农民工的关爱不够, 相关研究也指出建筑业中为农民工支付各种保险的企业或雇主比例明显低于制造业、运输业和其他主要工业。我国建筑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一支数量充足、技能较高的建筑劳务用工队伍。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主动为农民工办理五险一金, 提高劳动保障, 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本文以帮助了解我国与澳大利亚建筑企业CSR的履行、报告等为侧重点, 对比我国建筑企业在CSR履行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我国建筑企业CSR建设提供改进方向和相关实操建议。但鉴于本文的样本都是中大型建筑企业, 所以研究本身可能并未完整反映整个行业的现状, 这也是后续研究将重点关注和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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