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探讨

引用文献:

李文. 民用建筑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探讨[J]. 建筑经济,2018,48(11).

. [J]. build,2018,48(11).

作者:李文
单位:中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通过类比FIDIC合同条件, 分析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条件, 探讨民用建筑盲目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引发的问题, 提出民用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合理方式及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 民用建筑 FIDIC合同条件 工程咨询
作者简介:李文, 男, 生于1971年, 湖北广水人, 高级工程师, 研究方向:项目管理。;

   2016年以来, 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大力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已发布, 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GF-2011-0216也在同步修订中, 工程建设领域掀起了一股讨论、学习、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热潮。

   通过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推广, 政府分别从工程建设和工程咨询管理两方面推动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建设及咨询管理全过程发展, 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咨询管理水平。然而, 目前市场上工程建设项目不分建设阶段、不分工程建设类型、不谈风险、盲目应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现象已出现, 其结果必然导致工程建设的混乱和无序, 增加工程纠纷。特别是在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民用建筑领域, 由于建筑的个体独特性, 功能需求的复杂多样性, 其功能需求、验收交付标准等在工程立项或建设初期较不明确, 盲目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或将引发严重的工程建设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本文探讨民用建筑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合理方式。

1 工程总承包定义及其适用

   我国目前所推广的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 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从定义上可以类比FIDIC合同条件中的EPC或DB模式。由于目前国内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定义、适用条件、优缺点、合同文本等还没有权威论述资料, 本文后续将用EPC模式的相关特性类比工程总承包模式, 并不再区分EPC模式与工程总承包模式。

   在FIDIC合同条件中, 每一种合同模式都有其适用条件。1999版FIDIC合同条件前言对EPC合同和DB合同推荐适用条件如下:

   (1) 《设计采购施工 (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可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甲供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交钥匙工程的通常情况是, 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 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 (“转动钥匙”时) 即可运行。通过交钥匙方式, (i) 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ii) 由承包商承担项目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 雇主很少介入。

   (2)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推荐用于电气和 (或) 机械生产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这种合同的通常情况是, 由承包商按照雇主要求, 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 (或) 其他工程, 可以包括土木、机械、电气和 (或) 构筑物的任何组合。

   从这些推荐适用条件看, EPC或DB合同条件适用的是:生产设备供货安装及其厂房、附属构筑物、基础设施等这类需求明确, 功能标准容易界定, 其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交付标准比较明确的工程。正因如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明确提出“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2 民用建筑盲目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问题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 其合同形式大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业主对项目的把控相对较弱, 承包商要实现业主对建筑工程的所有需求, 要承担工程的设计、采购、建设及交付过程中的绝大多数风险。这种情况下, 如果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前没有制定周密的规划, 细致的建造和交付标准, 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终交付的产品可能无法令业主满意, 也可能因而产生纠纷, 乃至诉讼。

2.1 设计问题

   设计是功能需求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民用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通常是在可研、设计方案、乃至初步设计阶段, 由建设、使用单位与设计师不断沟通确定, 相应投资控制目标也是在沟通过程中通过不同的方案比较得出。

   而EPC合同如果包含了初步设计及之前的工作, 工程建设功能需求及投资目标难以在合同或技术文件中明确。而如果采用暂估、暂定等形式, 在合同签定之后另行确定, 将背离EPC合同的功能, 在后续的谈判中会因为业主对项目把控力度的降低, 影响项目功能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2.2 风险分担问题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结构较简单, 将通常工程建设中设计采购施工三个环节之间不协调等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技术和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 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但在民用建筑中, 如果EPC合同包含了初步设计及之前的工作, 业主为避免上述设计问题, 会为了建筑功能的实现和投资目标的控制, 大量介入承包商的工作中, 使得原本应该由承包商分担的风险转移至业主, 不能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2.3 材料设备选型及档次风险

   EPC合同签署时各系统设计方案及设备选型基本不能确定, 因此招投标阶段编写的技术标准要求比较不细致, 或因合同签署后, 可能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系统、材料、设备等变更, 使得原拟定的技术要求变化, 产生风险。

2.4 工程最终验收问题

   民用建筑无法像工业建筑或基础设施那样, 用比较简短的文字清楚描述最终交付的产品, 如果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 有较大可能导致验收时发现拟交付的产品与业主设想产品差距较大, 从而产生纠纷。

3 民用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合理方式

   为避免上述四方面问题的出现, 民用建筑建议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并批复后开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初步设计完成后, 业主的需求及各系统方案基本确定, 建造、装修标准、主要设备参数和档次要求也比较明确, 工程总投资调整变动较小。再由承包商完成施工图设计, 真正发挥承包商设计施工融合的优势, 使得施工图能够满足建设单位各方面的需求, 方便施工, 较容易界定EPC合同中甲乙双方的风险, 实现在满足功能需求和投资控制要求下, 提高最后交付产品的质量。

   民用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与目前推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组合, 有效地发挥建设方、咨询方、施工方各方的优势。《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7]101号) 中, 要求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民用建筑中将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工作交由工程总承包商实施, 将项目立项、规划、初步设计等交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实施, 并委托其对初步设计之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完成后续的项目管理和验收交付管理,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衔接, 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优势,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不同于EPC合同模式未设置工程师, 在民用建筑这类需求复杂多样的工程中, 工程师的设置十分重要。

4 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4.1 做好前期规划及准备

   工程在决定采用总承包模式后需要做好前期规划和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完成工程建设前期所需立项、报批等工作, 明确功能需求、建设目标即建筑所在行业的整体对标目标及具体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目标等, 落实招投标工作的边界条件, 编制整个项目的合约规划等。

4.2 做好招投标安排

   充分利用招投标, 选择合适的工程总承包商, 将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解决, 特别是招标文件编制和之后的评标、清标工作。

   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除了通常总包招标要求, 如承包商资质、人员、业绩、建设目标等外, 还需做好以下约定:

   1) 对建筑功能需求及系统要求, 建议采用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约束;

   2) 对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包括设计内容、深度、对材料设备选型、档次要求等;

   3) 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合同应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开口合同, 或是边设计边施工边计量, 甚至是先施工后补设计等形式都不予采用;

   4) 对投标人报价的要求, 明确价款调整项目和调整方法;

   5) 明确风险分担, 特别是设计责任;

   6) 明确验收交付标准及验收程序。

   在各投标人完成投标后, 还需做好评标及清标工作。鉴于工程总承包投标包含设计工作, 评标原则及方法的设计非常重要, 采用哪种评审办法、如何设置评分项及分值安排等均需根据项目情况深入研究。在清标环节, 更是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 (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 进行核实, 并及时澄清, 以免合同签定后再起纠纷。

   另外, 建设单位在招标计划的安排上应尽量提前, 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工程情况, 降低业主和承包商的协调难度。

4.3 做好对总承包工程的监管

   尽管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结构较简单, 业主的组织和协调任务量小, 但由于民用建筑的复杂性, 业主对总承包单位的过程监管比较重要。建议关注“一头一尾”过程监管, 即确定总承包单位后, 通过对施工图的审查、材料设备的选型等来控制源头质量;通过对后期的试运行和验收环节的监管, 实现对最终结果的控制;而中间过程则可按EPC合同的约定减少监管, 给总承包单位更大的自主权, 更好地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

4.4 合同中约定纠纷处理机制

   总承包合同中应尽量明确比较适合民用建筑工程特点、又能为各参与方接受的纠纷处理机制, 降低纠纷对工程整体的影响。

   近年来, 建筑业各相关协会根据国家各部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设立相关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 在仲裁和诉讼之外, 提供了一种解决工程纠纷的更加快捷、高效的途径, 有助于化解建筑工程实际工作中的矛盾。

5 结语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按合同关系分类的一种, 有其适用领域和范围, 只有选择合理的适用条件, 才能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积极作用。民用建筑建议在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后使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在选择承包商过程中加强招投标管理, 在工程实施环节加强“一头一尾”的监管, 以更好地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这种对于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处理方式, 可能不完全符合EPC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持点, 但这些变化, 是能够适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发挥参建各方优势, 并最终提供优质产品的项目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设计采购施工 (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S].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2]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S].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信工程项目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及应用[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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