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价合同示范文本的调价机制设计

作者:张叮叮
单位: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错误修正、变更、市场价格波动均会引发合同调价压力。施工总价合同采取图纸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干,以相对较高的固定总价平衡代换实施过程较少的不确定性风险。结合施工总价合同示范文本编制的示例,基于项目实践拓展其适用范围至特定规模较大的复杂工程。指引通过明晰包干范围与厘定风险边界,设计适配于固定总价特征的合同调价方法,包括量差非均衡修正、变更引起措施费差异化调整、材料调差最不利原则等若干制度安排,形成风险合理分担机制,最终实现对项目总投资较高强度控制的同时保障畅顺履约的兼容性目标。
关键词:固定总价 合同调价 范本编制
作者简介:张叮叮,女,生于1982年,黑龙江牡丹江人,工程师,主要从事市政给排水施工技术、工程造价方面的工作。

1 引言

施工总价合同有着整体投资可控的优点,当建设工程承包范围与风险边界厘定清晰的条件下,对于某一类意在获得更固定总价的项目,其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合同模式选择。在合同价格调整机制设计上,施工总价合同风险分担方式有别于固定单价合同,后者工程量清单错误引起的项目量差变化风险悉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则承担履约期市场价格波动及法规变化引起的单价变动风险。对应地,施工总价合同则是采取施工图或经双方审核确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包干,以固定总价方式将工程量偏差带来的调价风险向承包人转移。当然如物之两面,施工总价合同自有其内生的平衡机制——即一般需以相对较高的造价来换取较少实施环节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客观上也是市场供求自发调节机制作用的结果。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纷繁复杂,各种变化、不确定性相伴而生,事实上合同价格调整即便对固定总价合同亦难避免。调价方式及其触发机制是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直接关乎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对合同订立到履行产生关键影响。不同价格类型的施工合同对调价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在施工总价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制中,因应其体现较强包干特性的适用前提,就履约期间工程量及项目偏差、变更或物价变动发生时,对合同调价方式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构建一种统筹平衡承发包双方利益的调价机制,将对适宜采用总价限制以更大程度提高工程最终投资确定性的项目类型,启示和指引合同畅顺运行的有效路径。

2 总价合同适用范围的拓展及其对调价的影响

以2018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总价)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总价合同)编制为例,对固定总价合同适用范围的创新拓展加以说明。过往一般观点认为,施工总价合同履约风险较大,只适宜应用于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理论与深圳大量实践案例充分证明,总价合同还同样适用于若干具有明确边界特征的大型、复杂工程,只需项目符合诸如勘察设计资料详尽、施工图范围指向明确、适用标准规范完备;项目目标功能、工程内容、现场环境条件等清晰确定,工程类型成熟通用,定型性、标准化程度较高,项目投资控制的技术经济指标已获市场普遍认同;项目建成投产只需满足一定指标量化的产能或性能标准要求、且更关注项目总价的工程等条件。

显然,施工总价合同只是约定包干范围(更多是物理形态上如房屋建筑、市政管网等实物范畴)固定总价,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因素(包含实物量与价值形态),理论上均可构成对合同价格的调整,通过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来规避各类履约风险、化解纠纷冲突。尤其当新总价合同适用范围拓展到更多大规模、技术复杂的工程领域,工期跨度增大,从实物量到价格变动诱因更多样化,不确定性风险趋升,影响效应更显著。故引入系列恰当、合意、高效的调价方式,对提升总投资控制绩效、实现顺利履约建设目标,其关键作用不言而喻。

3 合同价格调整机制设计

3.1 工程量及项目错误修正的调价方法

新总价合同在清单错漏项及调价方式上作了更富弹性的机制设计。有别于以往施工图包干合同对清单错漏项一律不调、而单价合同全部可调的非此即彼方式,针对适用范围合理拓展后总价包干的新特征,新总价合同设置了体现对上述两极化技术路线适当纠偏性质的调差条款:对清单错漏项作区分处理,引入适度风险与合理分担机制,针对调价因素及调价方法,作出更柔性化、弹性化的制度安排;同时以据实调整原则为关键导引贯穿调价过程,赋予契约主体双方更多基于尊重工程客观事实下自主决策、自我调节、以及自由选择的应有权利。

新总价合同区分采用施工图包干与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包干两类情形,提供了如表1所示的量差非均衡修正的制度选项安排。

通常工程量及项目错误修正主要指向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但基于新总价合同的适用对象,尚包含较多非招标工程、零星简易工程(未编制施工图)等,此类项目常以承包人报送包含分部分项工程子目报价(按工程定额计价)的预算书,由发包人审核后按审定预算价(商定浮动率)签订(直接发包)合同。考虑不同包干方式下可能涉及上述清单与预算书的组合关联因素,新总价合同对工程量及项目所指向的范围作了必要扩充,覆盖到预算书分部分项工程子目。

表1 量差非均衡修正的调价方法   

表1 量差非均衡修正的调价方法

注: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多用于招标工程,系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中标)人填报的标明项目单价的报价书;预算书多用于非招标工程,系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书,预算书的编制、审核可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定额等计价标准(含计价规程)、价格信息计算;2.遗漏、少项指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中未列对应项目、相应内容未考虑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总价内;错项、错量包含工程量清单组价(预算书子目)错误、清单(预算书)载明项(子)目其工程量统计或计算错误、以及与施工图或工程现场实际不符等。

鉴于施工图包干方式下集中风险因素为项目发包(招标)过程中、工程量清单相对施工图的遗漏、少项情形。为避免过大的履约风险,新总价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漏项一般可调价;对清单错项、错量情形,考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已有列项,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视为对此应有所预计,相应造价文件对之已作出一定价格体现,风险相对较为可控;基于总价合同在风险强度上应有别于单价合同的关键考量,同时响应和契合包干方式下总价合同固有包含较多承包方风险(高风险对冲平衡机制是其合同价款一般较高)的特点,新总价合同设定清单错项、错量一般不调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包干方式与上述类似,同样遵循少项可调、错项错量不调原则,不再赘述。当然,上述约定适用包干项目一般共通特征,具有普遍导向性质,当具体建设工程存在与之不同的状况、或有特别要求时,承发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另定其他量差修正做法。

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出现纰漏实难避免,客观上,并非所有的错漏偏差都必须修正、调整。从上表可以看出,新总价合同预留了承发包双方可就应调价的误差幅度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制度出口。合同当事人可具体约定出现何种类型偏差、达至的程度阈值、超出的范围界限方允许对工程量及项目错误作修正调整,旨在从制度设置上形成合理闭环,避免出现繁琐小额调价情况、反而影响效率、加剧矛盾、损害双方利益。对于超出某一限幅成为触发前述量差修正机制的条件,该临界值的计算方法、计算基数的确定,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厘清,故新总价合同在专用条款设置了量差修正触发条件(超限比率或金额值)的详细计算方法之提示选填项,引导承发包双方充分了解潜在分歧风险,明确约定计算规则,恰当运用调价工具,构造公平合理之过程与结果。

3.2 工程变更的调价方法

当建设项目发生变更时,一般会引起合同价格调整。工程变更的对应调价方法如图1所示。

考察上图,(3)、(4)中变更新单价组价的方法,可依据建设工程定额、费率标准、及价格信息计算,若变更涉及的材料设备无信息价,可通过市场询价采购方式确定(询价采购材料设备一般考虑不浮动因素);(5)中关于变更所涉及措施费的计算,一般视作承发包双方已充分了解施工总价合同包干方式所应有的风险因素,故对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措施项目部分原则上不调价,而实际变化的措施则依循差异化的调价机理(归纳为图1中Ⅰ~Ⅴ共5类不同计算方式):

Ⅲ中,(1)一般对于招标工程,计算公式为

 

(2)对于非招标(直接发包)工程,计算公式为

报价浮动率=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预算书审核价所作浮动比值

由(1)、(2)⇒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实际发生变化措施计算调价值×报价浮动率

V中所述的总价项目,其一般表达式通常为:以“项”等统称性计量单位标示,工程量均以“1项”计,并以其单项合计某一金额的总价形式开列。上述调价例外情况均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图1 变更及其引起措施费变化的差异化调价方法

图1 变更及其引起措施费变化的差异化调价方法

 

图2 物价变化下材料设备调差的最不利原理

图2 物价变化下材料设备调差的最不利原理

 

图中,Ps——基准价格,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条款中给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该价格原则上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P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Pr n——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发生价格上涨反映在第n月的单价,其取定值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为准;Pfn——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发生价格下跌反映在第n月的单价,取定方法同上Prn;Pmax——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价格上涨对应可调价的上限;Pmin——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价格上涨对应可调价的下限。

3.3 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方法

3.3.1 物价变动下的合同调价机理设计

履约期间,原则上当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费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过大,超出一定的范围,可触发合同价格调整。但对于体现较多包干因素的固定总价合同,同时考虑工程实践中大多数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内发生人工、机械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较少,故新施工总价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人工、机械费一般不作调整;而考虑材料(工程设备)通常是合同调价的频发对象,若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在市场价格波动期内实际发生了相应批次的采购,其单价以及购置数量经监理人审核且确认专用于本工程后报发包人批准,相关批次材料(工程设备)可据实调整。以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方式为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调价触发条件及调价范围如图2所示:

图中,Ps——基准价格,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条款中给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该价格原则上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Pb——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

Prn——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发生价格上涨反映在第n月的单价,其取定值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为准;

Pfn——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发生价格下跌反映在第n月的单价,取定方法同上Prn;

Pmax——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价格上涨对应可调价的上限;

Pmin——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价格上涨对应可调价的下限。

图2列示了承包人报价与基准价对比的3种不同情形,图中阴影即为对应调价部分。由分析可知,调价方式实际依循一种“高于高者、低于低者”之最不利原则,即引导当发生较极端的市场价格异动才触发调价。制度设计目的在于减缓、荡平不平衡报价对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的过大冲击,同时抑制物价波动下按施工期即期材料设备信息价(或月均值)调差可能造成频繁小额调价的动机,避免影响履约效率。新施工总价合同对调价所强调的是“从实原则”,关键触发条件是市场价格异动期间,据项目进度需要确实发生了部分批次采购,当对、且仅对该批次材料设备进行调价。其所引导的是一种针对非合同当事人原因产生的价格调整压力,实施有效疏解,构建公平、合理、客观的风险分担机制。具体操作中,调价的例外情况、允许调价的材料设备种类、包括上下限比率等均可由承发包双方于专用条款另行约定。材料设备计算价差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如下公式所示:

 

式中:Pt——约定允许调价的各类、各批次材料(工程设备)计算价差对合同价格调整的总金额;

Pni——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共k个月),发生价格变动第n月实际采购第i种材料(工程设备)(约定共j种允许调价)的单价,其取定值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为准;

Pni——合同履行期间,第n月第i种材料(工程设备)发生价格涨跌允许调价的上下限值,对应计算值取定方法参图2(1)~(3)中Pmax、Pmin;

Qni——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的第n月实际采购第i种材料(工程设备)批次数量。

从上公式可知,计算至建设工程竣工前(k个月内),将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用于本项目的各批次、各类材料设备采购量的价差合计即可得到最终合同调价总额。仅当所采购的材料设备无对应信息价时,承发包双方可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对应Pni值。

3.3.2 调价计算示例

某市政管网工程发包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按信息价编制)中材料单价:钢筋3000元/t、混凝土400元/m3、砂100元/m3。某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钢筋2700元/t、混凝土440元/m3、砂100元/m3。该施工单位最终中标,承发包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仅上述3种材料允许调差,触发条件及对合同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均同前述。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履约期间某月采购上述3种建材用于本工程,并及时向监理人报送购入数量(钢筋100t、混凝土100m3、砂100m3)和相应材料单价以及调价请求。履约期实际发生了物价变动,前述采购行为当期信息价显示:钢筋3300元/t、混凝土360元/m3、砂110元/m3。当期应获发包人批准的合同调价额计算如下:

(1)钢筋:承包人报价2700元/t<招标控制价3000元/t,故对应按图2中第(1)种情形执行,而(3300-3000)/3000=10%>5%,故该材料涨价应调价差为

100t×[3300-3000×(1+5%)]元/t=15000(元)

(2)混凝土:承包人报价440元/m3>招标控制价400元/m3,故对应按图2中第(2)种情形执行,而(360-400)/400=-10%<-5%,故该材料跌价应调价差为

100m3×[360-400×(1-5%)]元/m3=-2000(元)

(3)砂:承包人报价100元/m3=招标控制价100元/m3,故对应按图2中第(3)种情形执行,而(110-100)/100=10%>5%,故该材料涨价应调价差为

100m3×[110-100×(1+5%)]元/m3=500(元)

本期物价变化材料价差应调整合同价格合计金额为

 

至竣工前,其余各期实际发生采购批次材料调差计算类似,演示从略。各期各批次材料调差合计即为本工程合同价格调整总金额Pt

4 结语

固定总价的包干方式是实现工程项目投资与成本控制目标的有效工具手段,在确保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质量以及准确全面真实反映业主需求意图,同时保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预算书编制质量及其与图纸吻合匹配的前提下,采用施工总价合同模式有利于通过一种项目总投资更可控的途径达成既定预期建设目标。施工总价合同在条款设置上着力引导将风险因素更清晰、合理界定,列明合同主体参与各方应分担的风险内容,任何一方承担无限风险都是不恰当的。尤其对于项目承包范围,应就固定总价与其所指向的包干内容建立二者对应精确关联,设置相关描述和限定的选填项,以提示承发包双方对包干界限、总价之外可调项及所需条件作明确约定,减低、规避履约纠纷风险。

概括而言,新施工总价合同编制体现服务建筑市场的基本价值取向,以还原建设工程交易各方独立决策的市场主体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应有的权利为核心指引技术路线,拓宽总价合同应有的适用界域,提供更多富有必要市场适应弹性的创新性条文约定选择,最终目标是推动总价合同顺畅履行,进一步导引植入、优化完善建设合同管理领域的市场化机制,助力构建有利于市场主体各方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维护市场良性运行秩序的产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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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ice Adjustment Mechanism for Construction Lump Sum Contract Model Text
ZHANG Dingding
(Shenzhen Water Group)
Abstract: Discrepancy in bills of quantities,variations,and materials fluctuation will lead to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pressure. The lump sum contract is characterized by a higher prices for a lower risk. Combined with the contract model text compilation,by clarifying the contracting scope and risk boundary,the guidelines design a contract sum adjustment method,including the non-equilibrium correction of the discrepancy in item,the differential adjustment of the preliminaries in variation,the most unfavorable principle for the material fluctuation contract sum adjustment. A reasonable risk sharing mechanism will achieve a compatibility goal of successful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and effective control of project investment.
Keywords: lump sum contract price; contract sum adjustment; contract model text compi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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