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多方质量主体责任划分模型研究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指发包方认为其他工程参与主体未能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使建设工程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引起的纠纷。工程质量争议本身就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间的争议,因此质量责任的主体就是质量争议的主体。工程质量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滞后性等特点,特别是工程质量产生的争议涉及到多个因素和主体,虽然国内外已有学者在质量争议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如何“判定各方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比例”仍然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1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风险行为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其形成的多阶段、参与多主体和影响的多因素所致。从其形成的时间段来看,可能发生在规划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建设阶段、使用维护阶段,从其形成的责任主体来看,凡是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行为主体都应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它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供应单位及生产单位等。从形成的体系来看,可分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咨询/技术服务单位等组成的控制体系,和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组成的保证体系,其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是传统意义上的三大主体,直接控制并决定着工程质量。其他参建单位往往都是由上述三大主体委托承担相应工作,从而间接影响工程质量。
基于此,可建立工程质量主体的体系示意图如图1所示。
由工程质量主体的体系模型可知,控制体系中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保证体系里的施工单位、设计和勘察单位是决定工程质量的五大责任主体,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被明确为需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在工程质量纠纷的争议解决实务中,涉及上述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纠纷的争议也较为常见,故本文重点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这五方责任主体为例,构建上述五大责任主体由质量风险行为所导致的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模型。
为了进一步明确五大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表现,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结合相关学术著作及工程实践经验,将五大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归纳如下,并对各质量风险行为进行归类,详见表1。
为了便于表述,将技术类质量风险行为简称为“技术类”、违规管理类质量风险行为简称为“违规管理类”、不规范类质量风险行为简称为“不规范类”。其中,技术类是产生工程质量问题最直接、危害性最大的行为,并可由鉴定机构通过技术鉴定加以明确。违规管理类由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其危害性相较于技术类次之。不规范类虽未在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但由于其违背了业内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存在潜在风险,也应考虑其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带来的影响。五大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表现及分类详见表2~表6。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某一质量风险行为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施工单位的技术类行为中“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其表现形式就比较多样化,可能表现为:“不按设计图纸中结构构件的尺寸施工”,也可以表现为“不按设计图纸中非结构构件的尺寸施工”。显然,对于不同表现形式的质量风险,其严重性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在实务判定中,应根据具体表现形式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评价分量。
2 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模型的构建
鉴于工程质量纠纷的争议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呈现明显的多层次多元性特征,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法)进行多方责任主体的责任量化判定。
2.1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风险行为层次模型
以五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一次涉及多方工程质量责任纠纷的争议中,质量责任主体的过错表现为: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实施了一项或者多项“工程质量风险行为”,并且该质量风险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此,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的比例判定层次模型,如图2所示。
2.2 计算不同类型质量风险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关联度
对于不同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其产生的质量风险行为类别差异较大,且不同类型的质量风险行对工程质量的危害程度也存在差异,故将由不同类型的质量风险行为对相应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存在危害程度的差异记为质量风险行为的“类型关联度系数”。
为了衡量不同类型的质量风险行为对工程质量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的差异,需进一步建立不同类型质量风险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的关联度模型。构建的关联度判断矩阵如图3所示:
通过两两比较以确定标度的方式,可算得关联度特征向量:(w)T=(p1,p2,p3)T。
由前文论述可知:关联度特征向量P1表明技术类质量风险行为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贡献度,P2表明违规管理类质量风险行为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贡献度,P3表明不规范类质量风险行为对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贡献度。显然,P1>P2>P3。
通过咨询50位业内工程质量争议解决专家及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人,并将反馈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到表7的标度值:
通过表7标度值,构造关联度系数的判断矩阵。据此,计算关联度特征向量。经计算可得:(w)T=(0.604,0.326,0.070)T,经验证:关联度系数的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
2.3 计算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的责任比例
将一次工程质量纠纷争议中,五方责任主体发生的质量风险行为按照技术类、违规管理类、不规范类三个标准,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分别确定各责任主体的对于上述三类评价标准的重要性,得到的结果分别记为A1、A2、A3。

A1、A2、A3特征向量分别用W1、W2、W3表示,可得:

通过W1、W2、W3构造综合矩阵,记为C:

将矩阵C乘以特征向量关联度系数特征向量(W),即可得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特征向量Wf:

其中,建设单位的责任比例:Kj=k1j×p1+k2j×p2+k3j×p3,勘察单位的责任比例:Kc=k1c×p1+k2c×p2+k3c×p3,设计单位的责任比例:Ks=k1s×p1+k2s×p2+k3s×p3,施工单位的责任比例:Kg=k1g×p1+k2g×p2+k3g×p3,监理单位的责任比例:Kp=k1p×p1+k2p×p2+k3p×p3。
3 模型应用
3.1 案情概要
2006年,建设单位A在新疆某别墅区47栋与48栋别墅之间修建轻钢屋架、彩钢板结构的天天咖啡厅,建设规模800平方米。2006年8月1日,建设单位A与监理公司B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天天咖啡厅委托监理公司B进行监理。同日,又与设计单位C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6年8月1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单位D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D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天天咖啡厅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规范内所有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二次装修工程。工程于2006年9月1日开工,2006年9月8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A与监理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进行地基验槽;2007年6月30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A与监理B、设计C、施工单位D共同参与竣工验收。2007年12月29日,经决算,天天咖啡厅建筑面积790m2,工程造价2100000元。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将该餐厅投入运营使用。
2010年3月,该餐厅部分钢结构屋面因积雪造成屋面坍塌变形。2010年5月8日,根据建设单位A委托,某检测单位E对该餐厅工程钢结构质量进行现场抽查检测,并于2010年5月28日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该工程基础轴线位置和标高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钢柱与基础、钢梁与钢柱的连接及屋面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该工程在现有条件下已不能正常使用。2010年6月,建设单位A将该坍塌建筑自行拆除。建设单位认为上述监理单位B、设计单位C和施工单位D三方责任主体未尽到相关义务,具有过错,致使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倒塌,故对上述三方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A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施工手续,所使用的设计图纸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设计单位C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的设计条件为:本地区基本风压0.50kN/m2,基本雪压0.6kN/m2(年限十年),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0.05g)等,其中雪荷载取值未综合考虑工程所在山区的实际情况,设计存在缺陷。
(3)施工单位D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未经审核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因钢柱与基础、钢梁与钢柱的连接及屋面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致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筑物坍塌。
(4)监理单位B作为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指出,未能切实履行其监理职责。
判决如下:
原、被告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最终责任判定比例依次为:建设单位A承担40%,监理单位B承担10%,设计单位C承担10%,施工单位D承担40%。
3.2 模型应用
由上述案情概况可知:建设单位A、监理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均因各自的质量风险行为对于造成建筑物坍塌存在过错。将上述四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行为及风险行为类别汇总详见表8。
建立本次工程质量纠纷争议的层次模型如图3所示。
由前文可知,质量关联度系数的特征向量为:(w)T=(0.604,0.326,0.070)T。由于本次争议中,各方责任主体均不存在不规范类行为,因此将技术类和违规管理类做归一化处理,得到仅考虑技术类和违规管理类的关联度系数特征向量:(w)T=(0.649,0.351)T。
通过仿真模拟方式,分别以技术类和违规管理类作为评价标准,对四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风险严重性进行判定,判定结果见表9。
在AHP法仿真判定结果的基础上,构建技术类、违规管理类评价指标的四方责任主体质量风险行为的判断矩阵,并计算得到技术类的责任主体风险行为特征向量=(设计单位C:0.125,施工单位D:0.875),违规管理类的责任主体风险行为特征向量=(建设单位A:0.900,监理单位B:0.100)。
3.3 模型计算结果与诉讼实务结果的对比
根据上述过程结果,计算四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比例总权重,见表10。
通过表10可知,通过工程质量责任模型的仿真分析所计算的结果与诉讼实务的判定值接近,可见前文所述方法具有较好的实务应用价值。在此理论计算所得的责任比例基础上,争议解决的实务中可综合案情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将能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裁判结果。
4 结语
本文基于AHP法,针对质量风险行为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构建了一套适用于多方工程质量纠纷争议解决的分析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多方责任主体因质量风险行为所需承担各自质量责任比例的数学判定模型。结合实际案例,对该方法进行了应用验证,结果表明本文提出的模型具有较好的效果。针对工程质量争议解决的专业、复杂等特点,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为多方质量主体在工程质量纠纷的争议解决中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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