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典型争议分析及防范建议
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市场上颇受发包人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普遍选择该合同类型。对于发包人来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固化投资目标,有效转移大部分风险,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中间计量与支付的工作时间,从而发包人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避免结算时对合同价款的确定产生争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虽然承包人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但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通过预留风险费用、加强管理措施等方式来有效管理风险,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固定总价合同与其他合同类型相比,在简化计量与支付程序方面,虽有一定优势,但其合理使用,对设计图纸深度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工程实务中,由于发包人对固定总价合同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合同价款争议发生,使得上述优势无从发挥,反而使发承包双方陷入漫长的争议解决纠纷中,导致采用固定总价这一合同治理设计的初衷并不能实现。为防范和减少相关争议,将固定总价合同中相关价款争议加以分析并提炼典型争议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典型的价款争议,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争议防范的对策,有效减少相关争议,更加充分发挥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
1 合同价款典型争议及处理
将近十年江苏省内各级人民法院较为典型的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作为主要研究资料,总结归纳出“合同约定不清”、“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和“合同终止”等四类与合同价款相关的典型争议,以下对这四类争议进行分析并阐明法院的观点。
1.1 合同约定不清
1.1.1 承包范围约定不清
在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范围确定对于合同价款结算有重要影响。若实际施工范围未超过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承包人是无权请求调整合同价款,并且还应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合同价款。反之,若被认定为不包含在原承包范围内,则属于变更,承包人有权请求调整合同价款。
在上骐公司与广厦公司一案中,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图纸包括保温层部分。但是,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招标答疑中明确有“保温层不做”的相关内容。在竣工结算阶段,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屋面保温层施工,诉请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屋面保温层价款。承包范围一般应根据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要求予以确定,答疑文件一般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且具有优先性。虽然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里包含保温层,且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也包含保温层,但在答疑文件里明确了保温层不在承包范围内,应扣除相关保温层的合同价款。
在丰东房产与大丰中学一案中,图纸包含外墙保温砂浆、阳台塑钢推拉门和电渣压力焊等三项工程内容,但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上述并没有列项。承包人主张上述三项工程内容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请求增加合同价款。而发包人则认为,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仅供承包人参考,并非决定承包范围最重要的依据。根据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由于上述三项工作系图纸明确的工程内容,应被认为包含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应按图施工,不应被认定为漏项,发包人不需另行支付。最终,法院支持了承包人的相关主张。从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角度来看,本文认为发包人的见解值得赞同。
在确定承包范围时,如果合同条款、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无法直接确认某部分工程或某项工作是否在承包范围内,则需通过合同组成的其他文件和合同双方的履行行为来确定承包范围。在泰丰建设与宇安公司一案中,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施工车间一和车间二,合同组成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主张桩基、门窗、水电安装工程及车间二内墙涂料等工程在预算书中未包含,不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作,要求调整合同价款。而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土建工程、电气管线及上下水管安装工程等项目,由此法院认为上述四项工作应包含在承包范围内,不应再增加任何价款。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购买预制管桩进行施工准备,该行为与承包人主张桩基工程不在其承包范围内相矛盾。
1.1.2 总价与单价约定不清
在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价格形式的约定仅为固定价格,究竟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并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量不一致时,就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在南京中医大与南通二建一案中,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仅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约定价款为暂定价而非包死价,且未约定对风险范围之内不予价款调整,因此应认为该合同类型为固定单价合同。而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且没有出现“单价固定”、“按实调整”或“工程量按实结算”等约定,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特征。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合同类型采用固定价格,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更加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因此认定为固定总价合同。
1.1.3 风险范围约定不清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对风险范围全面、明确的界定对于发承包双方都很重要。而在工程实务中,双方当事人有时对于风险范围的约定并不明确,导致某项风险事件发生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产生争议。在豪源置业与和平建设一案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施工风险、安全生产及承包人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双方未对人工费是否调整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江苏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6〕276号),承包人据此主张调整人工费。而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约定采取固定总价,并且也没有约定人工费按指导性政策文件进行调整,人工费上涨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签订时间在调价政策文件出台之前,但是实际施工时间在调价政策文件发布之后,在双方未明确人工费调整的情况下,于情于理都应当参照该调价政策进行调整。由承包人单方承担人工费上涨风险,有违公平原则。
1.2 工程变更
1.2.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除发包人指示变更或发生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事件外,一般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此,发包人指示是否构成变更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当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签证文件且能反映出施工内容或施工条件变化时,合同价款一般都可以调整。在南通三建与汉元公司一案中,由于发包人在确定预算造价时提供的资料与现场施工时不一致,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开挖至设计底标高时未达到设计要求,需要继续开挖才能达到设计要求,于是发包人、承包人与监理人三方签字、盖章形成关于在开挖、回填、夯实等方面增加工程量的签证单,并在签证单上对如何结算该部分增加合同价款签署明确的意见。竣工结算审核时,发包人主张上述签证单不属于指示变更,不应增加合同价款。在本案中,按照设计要求的土方开挖深度无法满足地基的土质要求,需要增加开挖深度。该部分增加的工程量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签证单也反映发包人同意进行变更。因此,发包人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1.2.2 施工方案变更
承包人负有按图完工,并保证施工方案安全、可靠的义务。若因施工方案变更调整合同价款,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施工方案是否因发包人指示进行变更,而非承包人自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自行改变施工方案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承包人需要自行承担,法院对其增加合同价款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例如在中兴建设与韩世公司一案中,原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是小模板施工,后承包人为了满足工期进度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而改用大模板施工,诉请法院增加模板费用未得到支持。
在工程实务中,确实发生了施工方案变更,但承包人不能证明新的施工方案系发包人指示变更,法院也不会支持承包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在北京建工一建与旷远公司一案中,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并约定基坑支护工程的深化设计而导致造价变化属于合同价款所包含范围,不予以调整。进场前,承包人提供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为土钉喷锚护坡。进场后,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测报告,经专家论证后,承包人决定变更原基坑支护方案,重新确定施工方案。承包人主张新施工方案并非对原方案的深化设计,而是一个新施工方案,不属于原合同价款所包含范围,诉请调整合同价款。法院认为承包人未能证明新施工方案系发包人指示变更施工方案,仍属于原合同价款包含范围,不予调整。
1.3 材料价格波动
材料价格上涨是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承担的最主要风险,特别当材料价格有大幅变动时,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不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有可能面临巨大亏损,此时承包人一般会诉请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而发包人抗辩的主要理由是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波动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上涨不属于情事变更而是正常商业风险,该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即使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正常预期,法院也基本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支持承包人调整合同价款的主张。
1.4 合同终止
在固定总价合同背景下,当发生合同终止时,双方对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如何确定常会发生争议。特别是对于一些不能计量按“项”计价的总价措施项目,有较大分歧,这也是该类争议工程造价鉴定的重点和难点。在相关争议解决实务中,法院一般采用两种计算方法确定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但这两种方法只是作为相关争议解决时所采用的确定合同价款权宜性裁判原则,适用在具体个案中时还有可能引起争议,同时也不能作为有效防范此类争议的措施。
第一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即在双方就价款结算方法无法达成一致时,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工程所在地计价标准与依据,按照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价款。该种方法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中有所体现。但该种方法抛开了固定总价的合同约定,有时会背离双方真实意思。若以工程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合同价款计算主要依据,有时会受制于承包人不平衡报价策略,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而以工程所在的预算定额为主要计价依据,可能发生承包人获得工程利润更高的情况。
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按照已完工程的价款占合同约定价款的比例或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即完工百分比)进行折算。具体而言,即按照同一计价标准(如工程所在地的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出已完工程量价款与合同约定价款的比例作为系数,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价款计算已完工程价款。该种方法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有体现。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已完工程量可以直接按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如土方、桩基、混凝土等。但对于无法计量的总价措施项目,如大型机械进场费、夜间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可按上述“完工百分比”的方式进行折算计算。若采用施工图预算按一定下浮率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则需要具体考虑已完工程的具体类型(如土建部分或安装部分)、不同部分的下浮率和利润高低以及违约情况予以公平确定。
2 争议防范建议
根据上述所分析的四类典型争议,从注意合同的相关约定、工程变更实施、合理分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以及细化费用项目约定等四个方面提出争议防范的建议。
2.1 注意合同的相关约定
从上述典型争议中可看到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更应注意对合同类型、承包范围和风险范围的准确、清楚界定。对于合同类型的约定,应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是采用“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同时,还应注意其他相关条款与“固定总价”这一约定的一致性,避免前后矛盾,如合同类型约定“固定总价”,而在其他条款却约定“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会导致在合同价款结算时引起争议。对合同“标的物”明确是合同成立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对承包范围的约定即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虽然能比较形象地反映承包人需要完成的工作,但不能代表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和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在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图纸应当尽可能详细、完整,而工程量清单也应尽量完整、准确,减少漏项,不能仅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否则一旦产生争议,诉诸法院,有可能会突破“固定总价”约定,最终按实结算合同价款。对于风险范围,相关合同条款起草可考虑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即明确哪些风险不包括在风险范围以内,如建筑规模变化、结构类型变化、质量标准变化、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价款内相应价格一定幅度等。
2.2 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变更
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一般不调整,但这仅限于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和一定风险范围之内,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示变更一般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特别是施工方案的变更。从上述典型争议中可以看到,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其调整合同价款的诉请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会涉及到对图纸或者施工方案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的更换,其建议首先应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在合同价款结算时产生争议。
2.3 合理分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对于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而言,承包人只能在合理范围内承担有限度的风险,而不能承担无限度的风险。因此,发包人应设计合理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分担机制,有效提升承包人公平感知,促进其积极履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起草相关合同条款时,应充分了解当前市场情况,根据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进行差异化处理,合理划分风险责任并给予恰当的风险补偿,提升承包人公平感知促使其认真履约,如可以约定一定上涨幅度内不予调整,超出一定幅度的价款调整方法。
2.4 细化费用项目支付约定
对于某些总价措施项目,在合同终止情况下,若按“完工百分比”方法有时也无法较为公平地确定其造价,例如临时设施费。因此,对于不能计量的一些费用项目在合同策划和起草阶段应结合其费用发生或消耗特点应细化或优化合同支付安排。如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可以改造为大型机械进退场与使用费,细分为进场费用、退场费用和使用费用等三项内容,其中进场与退场费用按“项”进行报价,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按施工机械在现场使用天数进行报价。如此,一旦发生合同终止,可以较为合理确定相应费用。
3 结 语
与其他类型施工合同相比,固定总价合同对于简化过程计量和固化投资目标具有一定优势,但在完善合同相关约定、加强图纸设计深度、提升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合理分担相关风险、强化履约管理等方面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等工作。对于承包人来说,当面对固定总价这一合同类型时,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切实掌握相关风险,注重合同的履行程序与细节,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及时解决合同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