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引起综合单价调整的计算方法解析研究
1 引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多因素会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列举了14项可调事项,并把这14项大体分为五大类:即,一是法规变化类,二是工程变更类,三是物价变化类,四是工程索赔类,五是其它类,其中工程变更类属于第二大类,其中包括工程量偏差。由于地质资料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原来提供的计划工程量出现偏差,在此情况下,如何调价一直是业内较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的解析研究。
工程量偏差数额大小不同,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是不同的,如果某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变化较小,则按照工程变更的方法调价,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该变更导致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偏差变化不足15%时,采用原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只有工程数量变化较大,工程量偏差超过了分界点15%时,才按照工程量偏差进行调价,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2 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及解释
当出现工程量偏差,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等一系列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协商约定,只要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都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提出了按如下原则调价。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Q1与招标工程量Q0出现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所有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对这个调整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规模经济,当工程量变化不大时,单位施工成本变化也不明显,即0.85Q0≤Q1≤1.15Q0时,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原来我国工程量变化范围的分界线是10%,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调增为15%,如今国际工程工程量变化范围的分界线仍为10%)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当工程量变化较大,如增加15%以上时,单位施工成本降低,所以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如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单位施工成本增加,所以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第二种理解是保证承包人的预期利润不发生大的变化,当实际工程量Q1等于计划工程量Q0时,承包人正好已经得到了预期利润,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Q1超过1.15Q0时,就无法按照原来的价格获得利润,增加部分综合单价调低;如果工程量减少很多,Q1没有达到0.85Q0时,同样不能按照原来的价格获得利润,综合单价调高,保证承包人利润与计划报价相差不大。三是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如果工程量变化较大,增加15%以上时,若按原来的综合单价结算,对发包人不公平,所以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若按原来的综合单价结算,对承包人不公平,所以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 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解析
3.1 结算价计算公式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提供了工程量偏差的结算价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S—调整后的实际结算价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原来列出的计划工程量
Q1—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P0—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
P1—调整后的新的综合单价
运用公式的关键是确定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没有提供P1的计算方法,直到2017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科目二《建设工程计价》中给出了新的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3.2 新综合单价P1的计算方法
2017年版《建设工程计价》教材中阐述了新的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只要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都以双方约定为准;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时,计算公式中给出了调整的上限=P2×(1+15%),调整的下限=P2×(1-L)×(1-15%),其中L是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1)若P0<P2×(1-L)×(1-15%),则P1=P2×(1-L)×(1-15%);
(2)若P0>P2×(1+15%),则P1=P2×(1+15%);
(3)若P0>P2×(1-L)×(1-15%)且P0<P2×(1+15%),则P1=P0
这个计算方法可以理解为,给综合单价的调整设定了上限和下限,新的综合单价P1不能高于上限,也不能低于下限。根据计算公式,如果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小于下限,新的综合单价P1不能比下限还要低,P1就等于下限,如果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大于上限,新的综合单价P1不能比上限还要高,P1就等于上限,当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在上限和下限之间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这样的计算方法与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不符,调整原则提到,只要工程量变化大于±15%,综合单价都要调整,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过高或过低新的综合单价P1才调整,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在上下限之间,新的综合单价P1就不需调整了,计算方法不够严谨,在201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科目二《建设工程计价》中对新的综合单价P1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正。
3.3 新综合单价P1计算方法的修正
在2019年版《建设工程计价》教材中对新综合单价P1计算公式的修正如下:
(1)当Q1>1.15Q0时,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15%),则P1=P2×(1+15%);
若P0≤P2×(1+15%),则P1=P2。
(2)当Q1<0.85Q0时,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L)×(1-15%),则P1=P2×(1-L)×(1-15%);
若P0≥P2×(1-L)×(1-15%),则P1=P2。
第一种情况(1)当Q1>1.15Q0时给出的参考公式默认的是P0>P2,其实这是不全面的,虽然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把以后施工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报高,使得P0>P2,施工中实际工程量增加后承包商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也是不平衡报价法的主要策略之一,但承包商不可能预判所有的情况,有些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报价P0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对应的综合单价P2,在实际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最终工程量也可能增加,因此公式不完整。
第二种情况(2)当Q1<0.85Q0时给出的参考公式默认的是P0<P2,同第一种情况分析思路一样,这个公式也是不全面的,有些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报价P0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对应的综合单价P2,在实际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最终工程量也可能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因此公式不完整,本文通过研究将计算公式补充完善。
3.4 新综合单价P1计算公式的进一步修正
在上述公式的基础上,再把没有考虑的情况补充完整。第一种情况(1)当Q1>1.15Q0时给出的参考公式默认的是P0>P2,增加P0≤P2时的情况,第二种情况(2)当Q1<0.85Q0时给出的参考公式默认的是P0<P2,增加P0≥P2时的情况。
(1)若Q1>1.15Q0,当P0≤P2时,也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L)×(1-15%),则P1=P2×(1-L)×(1-15%);
若P0≤P2×(1-L)×(1-15%),则P1=P0。
(2)若Q1<0.85Q0,当P0≥P2时,也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15%),则P1=P2×(1+15%);
若P0≥P2×(1+15%),则P1=P0。
4 工程实例解析
若某分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原来列出的计划工程量Q0=1000m3,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为Q1,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为P0,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该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P2=100元/m3,合同约定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10%,该分项工程调整后的新的综合单价P1如何确定。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Q1与招标工程量Q0出现偏差超过15%时,综合单价才需调整,
当850m3=0.85Q0≤Q1≤1.15Q0=1150m3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若Q1>1.15Q0
1)当P0>P2时,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15%)=115元,则P1=P2×(1+15%)=115元;
若P0≤P2×(1+15%)=115元,则P1=P2=100元。
即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高于上限115元,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调低到上限115元;若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高于100元低于上限115元,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调低到100元,符合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2)当P0≤P2时,也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L)×(1-15%)=76.5元,则P1=P2×(1-L)×(1-15%)=76.5元;
若P0≤P2×(1-L)×(1-15%)=76.5元,则P1=P0。
即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高于下限76.5元低于100元,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调低到下限76.5元,符合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若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低于下限76.5元,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就不能调到下限76.5元,因为这相当于调增,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新的综合单价应该调低。因为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已经很低了,甚至低于下限,所以给出的修正公式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就等于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
当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P2=100元时,若按1)计算,P0≤P2×(1+15%),则P1=P2,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P2=100元,相当于价格没有调整,若按2)计算,P0>P2×(1-L)×(1-15%),则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P2×(1-L)×(1-15%)=76.5元,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综合单价调低,符合综合单价调整原则,所以在修正公式中,把P0=P2的情况按2)计算。
(2)若Q1<0.85Q0
1)当P0<P2时,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L)×(1-15%)=76.5元,则P1=P2×(1-L)×(1-15%)=76.5元;
若P0≥P2×(1-L)×(1-15%)=76.5元,则P1=P2=100元。
即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低于下限76.5元,则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调增到下限76.5元;若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高于下限76.5元低于100元,则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调增到100元,符合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2)当P0≥P2时,也分为两种情况:
若P0<P2×(1+15%)=115元,则P1=P2×(1+15%)=115元;
若P0≥P2×(1+15%)=115元,则P1=P0。
即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低于上限115元高于100元,则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调增到上限115元,符合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若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高于上限115元,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就不能调到上限115元,因为这相当于调减,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新的综合单价应该调高。因为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已经很高了,甚至高于上限,所以给出的修正公式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就等于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
当承包人原来填报的综合单价P0=P2=100元时,若按1)计算,P0≥P2×(1-L)×(1-15%),则P1=P2,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P2=100元,相当于价格没有调整,若按2)计算,P0<P2×(1+15%),则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P2×(1+15%)=115元,则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综合单价调高,符合综合单价调整原则,所以在修正公式中,把P0=P2的情况按2)计算。
5 结语
本文对工程量偏差大于15%时引起的综合单价的调整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解析,首先从规模经济、预期利润和公平原则三个方面阐述了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继而参考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偏差结算价的计算公式,对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的计算进行了渐进地研讨,考虑了实际发生的多种变化情况,在2019年版《建设工程计价》教材中新综合单价P1计算方法修正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修正的计算公式,最后结合实际工程案例进行解析,并论证了P0=P2时更适合的计算方法,供相关单位使用,保证合同价款动态调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自身需求的变化、工程设计的优化和调整、工程地质资料的不准确性等因素都可能会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尤其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偏差较大时,综合单价的调整计算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只有调价合理,考虑到双方的共同需求,正确计算实际结算价,才能减少争议,提高合同履约效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2019年版建设工程计价[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9.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4]孙琳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方法探析[J].建筑经济,2015(3):58-60.
[5]于乾.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控制[D].北京:清华大学,2014.
[6] 张娜.关于2013清单规范中工程量偏差比例的相究[J].中国建材科技,2014(S1):32.
[7]王飞.基于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造价控制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5.
[8]刘祖柯,李冲.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建筑造价管控建议分析[J].决策探索(中),2018(10):43-44.
[9] 马楠,张丽华.建筑工程预算与报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
[10]汪和平,王付宇,李艳.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
[11] 张友全,陈起俊.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