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与2011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对比分析
1 引 言
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2011版示范文本”)也同时废止。在2011版示范文本实施九年后,推出2020版示范文本,既是为了响应新形势下国家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战略抉择,也是为了解决2011版示范文本与现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若干问题。2020版示范文本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就体例和内容进行了大量更新调整,在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体现了我国最新的政策要求和工程总承包市场实践需要。
2 2020版与2011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整体分析
2020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字数达到了58575字,相较于2011版的52274字,增加约12.1%。2020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款项达到了131项,相较于2011版的102项,增加约28.4%,具体如表1所示。
在条款占比方面,两版示范文本中变化较大的通用条款占比情况为:2011版中一般规定条款占比约6%,2020版中其占比约11%;2011版中发包人条款占比约5%,2020版中其占比未变,但新增发包人管理条款占比约5%;2011版中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占比约3%,2020版中将其拆分为违约条款占比约2%、索赔条款占比约3%、争议条款约4%;2011版中不可抗力条款占比约2%,2020版中其占比约5%;2011版中质量保修责任占比约2%,2020版中其占比约5%,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可见,2020版示范文本在内容上更细化,更契合工程承包大型化、复杂化的趋势。
3 2020版与2011版示范文本关键条款对比分析
基于2020版示范文本的显著变化,本文从国际接轨、新增“发包人要求”、“工程师”代替“监理人”等方面,对两版示范文本的关键条款进行对比分析。
3.1 国际接轨
2020版示范文本在2011版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合同条件,通过“预警机制”、“争议评审”等条款的引入,增强了示范文本的协调功能,减少了合同双方的对抗性,更符合现阶段国内工程总承包的发展需要。
3.1.1 工期和进度
针对工期延误,2011版示范文本在第4.5款“误期损害赔偿”、第4.6款“暂停”中只有误期后的相应处理,属于事后控制。而2020版示范文本借鉴FIDIC合同条件中的“预警”内容,增加了第8.6款“提前预警”,约定承包人对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并且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降低该影响的具体方案,在事后控制的同时增加了事前控制这一道保护屏障。
“提前预警”条款中约定在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且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事件时,承包人应及时承担“提前预警”的义务。这虽然有利于工程风险的降低,但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履行“提前预警”义务,承包人将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承包人可通过增加关键路线的弹性、及时收集足够的证据等方式降低此类风险。
3.1.2 索赔
2020版与2011版示范文本的索赔程序归纳见表3。
2020版示范文本的索赔程序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应条款,在时间、提交频率上做了调整。相较于2011版,2020版示范文本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间虽然较短,但索赔时限是从索赔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开始计算,实质上延长了索赔通知发出的时间;2020版示范文本中连续事件是按月递交索赔通知,下调了递交频率,增加了索赔批准期限。综上所述,2020版示范文本在索赔程序的时限上整体有所延长,也反映了其协调功能的加强。
3.1.3 争议解决
2020版与2011版示范文本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归纳见表4。
2020版与2011版示范文本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2020版示范文本参考FIDIC合同条件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AB)”,增加了第20.3款“争议评审”,作为仲裁或诉讼的前一个环节。“争议评审”条款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规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由争议评审小组对争议事件给出意见或建议。
3.2 新增“发包人要求”
2020版示范文本中新增第1.1.1.6款《发包人要求》,并将其单独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第1.5款“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将《发包人要求》优先顺序位于“通用合同条件”之前,保证其效力。
其中,关于发包人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与补充,还应列入《发包人要求》文件中,其在合同优先顺序中优于通用合同条件。关于承包人提出有利于工程实施的优化方案,也应列入《发包人要求》文件中,避免因“承包人建议书”的优先解释低于《发包人要求》而被原方案取代。
3.3 “工程师”代替“监理人”
2011版示范文本以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为主体,但是监理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譬如,在第13.3款“变更程序”以及第16.2款“索赔”中都只约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负担较重。针对这方面,2020版示范文本在第13.3款“变更程序”、第19.1款“索赔的提出”等条款中引入工程师,通过工程师的参与,既能减轻发包人的工作负担又能提高工作效率。
2020版示范文本用“工程师”代替原来的“监理人”,并在第1.1.2.6款中对其概念进行了定义,在第3.4款“任命和授权”、第3.5款“指示”、第3.6款“商定或确定”等条款中对其管理职责、权利进行了明确。另外,2020版示范文本在第3.3.3款中约定工程师应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工作。总体来说,尽管工程师作为业主的雇员要以中立的态度进行工作似乎难以达到,但相较于2011版,2020版示范文本在减少业主管理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3.4 完善“联合体”相关内容
关于联合体,2011版示范文本只在1.1.7款进行了定义和解释。2020版示范文本新增第4.6款“联合体”,更全面地约定了联合体协议书的订立、联合体成员和工作范围的变更等内容。其中,第4.6.3款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联合体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避免在发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联合体双方擅自变更联合体协议。2020版示范文本对联合体条款的丰富,为我国联合体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第4.6.2款中约定“联合体各成员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此约定对于联合体中费用占比低的企业较不利。例如,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费占比约在2%-3%,如果建设过程中联合体其他方引发责任事件,则发包人可对联合体任意一方发起诉讼,要求索赔。一旦设计单位需要承担的索赔费用较高,便出现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问题。
3.5 风险分担
风险分担不合理是工程承包模式中引起工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2020版示范文本在2011版的基础上,将“发包人”扩展为“发包人”和“发包人的管理”两部分,并在设计、施工以及变更等条款中进行了相应地调整,以平衡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
3.5.1 设计
设计条款方面,2020版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在设计资料、数据和信息方面的责任范围比2011版更广,具体见表5。
此外,2020版示范文本在第5.1.2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按时参加会议,2011版多了“保证”这项约定。
3.5.2 施工
施工条款方面,2020版示范文本对发包人责任的规定比2011版更为完善,具体见表6。
3.5.3 变更与调整
总承包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合同,但这一固定并不是绝对的。两版示范文本变更、调整范围见表7。
2020版示范文本在变更涵盖范围变广的同时引入《价格指数权重表》以及“价格调整公式”,增加了总价合同价格的弹性,促进了合同双方风险的合理分担。
3.6 建筑工人权益
基于2019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2020版示范文本在第1.1.5.4款“人工费”中明确人工费定义,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中增加劳动合同的订立、工资支付、工资拖欠等方面的约定,第14.3.1款“工程进度付款申请”中增加人工费申请等工资保障性条款,第7.7款“职业健康”中增加了工人休息、报酬等方面的约定,新增第18.2款“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建立了更全面的工人职业保护制度。
3.7 建筑信息模型
基于2015年6月《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2018年12月《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等文件,2020版示范文本中新增第1.14款“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约定“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给合同双方在新技术的使用上预留了空间、增加了接口。
4 结 语
1)2020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款项、字数与2011版相比,有较大增加,反映了合同复杂性的上升;通过细化“联合体”、新增“数字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以及引入“工程师”,可以看出,国内项目在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上更重视与国际同步。
2)2020版示范文本与2011版相比,在“索赔”条款中延长索赔时间、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引入“争议评审”机制、在“工期和进度”条款中增加“提前预警”条款。体现出新版示范文本对合同协调功能的重视,即合同不再仅是通过控制功能保护双方权益,而是通过双方不断协调,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3)2020版示范文本在2011版的基础上对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分担更明确、更合理,既体现合同的对等原则,又体现对合同顺利实施的重视。
4)2020版示范文本通过明确建筑工人的权益以及“发包人要求”,既体现国家政策的导向,更好地保护建筑工人权益,又体现合同成立的目的,即以发包人需求为根本。
[2] 曹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响应市场迫切现实需求——解读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出台的三大宏观背景和七大关注亮点[J].中国勘察设计,2021(1):58-61.
[3] 田帅.EPC装配式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研究与实践[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20.
[4] 刘华,张丽勇.国内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对比——以示范文本和FIDIC银皮书为例[J].工程经济,2017(6):69-71.
[5] 秦晋,陈勇强.2017年版黄皮书与银皮书的设计管理问题[J].国际经济合作,2018(12):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