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价法在EPC模式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分析——以某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为例
1 引 言
采用EPC模式发包的建设项目,在方案明确或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此时,对于发包人,准确编制项目最高限价条件并不成熟,设置过高或过低的最高限价,都会给项目建设和工程计价造成风险,而对于承包人,在缺少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条件下,也很难做出精准的投标报价。
目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EPC模式建设项目一般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大致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绝对固定总价,发承包人双方承担的合同风险都被无限放大,有失市场交易公平;第二种是名义固定总价,发包人对拟建项目的功能和空间布局论证不足,合同边界约定模糊,造成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实质性变更不断,最终只能依靠定额,形成事实上的“按实结算”,这两种合同计价方式在透明度,公平性及可操作性方面较之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弊端,也容易产生争议,为了确保EPC模式建设项目计价工作正常推进,本文设定AB价法计价,结合EPC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优点,以科学的方法推动EPC模式建设项目计价计量工作有序、合理开展。
2 AB价法体系的设定
EPC模式的优点在于限额设计和集成管理,能够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同时减少发包人管理组织程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社会投资效益。缺点则是发包人对于工程实施过程控制力降低,加之工程边界的不确定,最高限价设置风险、工程计价风险、变更风险都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挑战和困难。
2.1 EPC模式建设项目合同价的设定
通常情况下,使用式(1)来设定EPC模式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格。
合同价=∑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1)
式(1)中,暂列金额为工程预备费,按合同约定付款后若有剩余,归发包人所有。
在EPC模式建设项目合同价费用组成中,按对造价控制贡献的大小进行分类,依次是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1)设计费。
EPC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限额设计,不同阶段的设计对造价控制的比重也不同。根据经验,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造价的可能性比重达到75%至95%,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至关重要,其限额设计智力成果也是EPC模式主要的效益增值体现。因此,在EPC模式建设项目计价管理中,要主动引导和鼓励承包人增加工程设计技术力量投入,设计费最高限价的编制可按照文件规定上限甚至给予一定幅度的上浮,并采用简单可行的方式使承包人锁住利润空间,专心优质服务,如工程设计费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带入结算,金额不再调整。
(2)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采购施工阶段,较之设计阶段,对造价的影响可能性降低到5%以下,但此阶段产生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金额约占项目总投资费用的70%,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参与主体多,体系大,利益关系复杂,协调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此时也是造价控制和工程管理进入实质性阶段,其成果的效益对项目造价控制起到决定性作用,是EPC模式建设项目集成管理先进性的重要体现。而在EPC模式建设项目中,一般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边界不确定,造价控制基本上就是总价控制,无法做到过程控制、主动控制,最终形成既定事实,对发承包双方都存在较大风险,且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按图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税款等在当前市场交易习惯下已形成平衡,不属于高效益增值部分。如何通过招标规则和合同条款的制定,使在采购施工阶段,承包人能够获得预期利润率,发包人也可以通过建设产品实体组成细部的调节,获得满足功能、规模、标准的建设产品,是EPC模式建设项目计价管理的关键。鉴于此,对于项目采购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借用传统DBB模式下成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利用其边界确定、专业划分细致、计量清晰、预期利润率确定、便于实施等优点,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编制过程施工图预算,结合设计优化,运用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主动控制项目造价,同时也能检验限额设计智力成果的优劣。
(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承担EPC模式建设项目建设活动中为项目整体服务措施费增加和零星费用分摊,没有计费标准,费用占比较小,建议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带入结算,金额不再调整。
2.2 AB价的设定
通过上述分析,设定:(1)设计费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带入结算,金额不再调整;(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带入结算,金额不再调整;(3)建安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采用AB价法计价,设定A价、B价的费用组成,如式(2)、式(3)所示。
A价=∑合同价建安工程费+合同价设备购置费(2)
B价=∑按合同约定编制的预算价+合同风险内变更调整费 (3)
当A价=B价时,建设工程产品功能需求与采购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匹配。
若A价>B价,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1)建设工程交付产品在建设范围规模、技术标准及功能需求上某个或者某几个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2)最高限价的设置,鉴于EPC模式建设项目在造价上的不确定性,且大部分经估算指标计算的招标限价都远高于项目实际造价,作为指导工程实施成本控制,节约造价值得商榷。此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补充设计,丰富建设产品内容,增加实体细部投入或者按B价结算。
若A价<B价,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1)方案设计、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等效益增值部分智力成果在建设产品中没有得到体现;(2)承包人的管理协调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此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整设计,加大方案设计、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等工作的投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减少返工、重复设计、过剩设计等情况的出现,以达到节省工程建设成本要求或者按A价结算。
通过以上设定,贯穿整个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过程,造价控制的目标就是不断调整B价,主动纠偏,以经济和技术相结合的手段调节建设工程成本,最终达到A价=B价平衡,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使B价的编制有据,规则明确,也规避了主观计价风险和政府审计风险。
2.3 B价的计价规则设定
B价作为合同计价、期中支付、过程投资纠偏的重要依据,参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条款,设定符合EPC模式建设项目实际的计价规则,要求具有主动管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定:(1)约定计价内容、范围,包含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主要内容;(2)约定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包含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质量标准,文明施工及优质优价等要求;(3)约定计价计量依据、原则,包括现行的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工期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4)约定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包括材料、设备、机械台班基价,调价和市场询价;(5)约定重要的总价、单价措施费计取方法、计价规则;(6)约定发承包双方计价风险内容和分担范围;(7)约定奖罚条款,包括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等级要求,工程质量奖,工期延误处罚等;(8)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要求,包括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9)其它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3 案例项目AB价法实践
3.1 案例项目概况
某大学新校区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食堂等30个单体工程,合同工期650天,总投资额40亿元,采用初步设计阶段的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发包。
案例项目一次性建设规模大,建设工期短,协调组织工作繁杂,采用EPC模式组织项目建设,能够充分利用其在建设效率高,工期短,组织程序简化方面的优点,减轻发包人组织管理压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由于项目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计价,变更签证管理等均有较高要求,后期还将面临政府审计,因此,为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合理有序使用,有效避免招投标限价风险、计价计量风险、变更签证风险以及后期政府审计风险,采用AB价法进行项目合同计价。
3.2 案例项目最终结算价
案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由设计费、经审定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及合同风险外变更、合同风险外调整费组成,用式(4)表示。
最终结算价=设计费+经审定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合同风险外变更×(1-投标报价下浮率)+合同风险外调整×(1-投标报价下浮率)(4)
式(4)中,(1)设计费以固定价格形式带入结算,金额不再调整;设计费的最高限价编制按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计取,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测算报价,不受最高限价约束。
(2)令∑按合同约定方法编制的施工图预算×(1-投标报价下浮率)+∑合同内风险变更×(1-投标报价下浮率)=B价,与式Ⅱ中A价对比,若B价≥A价,则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A价;若B价<A价,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补充设计,丰富建设产品内容或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B价。
(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以固定价格形式带入结算,金额不再调整。
(4)投标报价下浮率=(最高限价中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投标报价中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最高限价中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100%,如根据表1数据,计算出案例项目投标报价下浮率=(372709.24-357179.75)/372709.24×100%=4.17%。
3.3 案例项目计价风险约定
合同计价风险是投标人报价的重要依据,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方法,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计价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担原则,在拟定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时,须明确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遵循公平诚信,不设置“霸王”条款,按市场交易习惯设置相关条款,案例项目主要的计价风险约定如下。
(1)合同风险外变更包含发包人提出需求、质量及技术标准的调整,及改变规划基点、设备材料标准,新的法律法规,由此引起的施工实体和措施费用增减及工期影响均由发包人承担。
(2)合同风险内变更包含小于等于原初步设计、技术标准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的调整,由此引起的施工实体和措施费用增减,此类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风险分担。材料基准期价格采用2020年8月份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材差调整方法按表2所示,设备调差参照材差调整方法执行,机械费不调整。执行市场信息价格的材料、设备调整差价按照投标报价下浮率等比例下浮后计入结算价,经市场询价核定的材料价、设备价不参与下浮。
(4)政策性人工价格的风险范围。合同约定工期内,人工价格按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调整,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调整差价按照投标报价下浮率等比例下浮后计入结算价。
3.4 案例项目B价计价要点
(1)B价计价编制依据,包括《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地方相关法规、文件等。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现行的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取费计价,按专业分工程类别计取临时设施等总价措施费,除特别说明外,有取费区间的执行中值,其他未明示的总价措施费均不计取,如表3所示。
(3)实际使用脚手架或支撑的选型(例如盘扣式、碗扣式等)、搭设密度、支撑方式等与定额编制不一致的,均按定额执行不予换算;脚手架、模板支撑涉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次数、损耗率均按定额规定执行;高支模按经发包人、监理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以方案中材料含量与定额含量调差,人工及机械等比例调整的方法计价。
(4)土方工程中,人工配合修坡、整平土方工程量的计量,一般土方、基坑按挖方量的5%计算,沟槽按挖方量的10%计算。
(5)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拆除如支护工程冠梁、支撑、格构柱拆除等,需计取钢筋、型钢等残值,按当期《市场信息价格》中钢材价格×40%计算回收价值并在结算时予以扣减。
4 结 语
AB价法结合了EPC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造价控制的优点,鼓励发包人在限额设计效益增值方面的投入,同时规范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的计价程序,降低发包人招标限价设置风险,工程计价风险、变更风险等,目前阶段,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但此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压制承包人施工新技术的应用。如何制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利、公平公正的EPC模式建设项目合同计价方法,需要在工程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