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契约的改进研究
1 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称EPC) , 根据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中的术语定义,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 Company, 简称ESCO) 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一系列技术服务, 商定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效益的分配份额从而实现二者双赢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契约作为维系节能服务的基础, 具有关系掣肘性、长期性的特点。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签订、履行、检验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合同契约, 其运行也面临诸多障碍。在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中, 用能单位选择ESCO转移节能风险目的在于得到良好的节能效果;ESCO缔约合同之意在于节能收益最大化。收益与质量的博弈根本上揭示了任何一方合同主体不会自发的履行合同契约。因此立足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有效保持, 从风险预防、利益分配模式的选择、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等方面优化契约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 合同能源管理自1997年引入我国至今整体运作机制尚未成熟, 研究主要集中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营中法律机制构建、合同能源服务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基于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作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思路与对策、借鉴国外成功实践案例启示的应用等。鲜有关于通过契约双方的掣肘关系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契约优化研究。 本文拟从供热管网EPC项目双方合作过程的信息不对称性角度出发, 考虑双重道德风险下各自不可衡量的努力程度, 建立适用性模型比较信息选择合适的节能运行模式, 在缔结契约中为双方“节能行为”提供参考标准。通过总结《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相关条款不难发现目前EPC只单纯强调数量指标——“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率” (节能数量) , 忽视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客体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具有主观评价标准等指标。因此本文还将“满意度”评价指标引入EPC合同的“节能质量”概念中, 通过界定该概念充实契约条款, 拓宽合同能源管理契约的评价维度。从原有的节能数量维度上增加“节能行为”与“节能质量”形成三维的契约结构。
2 双重道德风险下供热合同能源管理契约主体的行为分析
2.1 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需求侧行为分析
我国北方地区以高校为代表的公用建筑作为用能单位具有用能管理者与用能使用者相分离的特点。在目前以集中供暖为主的计费方式下即没有调节能源的主动权又不关心实际供暖效果抑制了其节能意识, 有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初衷。自2004年政府提出减少每万元GDP标准煤用量的改造目标以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节约能源的法律、管理办法, 制订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随着大众节能减排意识的提高, 供热行业的粗放式管理必然会向精细化管理方向的转变。“按需供热”为导向的智能热网系统不仅能通过数据平台实时监控用户用热状况, 还能比较新旧数据优化热源调控, 是实现供热行业细化管理的必然趋势。以合同能源管理实现公共建筑的节能, “热”将真正意义上成为商品, 不仅以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解决“节能”问题, 同时也区别于行政强制更激发了公共建筑使用者的自主积极性。 在EPC模式下既有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改造中, 双方基于意思达成, 转移“节能”风险。ESCO满足用能方节能需求, 按契约提供融资投入、节能改造服务, 赚取未来收益。相比之下, 用能方几乎不承担项目风险。基于“个人理性”的假设, 人们会一直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用能单位在明显得益的节能服务合同中不会积极地履行日常运行管理的维护, 且量化这种努力成度的困难性与本身信息持有量明显不等会造成道德风险。在节能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表现与影响如下: (1) 合作磋商期间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EPC行业目前处于卖方市场, 大多ESCO方会竭尽全力促成节能合同以维持自身企业的运营;而用能单位在整个能源改造过程中承担风险很小, 合同缔约目的在于实现节能效益的最大化。基于缔结契约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 用能单位很有可能依仗更大的选择空间同时与多家节能服务公司谈判, 取得多家的价格、服务、质量等竞争信息。在正式签约前用能单位将正在商谈的价格透露给下家节能服务公司, 压低成交价格, 所以即使ESCO付出再真诚的努力也将不会获得任何收益反而浪费了时间与人力。能源单位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撤销, 严重抑制了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 (2) 合同配合积极性低。EPC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合同双方的共同付出, 即便ESCO配置了优质的技术设备, 在交互环节中仍需用能单位管理层的良好配合。但是出于用能单位前期投入成本少, 所以其努力积极性不高, 在EPC项目实施中几乎不会主动给予配合与支持, 合同期满后, 用能单位为争取更有利于己方的后续条款, 而故意挑剔节能改造项目的不足, 如延长设备保修期限、人员技术培训期限等, 均会产生道德风险。 (3) 不信任ESCO。尽管用能单位承担风险小付出成本低, 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占主导地位, 但是作为技术接受方, 极易陷入“监控测量难、监督管理难”的信息被动局面。用能单位对ESCO技术服务的难以控制, 缺乏主客观的信息评价手段往往导致客户单位单方信任水平在合同洽谈阶段起就基本处于较低水准。契约理论认为, 通过有效调节与控制交易双方的信任水平及信任结构建立并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内, 才能积极规避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信任不足的风险。因此如若ESCO不能挽回客户单位的信任, 未能做到监控全生命周期检测方案的可量化、直观化、信息共享化, 那么双方的契约关系会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总之, 不管是在缔约过程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 “不信任”因素滋生出来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增加了事故处理难度, 也破坏了双方长期契约关系。
2.2 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供给侧道德风险行为分析
ESCO在EPC项目中掌握融资主权、知识产权主权产生绝对的信息优势。对待用能单位的“节能”风险转移, ESCO处理时会选择在难以度量的努力程度上降低成本。其在节能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表现与影响: (1) 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压低能源基准点。国标中将能量基准点定义为“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 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能源基准点是合同的起点, 专业的ESCO有可能为达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压低能源基准点以此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2) 自身努力程度。ESCO对每个EPC项目的投入精力是有限的, 若用函数形式表示其努力程度则最高峰值大约在合同缔约阶段。又因为ESCO的努力程度具有难以量化的隐蔽性, 所以为了保持业务增长水平实现企业效益节能服务公司不会把所有精力放在一个项目上, 势必是要组织相当的队伍寻找下一个合作伙伴。故合同条款将是ESCO方最低的履行指标, ESCO不会为了用能单位的利益主动施加合同履行难度, 此类道德风险有可能影响EPC项目质量。 (3) 购买次等设备留有技术隐患。为缩小初始成本, 部分ESCO将不顾企业信誉选择低成本低质量的原材料, 仅保证合同有效期的设备使用。等项目结束, 次等设备需要花费额外的维修费用即打击了雇主的节能积极性, 也抹黑了整个节能服务行业。
2.3“节能行为”对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契约履行的影响机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依靠合同契约构建合作关系, 以约定的合同条款作为行为准则。实际交互过程中受双重道德风险的影响, 主体各端产生的诸如缔约过失责任、不信任、后勤保障的懈怠以及降低能源基准点、降低自身努力程度、留有技术隐患等不良行为以得到片面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不是节能效果的最大化。消极的“节能行为”会削弱实际节能量也影响契约双方的节能收益。“节能行为”对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契约履行的影响机理如图1所示。 图1“节能行为”对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契约履行的影响机理
3 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契约中“节能行为”的改进
3.1 模型假设
模型博弈的主体是ESCO和用能单位, 双方均为风险中性者。ESCO依赖实现预期节能量取得效益, 用能方需要ESCO为其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本文考虑二者之间无法观察彼此努力程度的道德风险, 假定合同双方已经通过了合同缔约前期的考察筛选, 只考虑签约后双方的博弈行为。假设合同能源管理实现预期节能收益为R (R>0) , 失败则收益为0;ESCO付出的节能改造等投资额I, 同时履行合同的努力a (0≤a≤1) 以获得1-s的收益分配额;用能单位s的收益分配权。项目成功的概率是a和b的函数p (a, b) , 0 1a+ε2b) / (ε1+ε2) , 其中ε1, ε2∈ (0, 1) 用以反映ESCO和用能方对项目成功率的贡献程度:项目的成功更依赖于技术时, 则ε1>ε2;项目的成功更依赖于管理配合时, 则ε1<ε2;ESCO和用能单位的成本函数分别是c1 (a) 和c2 (b) , 满足c1′ (a) >0和c1″ (a) >0, c2′ (b) 和c2″ (a) >0。双方假设的各获得收益为πESCO、πUser。
3.2 模型求解
双方努力都可观察时, 双方选择努力水平使项目的总收益最大, 即: 在双方的努力都不可观察的情况下, ESCO在提供合同安排时, 其选择为: 条件 (3) 为ESCO方的参与约束 (Participation constraint) , 即用能客户单位从参与项目中获得的节能期望收益要大于他不参加项目所花费的耗能成本;式 (4) 、式 (5) 分别为ESCO和用能单位的激励相容约束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 , 即他们付出努力的收益要达到最大, 同时假定项目已经通过筛选过程, 即ESCO的参与约束得到满足。 (1) 不考虑道德风险情况下, 有一阶条件得: (2) 考虑双重道德风险时, 采用后退归纳法对模型进行求解。 首先, 假设最优解为a*和b*。考虑用能客户单位的参与约束式。 (3) ESCO在提供合同安排时可以使: 以满足用能客户端的参与约束, 设Sw为满足 (3) 的s解集, 将式 (8) 带入式 (2) 中, 得到: 求式 (9) 最优化, 取一阶道得: 然后, 确定s*。 考虑s∈Sw时, 将式 (10) 、 (11) 带入式 (9) 得:
由一阶条件 , 可得方程: 由于 , 因此s*确定了最优的合同结构。双方博弈的过程如图2所示:
3.3 结果分析
通过比较式 (10) 和 (6) 以及 (11) 和 (7) 可知, 在完全信息情境下双方付出的努力大于存在双重道德风险的不完全信息情景, 此时双方付出的努力有所保留, 遏制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性。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合约签订过时, ESCO应为客户用能方提供s*的收益分配权以此激发用能单位的积极性, 保证双方提供的努力程度为a*和b*, 即达到最优的合作状态积极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由式 (13) , 均小于0, 即当 增大或者 增加时, 用能单位的收益分配权减少, 反之ESCO的收益分配权会随之减少, 这正好说明若用能单位 (ESCO) 的相对效率提高, 则用能单位 (ESCO) 的获得的收益分配权也增大。通过以上分析, 故本文给出“节能行为”改进定义1如下:
图2 双重道德风险博弈过程 定义1:事前规定双方的努力程度是必要的, 在公共建筑的供暖管网合同能源管理中双方的努力程度与节能收益分配比例呈正相关故应选择“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模式。因此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节能行为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根据双方节能需求以及一系列行业标准, 以契约条款的形式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保障自发节能主动性。并明确后勤人力供应配合力度的相关标准, 约定提供节能设备生命周期评估报告、用能单位第三方能源测评报告等条件, 以此来约束或者削弱各方道德风险。
4 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契约中“节能质量”的改进
理论上依据供给侧需求交换关系, 实施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为用能单位带来的节能减排绩效, 反应在服务对象上可用ESCO服务产出的能源消耗量来衡量。同样地通过阅读国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相关研究文献可以看出,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注重以“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率”作为衡量节能服务的数字标准。但是以高校为代表的公共建筑供热效果访谈中师生多表示“钱没少交、温度还低、说了没用”。公共建筑用能一直以来是我国的高能耗部门, 除具有单位工程多能耗大的特点外, 还具有单栋建筑内部温度不均匀、楼与楼之间温度不一致的低舒适度的特点。按面积收费的供暖模式遏制了师生生活学习的实际需求, 绝大多数忽视校方的用能反馈。因此, 仅将节能量作为产品服务系统中能源管理服务绩效的主要衡量标准, 忽视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能单位具有主观评价标准的满意度功能实现指标的考虑, 使契约约束条件缺乏完备性。 随社会经济发展, 质量一词的含义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释。Crosby (1979) 把质量定义为“符合要求的程度”;Garvin (1983) 结合产品离厂前的内部损坏率与使用中的外部损坏率双重定义“质量”。随后又从产品符合特定规范到产品依据顾客的满意度进行界定, “质量”标准测评的范围逐渐趋于广泛化、抽象化、多维化。Feigenbaum和Deming从顾客角度出发, 认为质量应满足顾客的满意度;ISO给出了普遍相对接受的定义:“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的程度”。质量的指向客体不仅针对产品, 也可针对某个过程的工作质量或服务质量, 据此识别并满足服务对象的质量满意度应该成为EPC质量契约设计的重要内容。所以公共建筑供暖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在智能热网改造中要注重用户满意度、处理投诉执行力、保持温度平衡性。通过智能化控制实现精确供热、节能供热, 将能源利用效率和集中供热质量提高到全新的水平。故本文给出“节能质量”改进定义2: 定义2:合同能源管理质量指服务对象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满意度。即服务对象实际感知的室内暖通、照明等服务水平与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用能单位特殊需求及人工美学适宜温度之间的差距;以契约形式约定的有效投诉与实际反馈处理速度、反馈执行结果、结果保持力度的差距。
5 结语
本文通过公用建筑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双方主体在节能过程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剖析, 发现双方均存在趋利避害的道德风险。针对是否隐藏努力程度 (隐藏行为) , 建立了博弈模型在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下进行求解。结果发现, 在完全信息背景下双方主付出的努力程度大于不完全情景且只有保证一定量的努力程度才能促使合同的顺利实施。另外, 本文还在基本数量指标的维度上拓宽了质量维度定义“节能质量”概念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的主观评价指标。目的在于解决用能单位间的差异性需求体现定制化节能服务同时更加强调用能终端的真实感受。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刚刚起步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的时间有限, 机制仍不成熟, 受到经济、技术、法律多方面的制约, 加之作为新兴的低碳服务行业国内信用机制不完善无法确保行业奖惩制度。完善契约体系, 丰富制约主体交互过程中的约束条件能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并且督促用能单位的主动配合, 调动自主积极性降低节能服务公司承受的风险。供热管网合同能源管理契约的三维体系结构有助于优化能源合同治理环境, 加速传统供热计量模式向供热管网智能化管理的转变, 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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