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遵循原则的探讨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迅猛发展,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特别是在国家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 中国企业在境外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国际工程项目。中国企业走上了国际化进程的大通道, 为我国的经济注入了一个强大的发展引擎。
然而, 国际工程属于一种跨国界进行的综合性商业活动, 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 必然受到国际关系、工程所属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影响, 也受当地气候条件、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等各方面的制约, 同时也受制于企业自身竞争能力、业务管理水平、技术力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难度, 也使国际工程项目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 国际工程项目保险尤其是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无疑是进行风险转移和保证国际工程项目目标实现的一个必要手段, 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须遵循的原则进行有益的探讨。
2 提出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遵循原则的必要性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 国际工程项目也面临转型升级, 业务从简单到复杂, 所需承担的风险随之飙升。由于国际工程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等与国内有很大差别, 简单地照搬国内工程保险的做法无法适应当前国际工程企业面临的日趋激烈的竞争。工程保险本身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保险属地化则极大地增加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 不仅要求“走出去”的企业熟悉国际保险, 还要熟悉属地法律、文化和社会等。为了使“走出去”的企业更好地融入属地的社会发展, 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用, 同时促进“走出去”的企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有必要提出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遵循的原则。
3 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遵循原则的内涵
3.1 遵循属地工程保险的法律原则
目前, 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和美国建筑师协会等制订的标准合同文件中已经将工程项目保险作为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跨国工程项目的实施应适应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习惯等, 与之对应的工程保险也应与此相适应, “走出去”的企业必须遵守属地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规定, 按照国际规范和当地法规制度对国际工程项目进行投保。
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工程项目的保险在法律规定上不尽相同。在国际上, 不少国家对国际工程项目的保险并无强制性属地购买保险的法律规定, 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允许业主或中国承建商在中国国内或属地购买保险选择的权利。但据对国际工程保险的相关研究显示, 仍然有将近60多个国家特别是非洲的不发达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中对工程项目保险不同程度地有着限定性的规定。例如, 非洲国家尼日利亚的保险法律就规定工程项目只能在尼日利亚本国投保。所以, 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我国企业在投保前应了解属地对于工程项目保险是否有一些限制性的特殊规定, 如果属地的保险法律规定工程保险只能在当地进行投保, 则应当遵循属地的法律规定在当地进行投保, 以免在中国国内投保后业主不认可, 需重新投保, 造成浪费。在对属地工程保险不熟悉的情形下, 国内承建商通常采用的操作方法是通过中国对外公司在国内保险公司对国际工程进行投保, 然后由国内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经纪人与属地直保公司合作, 由属地直保公司对该国际工程保险出单以规避保险法律风险。
3.2 遵循差异化保险的经济原则
无论国际工程或国内工程的保险毫无疑问都应遵循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 但在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下国际工程与国内工程保险的考量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 应对属地的政治、工程环境等进行具体风险分析, 根据属地的实际对不同的工程保险险种采用差异化保险方式。
表1列出了国际工程不同保险险种及相应的保险费率。从表1可以看出工程一切险在工程保险所有险种中总费用最高, 选择不同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方案其保险费率的差距也很大。建设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前期应进行项目风险评估, 比如工程属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 工程涉及的专业性要求是否高, 工程的地质基础是否复杂, 气候环境是否适宜, 经过风险评估如果工程一切险发生索赔的机率小, 属地国家对工程保险又有限制性规定, 那么可以在属地的保险费率低的私营性规模小的保险公司。反之, 经过风险评估如果工程一切险发生索赔的机率比较大, 尽管保险费率较高, 投保人就应该选择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属地国保险公司。工程机具和设备的保险费率较高但其总额不高, 同时工程机械和设备发生故障的频率较高, 因此工程机具和设备的保险应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在区附近有分支机构的属地国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样不仅日后索赔方便, 同时也可将工程机具和设备发生故障引发的经常性冲突风险进行转移。
表1 国际工程保险险种、保险费率和险种特征 下载原表

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面机动车辆尤其是重型水平的机械运输车辆的使用是国际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工具, 另一方面许多非洲国家对这类工作岗位有属地化要求而当地员工的素质并不适应, 因此机动车辆的事故发生率高。为了规避机动车辆给工程造成的风险, 建议选择保险公司时不应过于关注保险费率而应是关注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属地。职工意外伤害险是中国人因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支出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费用、以及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近年来中国公民在国外尤其是战乱地区屡遭袭击风险增大, 建议及时投保并且保险区域选择全球范围。当地员工保险只对属地工人在工程工作期间遭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当地员工保险出险频率一般、保险费率的差距小、保险总价低, 建议选择属地信誉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样可以将当地工人受工伤甚至重大事故后可能发生的矛盾转移给属地的保险公司, 避免当地工人受工伤甚至重大事故后与中国承建方公司打官司漫天要价。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一般在法语区国家有要求, 国内保险公司一般不开展这项业务。特殊风险如战争保险在大部分工程保险市场中通常不包括, 中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承保国际工程的战争险。部分国家的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可能会要求属地的保险公司提供工程的战争险。总之, 国际工程保险应结合属地具体情形, 分析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特征, 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并注意其具体的保险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和具体的免赔额条款, 进行差异化保险以达到国际工程保险经济效益最大化。
3.3 遵循评价指标量化的技术原则
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时为了使保险经济效益最大化, 在操作技术层面无疑还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指标的量化。对于一些保险金额大的国际工程, 为了充分引入竞争使保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最大化, 国际工程保险可采用保险招标的方式进行投保。在招标前期, 对保险公司的信誉、服务经验、理赔能力和保险费率等情况充分调研。在此基础上与业主商定保险总体条件, 将评价指标进行量化并编制国际工程保险招标文件。同时, 组建评委并根据工程保险招标评价指标的量化评估表对投标人方案进行密封式综合评定打分, 最后综合得分最高者为建议中标单位。除此之外, 还应考虑以往的合作关系和长远的发展关系。
技术评审标准和商务评审标准的赋分值, 以及技术和商务的计分权重可根据国际工程属地的具体情形进行确定。一般来说, 国际工程保险招标的技术计分权重分应占30%~40%, 商务计分权重分占60%~70%。但对工程风险大、工程的地质基础比较复杂的国际工程, 商务计分权重和技术计分权重可以设定为6∶4或5∶5。
4 推行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遵循原则的建议
由于国内工程保险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执行, 虽然现在一些已经意识到国际工程保险的重要作用, 但工程保险的概念和技术的理解尚处于初级的阶段, 缺乏对国际工程风险管理知识系统性的认识, 尤其是在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方面经验欠缺。现阶段“走出去”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学习, 充分认识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的重要性, 开展企业间的经验交流。同时, 可以聘请专业的保险经纪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协助。另一方面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从长期来看, 中国承包商应当培养和引进擅长精于成本计算、效益分析, 同时还要具备工程的专业知识, 了然工程特点, 甚至熟悉国际工程属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复合型人才。他们可以在项目建设的初始就系统地识别、分析和处理风险, 审核投保合同的条款以及处理保险合同的理赔等, 并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国际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5 结语
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是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推行属地化经营战略和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国际企业需要结合企业自身和工程属地实际, 丰富和发展国际工程保险属地化原则的内涵, 使国际工程属地保险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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