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现状与趋势分析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 (以下简称“监管信息化”) 作为我国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解决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处在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管效率低、长效信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划分, 监管信息化主要由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化、电子招投标、用工实名制信息化三部分内容组成。在我国政务系统简政放权与监管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的大背景下, 监管信息化建设不仅有利于提升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管理、监督、决策和服务水平, 同时也为建筑企业完善管理、提升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本文对国内监管信息化发展历程的总结梳理, 归纳其发展现状, 分析当前监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及其未来发展的趋势。
1 国内监管信息化发展历程
我国监管信息化始于1987年。早期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在原建设部和各地建委、建设厅间, 通过成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配备基本硬件软件设施, 以实现不同层级监管部门间信息报送为主要目的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辅以建筑行业信息库和信息交流的功能。1989年底, 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建设部信息中心成立, 并作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1995年, 原建设部实施“金建工程”计划, 信息化技术在建筑行业管理和城市管理中开始推广, 并实现与因特网 (Internet) 联网。21世纪以来, 监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并逐步与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相衔接。2001年, 原建设部颁布“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基本要点”, 提出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2007年, 建设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即现在的“四库一平台”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库、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库、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库, 一体化工作平台) 的原型, 开始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10年, 我国建筑行业管理的电子政务系统“三网一库”架构全面实现。2010-2016年间各省市加快推进监管平台建设, 至2016年底全国31个省市区已基本建成基于“四库一平台”架构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 完成四库数据的实时报送, 初步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 监管一张网, 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2017年以来, 住建部与若干省市纷纷借助于大数据平台推出各项创新监管举措:工程建设领域的失信行为记录已联通国家信息中心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数据源;24个省市实行电子招投标系统, 并与全国电子招投标系统网络实时连接;建筑工人实名制与“一卡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于2017年5月份试点上线;各省市陆续实行建筑企业资质和行业人员资格网上申报“五个零” (申报零资料、受理零窗口、办件零人工、领证零上门、归档零纸件) 。
综上所述, 我国监管信息化先后经历了政府内部信息系统建设、全国监管网络架构建设、企业与行业信息全面监管与服务三个阶段, 逐步实现了由单一信息处理系统到行业监管信息平台, 由单纯审批功能到“审批+监管+服务”综合功能, 由部门系统业务到与社会信息系统连接共享的四个转变, 如表1所示。几年来, 监管信息化重点关注行业信用, 开发建筑行业信用监管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建筑监管电子便利化, 充分结合政府电子政务系统, 如电子招投标系统、建筑企业资质网上申请和审核、劳务用工实名制电子化以及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等, 这既体现中国建筑监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 又预示着建筑监管信息化朝服务型方向发展的趋势。
2 国内监管信息化的架构
当前我国监管信息化体系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国家级—省级—省级以下单位, 如图1所示。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全国建筑市场基础信息分为四类, 即企业、人员、项目与诚信信息。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建筑市场有关企业 (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的企业资质资格、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良好行为以及变更情况等信息。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 (指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的执业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不良行为、良好行为以及变更情况等信息。项目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几大环节中的具体信息、违规或不良行为。诚信信息主要是基于上述三库信息形成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库, 是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的集合和政府与公众监督的公示平台。
在纵向数据传递上, 基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负责将人员、企业、项目、交易等数据, 经上一级行政建筑部门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全面性后, 通过其电子政务平台层层上传。至2016年底, 住建部平台已完成与31个省级“四库一平台”的数据实时连接。围绕“四库一平台”, 部分省级单位开发运营电子招投标平台与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省级电子招投标平台 (包含交易中心平台、第三方平台、国企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行政监督平台) 在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进行集中管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标准Open API与监管部门、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建立数据接口, 建立建筑工人的实名ID, 实行线上全程监管。纵向监管体系实现了以四库一平台为中心, 辅以电子招投标平台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 在数据整理、分类、传输、分析和共享的基础上对行业动态监管。
表1 监管信息化历程 下载原表

在横向数据传递上, 监管体系除了为建筑行政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数据, 协助其电子审批、监督管理、辅助决策以及其他业务, 同时为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公安厅等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接口, 进行数据传递。企业在备案上传数据的同时, 也能从监管体系的数据端下载相关数据进行各项行业活动, 如资质申请、信息查询以及项目招投标等。
3 典型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现状
3.1 北京监管信息化
北京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信息化起始于2003年, 通过网上公示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等措施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坚持服务与监督并存, 提升行业诚信意识。2017年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实时公示包括建筑行业在内的各行业信用数据, 并会同市级“四库一平台”以及工商、金融、税务、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 交换、归集、应用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 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化监管。在招投标电子化方面, 北京市网络覆盖和系统建设速度较快, 其电子招投标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 已于2017年在全市各区全面推广全程电子化招投标, 其“三大覆盖”特点即市区两级覆盖, 施工、监理、材料及货物等采购种类全覆盖, 招投标交易监管服务流程全覆盖已成为其他省市进行电子招投标建设的发展目标。截至2017年10月份, 1700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了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在用工实名制方面, 北京市于2011年在建筑业全面推行用工实名制, 辅以发放实名制卡。该市规定进京建筑企业必须执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并将实名制备案率纳入企业年度市场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其实名制管理平台由单个企业或项目的试行到全市的全面执行, 从民工护权、企业监督到信用评价与监督服务, 北京市的实名制管理系统日益完善, 该形势既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及工人监管体系, 又能促进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业诚信氛围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3.2 上海监管信息化
上海市对建筑行业的信用管理统一于上海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 其中的企业诚信手册体系负责管理建筑企业的信用评分。从2015年起, 上海市将信用评分纳入招投标的评标环节中, 结合上海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采集各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 形成客观公正的信用评分。在电子招投标建设方面, 上海市建立了完善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 该系统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组成。同时为了推进该系统建设,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断推出建设工程不同主体的电子招投标数据标准规定, 如2017年推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电子招标投标文件数据标准 (2017版) 》。在用工实名制方面, 上海市在2014年已启动建设上海市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系统。该系统由“个人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和“企业查询入口”三部分组成, 除了与企业的登记考勤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还与公安人口库、政府电子政务平台联网, 实现数据横向共享, 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主体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3.3 江苏监管信息化
江苏省围绕该省的“四库一平台”, 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建筑行业的信用监管、电子招投标管理以及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该平台下设21个子系统, 其中包含各地信用平台、工程招投标和实名制管理等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与区级行政单位的业务系统相连接, 形成庞大统一的监管信息化网络。在行业信用监管方面, 目前该省四库一平台已连接10个地区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 统一管理各区域上报的信用数据。同时, 江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通过区、市、省三级信息实时推送, 实现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在电子化招投标监管模式创新方面, 推出电子标前勘察、实行履约保证金预警系统以及评标专家在线考评等, 推进工程项目招投标高效率和便利化。在用工实名制管理方面, 江苏省四库一平台下设省级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并实时连接10个区的建筑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系统, 实现数据的及时上传、更新与交换。充分结合大数据时代新兴科技, 江苏省各区相继推出监管创新方式, 如2016年新沂市实行包含实名制系统在内的“智慧建工监管控制平台”和淮安市2017年全面实行的人脸识别考勤系统。
4 国内监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东部沿海省市率先推出、试验建筑业监管创新举措, 充分利用大数据新兴信息技术, 将政府监管、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地衔接起来, 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试验效果, 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但是不可否认, 我国监管信息化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有如下四方面: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大、数据横向传递问题、监管信息实时性与动态性以及数据利用不充分。
4.1 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大
截止2016年底, 全国31个省份均已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但是不同省份地区的监管信息化水平差异较大, 其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用工实名制平台以及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数据库与信息标准建设有很大不同。发达地区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大数据技术进行监管创新, 基于监管平台推出便利型和服务型监管方式, 并加大对监管信息化的资金投入, 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不发达地区的建设管理部门因设备条件较差, 信息收集、处理和加工能力较低, 导致政府与建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不足, 监管平台停滞于信息发布的基本功能上, 监管信息化发展较为缓慢。同时, 各省市属于国有和第三方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数量分布不均, 用工实名制平台并未全部覆盖所有省市等现况, 各地区监管信息系统信息标准存在差异, 导致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差异较大。
4.2 数据横向传递不畅
监管信息化的基础载体是数据及其传输通道。当前, 纵向数据传输即国家级—省级—省级以下单位采取统一的数据对接模式进行数据上传, 数据交换系统稳定运行, 上传数据较为及时、准确、完整。但是在横向方面, 由于信息化标准不同、数据接口端不匹配以及建设标准不统一, 跨省域、跨部门建筑监管体系的数据传输存在滞后、失真以及缺失等问题。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只针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业绩入库, 对于跨部门的工程, 如水利、交通等数据通道尚未联结。这导致跨部门、跨区域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低下, 企业资质、项目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和发改委等各系统“信息孤岛”现象突出, 信息交互水平不高, 严重制约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4.3 信息实时性与动态性有待提高
由于“建筑市场+施工现场”的两场分离现象, 监管信息缺乏实时性和动态性的问题长期存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未充分落实, 在安全、质量等现场监管系统中, 如已发生的企业、人员信息变动, 不能即时反映在市场监管系统的企业、人员信息库中, 现场信息更新滞后, 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 给建筑市场交易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同时, 由于技术、资金等条件约束, 政府与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动态监管效率不高, 监管数据传输性能和有效性较低,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企业与项目的监管力度。
4.4 数据价值有待挖掘
作为传统行业, 建筑业信息化程度一直比较低, 各地监控平台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抽取、清洗、转换、装载的工作还未引起足够重视, 行业监管数据的整合度和综合利用度不高, 未能充分体现数据的信息价值。国内对大数据挖掘、分析及处理能力处于起步阶段, 分析工具应用相对滞后, 对大量的工程数据无法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应用, 因此网站内容的信息还不能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宏观政策提供参考。在公共数据服务方面, 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和信息标准体系并不完善, 公共服务性质的软件、APP等产品数量欠缺, 信息公示工作成为技术性难题, 导致数据利用程度降低。
5 监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当前, “互联网+”与政府服务相结合, 意味着我国政府职能正向服务型转变。针对国内监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现有问题, 并结合若干省市和企业的创新监管应用, 从“互联网+”电子政务的视角对未来监管信息化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几方面预测。
5.1 结合大数据的创新监管
“互联网+”时代, 大数据为政府监管和政务服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国内较为先进发达的省市均致力于在建筑监管领域推行大数据信息技术应用, 并结合建筑企业信息化与建筑工程信息化, 在BIM、VR以及智慧工地等方面推动监管信息化发展, 该趋势尤其以东部省市的创新信息化监管举措较为显著。信息技术发达地区积极探索分析各式新兴信息技术与建筑监管工作结合所带来的利弊, 进一步提升建筑管理工作的高效和监管服务的便利度, 同时其创新监管举措又能为全国各地区监管信息化发展积累丰富工作经验。因此大数据应用带来的利好给监管信息化发展创造了全新的创新视角, 国内的监管信息化将围绕大数据窗口向更广地域、更深层次和更高质量展开。
5.2 监管创新服务化
“互联网+电子政务”的目标导向是利用“互联网+”促进政府服务的便民化和高效化, 减少业务双方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互联网+”时代为建筑行业创新监管提供技术保障支持的同时, 也引导行业监管朝着服务化的方向发展。各个省份的行业监管信息化均在深化大数据应用原则和突出大数据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 充分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手段, 研究开发各类电子监管服务平台, 如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审图系统、资质审核系统以及实名制管理系统等。各类信息化创新监管举措既解决了建筑企业往返于政府部门办公业务无法及时解决的难题, 又改善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模式, 提高政务办事效率。在满足双重需求的驱使下, 未来的行业监管创新将更会偏向于服务便利化。
5.3 信息化标准统一
不同系统间通过大数据技术应用建立统一有序的信息化标准, 有利于打通软件间数据流通瓶颈, 完善建筑市场中企业、人员、项目、信用四大基础数据库, 使资质审批与行业监管能共享共用、尽享尽用数据信息。统一的信息化标准能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和应用程序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结合国外信息化发展经验, 凭借大数据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政府和企业将不断加强研究对建筑管理和信息技术的优化结合, 建立更为统一的信息化标准, 实现各省市跨区域、跨部门监管数据互联互通, 提高信息交互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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