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BIM应用的我国工程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探讨
1 引 言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简称BIM)是对设施物理与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是推动建筑业信息化转型的关键技术。然而,当前的BIM技术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或挑战,比如项目管理模式及工作流程变化带来的应用抵触情绪;BIM协同中法律界限不明,缺乏纠纷处理机制;数字化的模型成果存在参与方的权属争议;多方协同参与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分配问题,等。研究表明,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争端处理、项目交付、协同工作等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良好的合同管理将有利于BIM技术的应用。但是,我国建筑行业目前适用的合同文本难以应对这些由于新技术应用而带来的工程实际问题,而现有研究虽然能够为构建适应BIM技术发展的合同体系提供参照和指引,但缺乏与具体合同条文的结合,难以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这是本文选择我国合同管理实践、发起此项研究的初衷。
本文选择中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设计合同》)、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为研究对象,在作者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梳理,把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受到BIM技术应用影响的条款选取出来,运用文献研究和归纳演绎的方法,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变更对策或建议。
2 BIM应用下我国工程合同部分条款的问题解析
通过对《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梳理,发现其在知识产权、责任与义务、BIM费用与保险、工程变更、模型法律效力、模型开发水平等六个方面存在与BIM技术应用不相适应的问题,具体问题归纳见表1,分析如下。
2.1 知识产权方面
在传统工程建设模式下,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设计合同》第二部分第13条和《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11条中,约定发包人、设计人、承包商各自拥有其为工程实施所提供或编制的图纸、文件的著作权。但是,BIM技术的应用给传统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2.1.1 模型著作权
BIM模型包含了由多个参与方协同、彼此依赖而完成的多种信息,所有贡献者都可能提供相应的成果,包括软件、内涵、细节、表达语言、专业沟通模式等,这就产生了模型著作权归谁所有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1.3.7条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其保护范围包含建筑模型作品,但从这一法规颁布的时点和背景来看,其所指的并不是建筑信息模型,而是基于规划方案或设计图纸完成的展示模型。因此,确定BIM模型的著作权归属于谁在我国尚无法律依据。
2.1.2 数据所有权
BIM技术的协调性特点决定参与者之间需要进行数据的传递和共享,但数据存储到模型中后不是静态的,会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持续更新,导致数据所有权的界限趋于模糊。在共享数据的过程中,参与方的任一操作很可能在无意间侵犯到另一方的数据所有权,甚至可能出现数据被修改和转让、模型中机密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此情况下,由于我国合同文本中尚未对数据所有权进行规定,所以有关数据所有权内容的增订十分重要。
2.2 义务与责任方面
2.2.1 一般义务
《设计合同》第二部分第2.1条、第3.1条和《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3.1条、第4.1条对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的一般义务做出了规定。但在BIM技术应用的背景下,由于各参与方之间的协作增强,要求多方共享和交换大量多专业电子数据,缺乏对综合模型的统筹管理会给项目带来巨大风险,由此需要“BIM模型管理者”这一新角色。而当前合同条款中尚未明确这一新角色的职责,这将会导致模型管理者、项目经理和其他参与方之间的职责模糊,一旦出现设计错误、传递信息错误、数据丢失等情况,责任将无法划分。
2.2.2 专业责任
《设计合同》第二部分第12.1条对专业责任只有一个泛泛的定义,并没有对其内涵予以明确界定。在传统的建设模式下,承包商可以合理地依赖由业主转发的设计文件来开展施工和成本管理工作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在基于BIM的建筑协同过程中,各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却深度依赖来自其他参与方的模型或数据,这会导致设计方和承包商在专业责任方面承担的问题出现混淆。
2.3 费用与保险方面
2.3.1 费用
《设计合同》第二部分第10.1条和《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2条对合同价款、计量与支付方式等做了详细表述,但缺乏对BIM相关费用的规定。特别是在参与方可以选择是否在合同中包含BIM相关条款时,对于应用BIM技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购买与BIM相关的软件和硬件、管理运营费用等,如何分担还缺乏明确规定。此外,建筑师和业主在设计费上也存在分歧。虽然BIM技术的应用能够提高建筑师们的工作效率,但同时他们的计费工作时间减少也可能导致他们的计时薪酬降低。同时,在正向设计的目标没有实现的情形下,设计方除了要完成设计图纸外,还要另外完成BIM模型,因此往往要求有额外的收费。而业主方的共识却是使用BIM技术是建筑师服务的自然扩展,他们不愿意为使用模型支付额外的费用,而是希望建筑师们能够利用BIM的高效率收回成本。所以,为解决这些分歧,亟需在BIM收费方面增订条款进行规范。
2.3.2 保险
《设计合同》第二部分第12.3条中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规定,在《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8.1条中亦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规定,但这些传统政策在BIM技术应用的背景下,已不能充分保护项目团队免受所有潜在的风险。首先,随着承包商介入项目的时间越来越早、在BIM模型中的参与越来越深,甚至会在设计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传统保险已不能涵盖他们在模型中涉及到的越来越多的施工前服务,他们则面临更多的风险管理问题。其次,目前BIM项目在保护措施上的缺陷可能会带来数据损坏、丢失甚至盗窃,传统的保险政策并未涵盖电子数据丢失或损坏等的保险范围,可能造成巨大的财务损失。
2.4 工程变更方面
工程变更在建设活动中不可避免,对此,《设计合同》第二部分第11条对发包人变更时限、费用、允许变更的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0.3条也明确规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变更的程序。但如果在BIM项目中还遵循传统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会影响各参与方之间的协作效率。这是因为传统的变更程序需要经历从申请变更到CAD图纸变更、再到纸质版图纸变更的过程。而引入BIM技术后,所有变更指令可在协作平台上实现,传统繁琐的变更流程被智能化程序更替。此外,由于各方均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修改,会引发变更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为后期的工程索赔埋下隐患。
2.5 模型法律效力方面
《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均没有说明BIM模型是否属于合同文件。而在实际工程中,会出现BIM模型的法律效力判别不清的情况。甚至,即使将模型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当模型与其他合同文件(单独的计划、规范或其他设计文件)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如何看待模型的优先级也是一个新问题。
2.6 模型开发水平方面
模型开发水平(Level of Development,简称LOD)是指BIM模型中各构件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应该达到的预期完成程度。我国《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均没有关于模型开发水平的规定。与传统建筑不同的是,从设计到施工再到交付的过程中,BIM模型会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需求被不断深化,与此同时,业主也会要求设计师提供更多的模型细节。如果对模型LOD的界限和要求不够明确,各参与方对模型在每个阶段应达到的开发水平的理解会不一致,可能发生冲突。
3 对我国工程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根据境外的研究和实践情况结合我国合同条款提出相应的变更建议,见表2,分析如下。
3.1 知识产权方面
3.1.1 模型著作权
目前关于模型著作权归属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其一,由于BIM并没有改变设计的固有原则,著作权应属于设计师;其二,将BIM模型视作一种产品,模型所有权和数据都应在项目完成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业主;其三,因为模型是由来自不同方面的作品拼接而成,每个元素的知识产权都应按原始创建者所做出贡献的比例归其各自持有。在国外的合同文本如ConsensusDOCS 301和AIA E203中,明确规定各方可按自己的贡献拥有部分著作权,建议各方授予其他参与方模型使用许可,以在同一项目中复制、分发、展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方的作品。这与我国《著作权法》第2.2.13条和第2.2.16条中“多人共享著作权”的规定相吻合,我国的工程合同修订也应符合这一基本原则,增加类似于“各方按自己贡献拥有部分著作权”以及授权许可的规定。
3.1.2 数据所有权
为保护模型中的核心数据不泄露,有研究指出,可在合同条款中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和其他限制性条款,或提交有限的数据,甚至把提供的信息设置成“只读文件”或采用数字签名等方式。AIA E203第2条要求参与者必须在拥有数据所有权或者持有传输数据的授权前提下才能传输数据。而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数据所有权的专门法律条文,仅在著作权和信息安全相关法规中有零星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等数据,因此“数据所有权”有待未来修法予以明确,目前可参照上述做法,在合同文本中增设条款,明确数据权属,禁止无授权使用和传递其他参与方的数据,在数据的共享、使用和安全上做出明确限制。
3.2 义务与责任方面
3.2.1 一般义务
由于出现了“BIM模型管理者”这一新角色,ConsensusDOCS 301建议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模型管理者,认为这样的安排不会重新构造原始合同关系,不用在合同文本中修改传统角色的职责。这一做法有借鉴价值,我国也可在当前合同范本中,确定“模型管理者”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明确其职责包含协调和维护BIM模型、参与BIM项目的风险管理、负责模型的更新审查工作,与已有角色的职责区分开来。
3.2.2 专业责任
针对缺乏专业责任定义的问题,在多数实际情况下,参与者会采用免责声明的形式,免除自己的模型或数据被另一方使用后带来的专业责任,但过多的免责声明将导致参与者缩手缩脚,从而妨碍BIM技术的实际应用。所以,Simonian等认为承包商有责任识别所有BIM中信息的有效性和价值。美国的标准合同AIA E203规定模型未经授权即被他人使用时,提供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还要求各参与方在依赖BIM的执行计划和授权许可中定义的要素或模型开展自己的工作时,应自己承担超出许可范围而引起的任何风险。我国应参考这些做法,首先在合同文本中更加详细阐述“专业责任”一词的含义,其次应对超出各方专业责任范围的免责情形做出明确规定。
3.3 BIM费用与保险
3.3.1 BIM费用
虽然ConsensusDOCS 301中约定BIM模型的管理人员费用应由雇主支付,但对于其它额外费用依然尚未说明。有研究认为模型的创建可以为模型的下游使用者增加价值,让业主得到更便宜、节约的项目,所以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由业主对BIM应用情况予以补偿。目前,国内各地的做法倾向于由业主向设计方或施工方支付相应的BIM技术应用费用,该费用计价规则已见诸于国内各地出台的BIM应用费用标准,或按照单位(每平方米/每千米等)计价;或按建安费的费率计价,根据工程类型调整。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取费标准,所以合同文本应补充关于BIM费用由谁承担以及取费标准的条款。
3.3.2 BIM保险
考虑到上文所述的风险,ConsensusDOCS 301和《香港BIM合同条件》都建议各方购买涵盖各方贡献的保险,确保能应对BIM合同所引发的潜在责任。在ConsensusDOCS 301的BIM附录中还考虑到了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要求所有贡献者都必须获得技术或网络责任保险,涵盖电子安全漏洞和错误、未经授权的员工行为、病毒攻击、黑客、身份盗用或私人信息丢失以及侵权引起的数据问题等。这些崭新的保险内容都应在我国合同文本中有所体现,以保证各参与方的风险得以合理分配,取得适当的经济保障。
3.4 工程变更方面
针对工程变更程序过于陈旧、繁琐的问题,实际变更操作应尽可能利用BIM技术可视化、协调性等特点,直接在BIM协同平台完成变更流程,按变更请求实时修改模型,用电子化响应代替二维图纸会审和纸质文件的审批流程。因此,合同文本应根据技术升级后的流程操作重新对变更程序进行修订,同时为避免工程变更责任判别不清,还应规定在模型中或协同平台上留存相应模型版本记录。
3.5 模型法律效力方面
一般的工程实践中,任何可证明设计布局的图纸以及有关施工细节的材料都应视为施工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我国合同文本应将BIM模型纳入合同文件的范围,用于约束各参与方行为,指导工程进展。此外,在如何确定模型法律优先级方面,有研究认为,由于BIM模型在整个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具有集成数据和协调作业的作用,应在所有文档和数据中具有最高优先级。《香港BIM合同条件》反映了这样的提法,明确规定了设计模型的优先级,但其优先顺序可酌情修改以满足项目的特殊要求。我国合同也应参考这一做法,首先在合同文本中规定模型处于怎样的优先等级,其次补充“优先级可酌情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进行更改”此类字句,从而灵活应对工程实际问题。
3.6 模型开发水平方面
在开发水平方面,我国《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规定了项目设计阶段中移交模型的精细度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LOD1.0项目级模型单元、LOD2.0功能级模型单元、LOD3.0构建级模型单元、LOD4.0零件级模型单元。同时该标准的第6.2.5条规定“方案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1.0,初步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2.0,施工图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深化设计阶段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具有加工要求的模型单元模型精细度不宜低于LOD4.0,竣工移交的模型精细度等级不宜低于LOD3.0”。而我国的合同文本因条件和时限的缘故没有将这类要求落实,国内各地不能依据不同的环境条件和要求去设定各自的响应水平,所以我国合同应尽快将标准中关于BIM模型在各阶段精细度等级划分要求增加到合同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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