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基于各地政策文本对比分析
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已有十余年,截至目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已基本覆盖全国,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诚信的市场氛围形成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建筑行业的发展变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依然时常发生。在这种背景下,深入了解各地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现状与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各地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从评价主体、指标体系、信息采集与结果应用四个方面梳理我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现状,分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为其未来发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 各地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政策汇总
为了更好地研究我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本文以地域的全面性为标准,在内地31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以“诚信”、“信用”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其中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和辽宁省暂未在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网发布相关政策文本,山东省仅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浙江省仅有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办法,没有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因此在后文的分析中剔除以上地区。同时,考虑到时效性与对比口径的一致性,剔除最近更新版本在2012年以前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湖北省、四川省),最终选择了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研究。19个案例地区覆盖了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市,保证了比较分析和归纳总结的全面性。各地区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2 各地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比较分析
综合对比各地区(指19个案例地区,下文同)信用评价的政策文本,涵盖了评价原则、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流程、评价信息的管理、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其具体内容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根据重要性及影响程度大小,本文选取评价主体、指标体系、信息采集与结果应用四个主要方面的内容进行对比研究。
2.1 评价主体比较
各地区的评价主体主要在主管部门、评价主体组成、机构设置三个方面有着异同。一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评价工作的开展。目前各地都是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部门。二是评价实施主体的构成,评价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的评价工作。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信用评价工作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实施,极少数地区的信用评价有除政府部门外的其它组织参与。仅有4个地区尝试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评价工作中,上海市和海南省在文件中提出行业协会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信息记录、发布管理等工作,吉林省则允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其它评价的相关工作;除了行业协会的参与,广州市赋予建设单位10%的履约评价权。三是机构的设置形式,指评价机构内部组织框架。目前常见的组织形式为,各监管部门组合成立信用评价小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下设办公室负责,这种形式便于灵活调整精简人事,但存在组织稳定性和评价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能很好地保证等问题,专设独立办公室可以很好地保证评价管理的持续性稳定性,便于培训学习,但增加了组织机构的复杂性,目前仅有天津市设立信用评价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两类: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多数地区还是单一政府评价型,下设组织形式不尽相同。虽然有少部分地区允许行业协会参与,但在实际工作中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并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地区开始尝试第三方评价。
2.2 指标体系比较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多角度全面覆盖的指标体系,从评价修订过程来看,各省市的评价内容从各异到趋同,都体现了对企业实力与过程表现的综合考察。
(1)评价内容
从评价考察的内容来看,各地区的评价体系可以概括为“5+x”模式。其中“5”是指各地区评价内容的共同点,包括业绩、奖励、处罚、工程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内容的规定相一致。“x”是指各地区评价内容的不同点,各地根据地区政府部门的管理目标与不同的政策导向“因城施策”地选择不同的考察内容,如北京市、湖南省等七个地区对外地市场开拓情况进行考察,上海市、湖南省等六地将质量安全标准化检查列入评价内容。
(2)评价指标
从评价指标的构成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传统评价模式,以市场行为与现场行为为基本框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单独列项考察。在这种模式下,现场评价指标根据确定方式可以分为经验考察与规范考察,经验考察是从实践经验中总结或从现实问题出发来选择和构建评价指标,主要依据现实中企业频发的不良行为类型与扣分整改情况确定评价内容,更有针对性;规范考察则是通过国家规范性文件或国家标准要求来确定施工企业信用的评价指标,评价内容则更加全面。
二,简化评价模式,以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为基本框架。这种模式与传统评价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现场行为单独设置考察内容,而是将现场行为所包含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企业不良行为目录中,以“处理/处罚“的形式进行考察。
2.3 信息采集比较
有效的信息采集方式决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常用的信息采集方式有:企业自主申报、系统自动采集、评价部门代为录入及现场采集等。各地区的信息采集都是根据评价内容的特点、信息化水平与地区行业发展水平等,采用企业自主申报、系统自动采集、现场评价与相关部门上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关于市场行为信息采集,如企业基本信息、工程业绩、奖励处罚等,这类评价内容较为客观,因此以企业自主申报、认定部门代为申报与系统自动采集的方式为主。虽然各部门内部形成了各自的网络系统,但跨部门、跨行业、跨省域的数据库还未实现数据共享。
关于现场行为信息采集,采用传统评价模式的部分地区,需要评价人员去施工现场采集信息,虽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采用现场评价的方式更加全面且直观,但人工评价易导致存在主观差异性造成的得分偏差等问题,且对评价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较高。采用简化评价模式的另一部分地区,其工程质量、安全文明行为则是由系统采集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记录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进行评价,如天津市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数据来源于监管系统数据与各相关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从数量上看,两种类型基本各占半数。
评价周期方面,大部分地区采用实时更新与阶段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市场评价信息与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于信息平台上实时更新,现场行为评价以阶段评价为主,评价周期有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多种类型。
2.4 结果应用比较
为了更好地利用信用评价约束施工企业行为,除湖南省、重庆市注明另行制定规则外,其余地区都在“评价办法”中对应用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主要方法如表3所示,其中“费率优惠”中的“费率”指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
各地区都将招投标市场准入作为结果应用的主要方法,差异体现在是否强制使用与信用标比例两个方面。一是使用的强制性,包括福建省、北京市等11个地区都在“评价办法”中明确规定实行信用评价与招投标市场的挂钩制度,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必须将信用评价作为评标依据,吉林省正在逐步将信用评价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二是信用标比例的灵活性,北京市、河北省按照工程规模与特点由主管部门或招标人选取信用标比例,广西自治区按照工程规模随机抽取比例,广州市只设置权重比例上限,其余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固定的信用标比例。
广州市在2018年取消了关于在选择预选承包商时对诚信综合评价排名的规定,改为“是否使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交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公开招标的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权重由10%改为“不得超过20%”。广州市信用评价开展时间较长,发展较成熟,向市场放权是落实“放管服”精神和招标人负责制的积极探索,但我国多数地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时间短,在招投标市场中使用信用评价仍然是约束施工企业行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3 我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存在的问题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体系的实施,对于约束企业、规范市场起到了关键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不可否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待改进的地方。
3.1 政府部门长期承担主导职能,评价主体构成过于单一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企业数量多、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只有政府部门有能力协调社会各方,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完成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推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体需要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保证信用评价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因此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价主体优势较为明显。但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长期承担本应由市场承担的职责,其较强的垄断性不可避免的使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不起来,无法有效盘活市场;其次,评价主体过于单一、公众参与度低使评价结果受到一定的质疑,本应为市场提供参考信息的信用评价也因业主对评价结果存疑而不予采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3.2 现场评价指标以合规性要求为主,结果差异性小,正向激励不足
我国现场评价指标大多是根据国家规范标准和部门行业管理要求拟定的,评价内容全面且指标多样,有利于从各方面保证现场管理质量,但由于属于底线指标,是每个施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导致现场行为评价结果区分度不高,并且现场评价以扣分制为主,也无法实现对企业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根据各地区对比发现,现场评价缺少对关键指标的一票否决制度,如某一项目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仅扣工程质量行为的20分,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后对企业的最终评价结果影响很小,导致企业不重视一些比较严重的诚信问题,重大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评价指标的不合理导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数较集中,评价结果缺乏整体上的区分度,无法有效体现出不同企业的优劣。
3.3 信息化建设力度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较落后
目前我国还有部分地区的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数据库还没有共享,信用评价的现场评价与各监管机构日常检查有重合的部分不能直接从各监管部门数据库中调取,导致信息的重复采集,已有数据没有得到高效充分地利用。其次,现场评价主要采用评价人员现场打分的方式,主观性较大,存在分差不明显、评价效率低等问题,这种采集方式必须配以繁复冗杂的人力审核过程,也降低了信息的时效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信息化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3.4 结果应用方式具有局限性,管理辐射范围有限
对施工企业产生最直接影响的应用方式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但政府部门只能将“信用标”明确地“强制”使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主要为大型、国有施工企业,因此对于许多不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而言,信用评价对其约束力并不大。同时,业绩实力在信用评分中贡献较大,固定的信用标比例没有考虑到项目规模与特点,排名较后的中小型企业在与排名较高的大型企业竞争过程中凭借自身技术优势获得项目的难度更大,导致部分信用得分排名较后的企业不得不采取“非诚信行为”,也使得信用评价这一监管方式一定程度地“失灵”。
4 我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改进建议
针对现有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的主体单一、差异化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信用评价体系失效等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4.1 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建筑市场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市场,因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应是一个单方考核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等多元主体的参与可以避免对企业的片面评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单一政府评价的廉政风险点。另外,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到信用评价中来,也可以建立公众监督平台,收集来自施工企业合作方、媒体的意见反馈与举报信息,形成更加全面的评价体系。
4.2 转变政府职能,形成“X+1+X”市场新体系
在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色也应从“信用评价者”转换为“信用体系建设者”与“信用信息整合者”,积极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牵头形成“X+1+X”市场新体系,也就是上游是多渠道信息采集,中间是信息的统一高效管理,下游是信用信息多形式充分利用,这是我国未来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趋势。
4.3 增加差异性评价指标,提高信用评价的可操作性
为了提高现场评价的区分度,可以在评价内容中增加更能体现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水平差异性的指标,设置为加分清单,也可以适当增加观感质量评价,避免发生符合规范标准但无法达到使用功能的现象。对于部分总体类、印象类指标(如必要的标准、完善的体系等),这些指标的定义不明确,不仅给评价工作带来困难,也会使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不足,因此可以减少或者取消此类评价指标,使评价工作更加简单高效。此外,各地应针对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设置一票“否决”指标,提高施工企业对重大问题的重视程度。
4.4 建立现场信息自动采集系统,打通监管部门内部信息壁垒,提高信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带领各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或监管数据库,并且应用大数据相关技术在不同监管系统之间建立统一的信息化标准,由此打通各个监管系统间数据传递瓶颈,避免数据重复采集的情况,不仅可以从源头上保证信用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也可以简化信息的审核过程,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减少信息管理过程的工作量。对于必须进行现场采集的内容,使用可追溯原始数据的指标体系替换需评价人员现场评分的评价内容,例如采用人脸识别系统打卡代替现场抽查确定到位率、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并匹配单一二维码保证试件的真实性与数据的唯一性等。
4.5 提高信用评价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形成全专业全类型全水平施工企业的全面管理
信用评价管理辐射范围有限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针对性与灵活性。因此为了提高信用评价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主管部门可以对不同专业、不同承包类型的施工企业设置更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并单独排名,可以增加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评价,或设置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指标,从而将不同专业类型主体纳入信用评价管理网络中。或是根据工程规模与特点设置比例灵活的信用标,如小型项目设置比例较小的信用标或设置信用合格线,提高中小型企业的业务竞争性,扩大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影响范围。还可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如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横向联系,形成联动协调机制,拓展信息获取渠道与应用范围,使信用评价的覆盖更广泛,从而实现对各专业、各类型水平施工企业的有效管理。
5 结语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改革不是一夕之间就能完成的,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社会各方力量的主观能动性。在我国监管政策调整和建筑市场转型与改革的大背景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政府实施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完成建筑业科学改革发展的基本要求。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比各省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政策文本,梳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为未来发展提供参考意见,使其发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有的精神和作用。
[2]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Z].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