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强制监理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博弈分析
1 引言
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是以1987年版FIDIC合同条件为基本模式构建的,工程监理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代表业主控制工程建设的费用、工期、质量。我国监理行业的催生背景并非市场经济自然运行所致,而是在建设管理部门的行政主导下完成的。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至今,监理企业数增加了10余倍,从业人数增加了40余倍,市场竞争激烈,也导致了监理行业的种种乱象,工程监理不尽责的现象相当普遍。
近年来,我国开始研究在某些类型的工程项目中取消强制监理。2018年9月28日,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2018年3月19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中明确,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此外,厦门、成都、天津、广州都先后发布通知明确部分类型的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否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费用、工期管理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博弈分析,对取消强制监理前后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取消强制监理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 当前监理行业的困境
(1)监理行业自身的恶性循环
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理单位呈现规模小、总体素质不高、经营模式单一、缺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状况。同时,由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一次性合同关系,未形成长效机制,使监理单位更多的是将工作放在“揽活”上,而非提升服务品质上。一些监理单位为抢占市场,不计成本,以绝对的低价介入,压低工程监理的费率。
监理单位无法获取经营利润、形成资金的储备和积累,使得监理单位无力积累足够的人力资源,只能雇佣一些综合素质较低的人员。并且没有条件加强人员的法律、合同意识和工程技术知识更新,无法强化单位管控能力,从而加剧了监理单位的履职不力,致使其服务质量降低,甚至产生了“吃拿卡要”等诸多违规行为。
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使得建设单位进一步压低监理费用,形成了当前监理行业取费低、待遇低、素质低、影响差的恶性循环。
(2)建设单位的不良影响
很多时候,建设单位不是工程的最终使用者,这使得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当中首先考虑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保障最终用户的权益。因此建设单位在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中,必然会优先追求费用最低、工期最快,此时极有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降低。质量、进度、费用的相关影响关系见图1所示。同时,由于建设单位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公司随之撤销,导致了建设单位对承担工程质量意识的薄弱和缺少对其承担责任的约束,导致了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指定不合格材料、甚至虚假勘察等违规行为的产生。由于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加之行业恶性竞争激烈,因此其难以拒绝和违背建设单位的意志,只能顺从建设单位的行为,使得监理成为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的替罪羊。
3 取消监理前后施工单位违规质量行为的博弈分析
3.1 强制监理对施工单位违规质量行为影响
假设:施工单位有α(0≤α≤1)的概率选择违规质量行为,则有(1-α)的概率选择合规的质量行为。当施工单位发生违规质量行为时,监理单位有β(0≤β≤1)的概率发生寻租,则有(1-β)的概率不发生寻租。建设单位有γ(0≤γ≤1)的概率进行检查,则其有(1-γ)的概率不检查。当建设单位进行检查时,有ρ(0≤ρ≤1)的概率发现违规行为,则其有(1-ρ)的概率没有发现违规行为。设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委托费用Ws表示,当施工单位采用违规的质量行为时,设施工单位的违规程度系数用δs(δs>0)表示,δs越大,表示违规的程度越大,此时施工单位发生违规行为获得的额外收益为δsWs。此时如果监理发生寻租行为,则施工单位需要从δsWs拿出一部分用于贿赂监理,设寻租系数为θ,(0≤θ≤1),因此施工单位的额外收益变为θδsWs,监理单位的额外收益为(1-θ)δsWs。如果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当其发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面临惩罚,设此时施工单位受到的惩罚系数为τs,(τs>0),则施工单位的额外收益为-τsδsWs。施工单位的行为博弈树见图2所示。
对于施工单位,其额外收益期望函数为:



此时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策略为:


3.2 取消监理后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策略
取消监理后,施工单位的行为博弈树见图3所示。
对于施工单位,其额外收益期望函数为:



此时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策略为:


3.3 取消监理后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变化分析
取消监理前后,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变化,可以通过比较γ1*和γ2*分析:

(1)当监理不寻租时
当监理不寻租,即β=0时,

若τs>1,则γ1*-γ2*>0,即γ1*>γ2*;
因此,若罚款比违规所得更高时,有监理时施工单位发生违约行为的概率比没有监理时更大,即取消监理后施工单位的违规质量行为不会升高。
若τs<1,则γ1*-γ2*<0,即γ1*<γ2*;
因此,若罚款比违规所得少时,没有监理时施工单位发生违约行为的概率比有监理时更大,即取消监理后施工单位的违规质量行为会升高。
(2)当监理寻租时
当监理寻租,即β=1时,

当


综上,通过比较取消监理前、后施工单位的违规质量行为发生概率,得出以下结论:
1)当监理能够保持公正性,不发生寻租行为时,若罚款金额大于其违规所得,则取消监理后施工单位的违规质量行为不会增加;若罚款金额小于其违规所得,则取消监理后施工单位的违规质量行为会有所增加。
2)当监理存在寻租行为时,仅当
因此,综合来看,取消强制监理对于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影响有限,故试点取消强制监理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有限、风险较小。
4 取消强制监理的建议
结合本文博弈分析结果,为了降低取消强制监理后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当τs>1时,即使取消监理,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违规质量行为也不会增加。因此,建议在取消强制监理的同时,提高对违规质量行为的责任追究和罚款金额,避免施工单位违规质量行为的增加。
2)加强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根据小业主和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设置分层次责任追究机制;但首先应明确对建设单位进行追责,避免建设单位将责任转嫁给施工单位。通过强化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提高其质量意识,提高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水平,要求建设单位在不委托监理时,必须要有具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和管理体系。
3)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起源于法国,通过保险引入独立的TIS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并且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保证和提升工程质量,转移和分散工程质量风险的一项措施。我国也已经开始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开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四条指出“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能有效降低取消强制监理后对工程质量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试行政府采购监理服务。选择一批优秀的监理企业,进入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库,当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监理时,将监理费用交给政府,由政府在合格的供应商库中,根据不同项目的规模和类型,按照配置好的顺序依次委托监理开展服务。据调研,广州住建局发布的《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的通知》中已开始试点这种模式。
[2]朱林美,周晶,吴孝灵.基于委托代理的工程监理激励--监督模型[J].运筹与管理,2011(3):176-180.
[3]张梦泽,金潇.基于中外对比的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分析[J].建设管理,2016(4):8-11.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Z].2018.
[5]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Z].2018.
[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Z].2018.
[7]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Z].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