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部分条文的探讨

作者:苗树祥 何虹熳
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分院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已实施一年多,针对规范中部分条文进行研究与探讨,供设计人员设计参考。
关键词:消火栓环管阀门设置 消防水泵房设置 消火栓系统流量选择 消防泵选择 火灾延续时间
作者简介:苗树祥 通讯处:400050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47号艾佳A栋14F电话:18716426442E-mail:miaoshuxiang@163.com;

 

0 前言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规”)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消规”在消防设计理念及规范编排上具有突破性改进,并且对于目前工程各个领域中存在的多本规范并存且存有争议的地方采用了首创性的改革(即设计规范、设计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三规合一),对于设计、施工、审查人员而言,需要结合工程设计经验,对规范进行深入理解和掌握,以便于更好地进行设计、施工、审查工作。本文结合工程设计经验,对“消规”部分条文进行研究和探讨。

1 消火栓环状管网阀门的设置

   “消规”8.1.6条关于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检修时的规定,指出室内消火栓竖管阀门设置要求,但未指出环状给水管道中横管上阀门设置的依据。有部分设计人员指出,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中,单个消火栓短立管仍可看作竖管,故也可执行 “消规”本条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旧“建规”)8.4.2条第6 款指出:“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89条指出“地下室、单层建筑的水平环网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同一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股水柱到达任何部位”。此条虽然考虑到了在管道检修时,能保证即使发生火灾,也有消火栓可以使用,但这样一来,无形中增加了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的工作量。

   2015年8月1日起实行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7.1.11条指出:“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条文说明指出:“为了确保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提出了设置阀门的具体要求,以保证在管道检修时仍有部分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综合上述规范理解,为了确保管道检修时仍有部分消火栓能正常使用,不至于造成更大的财产人员伤害,建议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中横管阀门设置,可参照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但建议可在每个消火栓短立管上设置阀门以便检修单个消火栓,横管管道一般检修较少,可仍按照“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来设置阀门,确保在管道检修时仍有部分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2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高度及层数

   “消规”5.5.12 条第2 款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8.1.6条第2款均指出:“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此条对于建筑物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大的平原地区没有任何争议,但对于坡地建筑及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存在一定的争议。

   如图1 所示情况,新“建规”8.1.6条条文说明中指出:“消防水泵房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设备和需进入房间进行操作的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也便于操作人员在火灾时进入泵房”。因此此处“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为针对条文8.1.6条第3款:“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所以此处的地下三层及10m高差应为疏散门的室外地面。”

图1 某工程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设置

   图1 某工程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设置

    

   而“消规”5.5.12条条文说明为“火灾时为便于消防人员及时到达……”,“为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人员的进出安全,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对消防水泵房的出口做了规定。”,“……规定设在楼层和地下室时,宜直通安全出口,以便于火灾时消防队员安全接近。”

   综合上述2本规范,对于坡地建筑,若条件受限时,必须设置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时,如图1所示,那此处所针对的“室外出入口地坪”,即为图中的“室外地面二”这个参照标准,这个标准应是消防水泵房疏散门直通的室外地面,也应该是消防扑救面,故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

3 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对于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消规”3.6.2条已经有规定“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馆、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等,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

   对于 “消规”3.6.2 条的理解,需要明确如下2个问题。

3.1 对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原“高规”)中对于火灾延续时间是这样规定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馆、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按3.00h计算……”。

   对照上述说法,可以看到对于商业楼、展览楼及综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的说法没有改变,只是把原来的“一类建筑”改成“建筑高度大于50m”,是因为原“高规”对于一类建筑有特定的规定。

   新“建规”中5.1.1条对于一类建筑有明确的定义。新“建规”把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统一规定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可见定性上更加严格。对于高级旅馆,原“高规”只要是高层建筑,一律定性为一类建筑,但“消规”中对于火灾延续时间中高级旅馆的定语为“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而不是“高层建筑中的……”,故是否可只要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旅馆,其火灾延续时间才可定义为3h呢?

   原“高规”2.0.10 条条文说明中对高级旅馆的定义为“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馆”,对于这一条消防是从严的,故只要是高层建筑中的高级旅馆,就必须严格执行火灾延续时间为3.0h这条规定。因此建议“消规”在修订时,可把 “高级旅馆”的定语修饰放在高层建筑的限定条件中。因为“消规”提前于新“建规”实施,难免有不统一及不协调的地方。

3.2 对综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

   “消规”中仍有综合楼的概念,但是新“建规”中对民用建筑的分类在表5.1.1中已有明确,未见有综合楼概念,只是有“……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这种相类似的概念表述,其条文说明中是这样描述的“……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此条说明是为了区分原“高规”中对于综合楼概念中“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比较有歧义的“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建筑定性的问题。

   原“高规”对于火灾延续时间定义中,只要是高层建筑,而且为综合楼,即定为 “火灾延续时间按3.00h计算……”。虽然新“建规”对于类似综合楼的定义出现在一类建筑中,且定义变为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但对于高层建筑,只要为综合楼,其火灾延续时间就必须按3.00h计算。因此,建议“消规”修订时,应将综合楼的定义修改为“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组合的建筑”,这样才能更好地和新“建规”一致,并且不会产生歧义。

4 消防系统流量及消防泵流量选择

   对于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消规”3.6.1条有明确规定,其条文说明中明确:“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由于民用建筑类别多种多样,其对应消防流量也千差万别,对于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合理选用消防系统流量及消防泵至关重要,既要保证发生火灾时,消防给水系统能够及时提供灭火时所需水量水压,又能保证经济合理,所以必须充分理解规范中条文,并结合工程实际经验,进行合理选择。下面结合某工程实例,对消防系统流量的选择及消防泵流量的选用做进一步研究探讨(仅讨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流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暂不讨论)。

   某工程有2栋多层民用建筑,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满足“消规”6.1.11条要求,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000m2),A栋建筑为多层商业(建筑高度为23m,共5层,每层建筑面积约为1 100m2,体积约25 300m3),根据 “消规”表3.3.2中多层公共建筑,室外消火栓流量选取为30L/s,根据表3.5.2中多层民用建筑中“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等”取值,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为40L/s。B栋建筑为多层办公楼(建筑高度为23m,共6层,每层建筑面积约为2 200m2,体积约为50 600m3),则根据“消规”表3.3.2,多层公共建筑,室外消火栓流量选取为40L/s,多层民用建筑中“办公楼、教学楼、公寓、宿舍等其他建筑”,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15L/s。

   根据“消规”3.6.1 条公式计算,A栋建筑的消火栓用水量为504m3,B栋建筑的消火栓用水量为396m3,故此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消火栓用水量应采用504m3。其室内(外)消防泵流量选择,根据“消规”5.1.6条第1款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所要求,室内(外)消火栓泵流量应取建筑群中室内(外)消火栓流量最大者为额定流量来选择合适的泵组,而不是仅仅以消火栓流量最大的B栋建筑为依据来选取室内(外)消火栓泵流量。此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室外消防泵流量应取40L/s,而室内消防泵也应取40L/s,这样才能保证不论哪栋楼发生火灾,消防水泵都能满足所需的流量要求。

   根据“消规”3.1.1条第3款“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A、B两栋楼不可能同时发生火灾。 而且假如B栋发生火灾,室内消火栓泵出水量是根据实际发生火灾时,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来确定的,B栋发生火灾时,火灾时同时投入使用3 支消防水枪,即实际消火栓泵出水量为15L/s,40L/s为额定流量,实际出水可能并没有那么多。即当发生火灾时,室外、室内消防水泵同时动作,消防水池也能保证满足所需的水量。

5 总结及展望

   “消规”作为第一本消防给水系统的工程建设标准,值得设计人员做更加深入的理解与探讨。作为工程设计人员,对于规范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对于有些有争议的地方,必须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进行研究、探讨,做更为合理的设计。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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