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洞挖工程超挖超填结算争议及处理方法研究
1 引 言
为降低地下洞挖工程中超挖超填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发包人对超挖超填问题合同中计量与计价条款约定倾向模糊性或绝对性,导致超挖或超填会产生较大计量与计价争议,严重制约发包人的投资决策,影响承包人施工的积极主动性,也不利于地下洞挖施工平稳有序推进。本文以某水电工程为例,对各主体标段合同中通用和专用技术条款中与超挖超填计量与计价相关条款进行了梳理,结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超挖超填的相关要求,对目前常见的超挖或超填计量与计价条款及其争议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规范和合同条款的分析提出超挖或超填的计量和计价争议解决方法,旨在为发承包双方有效解决超挖超填结算争议提供可操作的思路与方法。
2 地下洞挖工程超挖超填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2.1 超挖超填的原因
从超挖超填形成机理来分析,超挖超填按原因可划分为两类:
(1)承包人自身引起的。
承包人基于自身利益,承包人实际施工行为未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相关具体要求开展洞挖工作或施工(管理)措施不当而造成洞挖存在超挖超填问题。主要表现为:测量放线不规范、钻孔作业不规范、装药量过大、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Ⅳ类及以上围岩采取超前支护措施等。
(2)地质缺陷引起的。
受前期地质勘测深度和地质构造自身复杂性的制约,地下洞挖实际的地质情况或多或少与招标阶段发包人提供地质资料存在变化,主要表现为:围岩节理裂隙发育、围岩均质性较差、岩层中存在软弱夹层等。
2.2 超挖超填造成的影响
超挖会造成石渣装卸量和运输量增加,支护工程量增加(包括喷混凝土、挂钢筋网以及锚杆等);超填会造成回填物(混凝土)工程量增加。对于开挖过程中需要及时处理的超挖超填工作,超挖超填不仅会造成相关费用增加,而且还会造成施工时间增加或施工中断,甚至影响正常的开挖进度。
3 地下洞挖工程超挖超填的争议处理
目前,水电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公路工程地下洞挖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的不可预见超挖超填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加之,超挖超填问题涉及金额往往一般较大,发承包双方往往就超挖超填结算易产生较大分歧,究其原因在于合同中对超挖超填相关条款的约定存在不足,易产生计量和计价争议。
3.1 超挖超填的计量常见争议
一般情况下,超挖便会引起相应的超填,按照设计的要求,超挖部分往往需要进行回填处理,因此,超挖量与超填量的计量方式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仅对超挖量的计量方式进行详尽的分析,超填量的计量方式不再
赘述。在工程具体实践中,地下洞挖工程发承包双方往往因立场与利益诉求的不同,对超挖量计量常提出三种方式(超挖断面略)。
(1)超挖量Q不含施工规范允许超挖量,受发包人支持,见式(1)。
结合地下洞挖工程的施工规范和超挖相关的技术和计价条款来看,该部分工程量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之中,不予单独考虑。此种方式是具有合同依据的,但在工程具体实践中,在投标时,承包人正常洞挖单价中施工规范允许超挖量存在未考虑或考虑不足的问题。
Q=QA-QB (1)
其中:QA为实际开挖线以内的工程量,QB为施工规范允许超挖范围内的工程量,超挖厚度具体参见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2)超挖量Q为设计开挖线以外的工程量,受承包人支持,见式(2)。
结合地下洞挖工程的施工规范和超挖相关的技术和计价条款来看,此种方式立论存在瑕疵,发包人一般是不予认可的,但承包人往往以事实已发生、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已造成自身费用实质性增加为由“据理力争”。
Q=QA-QD (2)
其中:QD为设计开挖线以内的工程量,即有效工程量。
(3)超挖量Q不含正常洞挖单价中已摊入的超挖量,见式(3)。
结合地下洞挖工程的施工规范和超挖相关的技术和计价条款来看,此种方式是基于承包人完全知晓超挖相关计量条款并在洞挖单价中已综合考虑超挖量的假设。事实上,对承包人正常洞挖单价中已分摊的超挖量的计算缺乏支撑依据,实施起来的可操作性较差;另外,承包人为保证自身报价的优势和缩短投标报价编制的时间,可能根本不考虑正常洞挖单价中分摊超挖工程量的情况。在QC无法通过正常洞挖单价分析时,可根据承包人地下洞挖施工方案,结合洞挖爆破设计参数,计算出平均超挖值ΔR,见式(4),从而计算出平均超挖量QC。
Q=QA-QD-QC (3)
其中:QC为投标时承包人已在洞挖单价中摊入超挖工程量,即平均超挖量。
ΔR=a+0.5Ltanα (4)
其中:ΔR为平均超挖值,a为钻机离设计开挖轮廓线的最小操作距离,cm;L为洞挖一次进尺长度,cm;α为钻机钻杆的偏角。
3.2 实施阶段超挖超填责任认定
超挖超填争议解决的核心在于责任的认定或界定,在工程具体实践中,合同相关条款对超挖超填计量与计价描述一般较为定性并比较笼统,甚至存在条款约定自相矛盾的问题,按超挖超填条款一般约定的习惯,因地质缺陷而造成的超挖超填问题责任属于发包人,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自身引起的超挖超填,发承包双方一般分歧较小,相关责任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对承包人自身与地质缺陷造成超挖超填如何有效区分与界定多数合同条款并没有具体的约定,目前对超挖超填原因界定,发承包双方均无法提供较为客观定量的数据支撑,均是从定性层面论述与佐证,承包人常常借地质缺陷未及时认定的事实将两者混为一谈,造成双方对超挖超填责任认定容易产生争议。对超挖超填责任认定,可根据实际超挖超填部位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着手。
(1)围岩类别是否达到IV类或V类;
(2)是否通过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
(3)是否无明显的施工不当或施工扰动痕迹;
(4)是否存在因不利结构面组合切割形成明显不规则塌落面。
若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并且洞挖实际开挖揭露地质条件与招标时提供地勘资料存在一定差异,即存在不利物质条件的情况,便基本上可判定为地质缺陷原因引起的超挖超填。
需要注意的是,地质缺陷责任认定是具有时效性的,如超过7天,原则上是不受理或认可的,一旦遇到地质缺陷造成的超挖超填问题须要参建各方技术人员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对地质缺陷责任进行共同认定,主要是避免承包人因自身造成的超挖超填过错以地质缺陷为由转嫁发包人,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后续补认地质缺陷现象的出现。
3.3 招标阶段超挖超填合同条款细化
从合同条款层面分析,在超挖计量条款约定模糊或未约定的情况下,上述3种超挖的计量方式均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均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超挖条款的分析与解读,很难客观公平地判定哪种计量方式更加科学与合理,分歧双方也很难彼此说服,造成争议长期搁置直至项目完工结算才能“打包”处理,因此,为了快捷处理双发争议和减少对承包人费用的占压,发包人可根据地下洞挖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时有针对性地对超挖超填的相关计量与计价条款予以明确和细化,具体条款如下:
(1)对地质条件复杂、开挖断面尺寸大且轴线长的地下洞挖工程,发包人可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列超挖(石渣清理)和超填(回填混凝土)子目供承包人报价,此时发包人在评标或签约阶段必须注重对相应子目不平衡报价的审核,以便对承包人不平衡性及时进行澄清或在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中载明。
(2)对地勘深度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下洞挖工程,发包人可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列超挖和超填子目,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超挖或超填计量与计价原则予以进一步明确,比如出现因地质缺陷引起的超挖时,超挖量不计地下工程规范允许的超挖量,超挖单价仅计正常石方洞挖单价中的装运费用等。
(3)对施工辅助工程中的地下洞挖工程,比如施工支洞、临时通风洞等,可考虑总价包干,比如可按合同内洞挖工程量的1%的总价包干,不再单独予以支付。
(4)对地下洞挖部位存在严重地质缺陷或地质风险时,发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设置单次或单一部位的超挖超填限额,并分别对限额内的一般地质和超出限额的超挖超填计价方式各自进行约定,以利于后期超挖超填费用的确定,降低工程变更索赔费用估算的风险。
4 超挖超填费用的确定
4.1 费用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已界定为地质缺陷造成超挖超填的前提下,超挖超填费用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以合同文本为准绳与基本尺度,严格遵守合同基本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按惯例或争议处理习惯处理,既要兼顾承包人合理利益诉求,也要有利于地下洞挖工程平稳有序推进。
4.2 超挖费用确定方法
4.2.1 超挖工程量确定方法
对超挖来说,合同超挖条款一般会明确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挖量是不予计量的,但地质缺陷造成的除外。对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超挖工程量确定应首先对承包人投标时地下洞挖单价进行分析,以承包人投标时的价格水平为洞挖单价的基础价格,结合预算定额耗量测算洞挖单价是否已摊入规范允许的超挖量。需要注意的是,地下洞挖单价是否已摊入规范允许超挖量一般较难定量分析,仅在承包人组价规范时,方可分析出来,因此,在具体实操中,对超挖工程量计量时,超挖量均不含规范允许的超挖量。
4.2.2 超挖单价确定方法
对于合同文件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备操作性的情况,超填单价确定可按是否单独列项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超挖单价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目前,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在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单独列有“塌方清理(或石方超挖)”子目供承包人报价,在超挖计价时发包人可直接套用清单中对应子目的单价,但要注意此时承包人会因该子目估算量少采取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2)超挖单价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当超挖量小于500m3时,为充分调动承包人施工积极性,可直接套用地下工程正常洞挖的单价,但仅仅适用于超挖量不大、总费用不高的情形。
当超挖量大于500m3时,基于超挖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分析,超挖量实质上仅增加装卸和运输工程,因此,其单价可在承包人正常洞挖单价基础上扣减与钻爆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机械费。其中材料费需扣减炸药、雷管、导爆管、钻头、钻杆以及其他材料费等,机械费需扣减钻机的台时消耗量,人工费扣减可按扣减的材料费和机械费所占权重值进行计算,见式(5)。

4.3 超填费用确定方法
4.3.1 超填工程量确定方法
对超填来说,在对合同超填条款分析的前提下,应结合定额消耗量或相关标准,考虑承包人报价时混凝土单价分析表中混凝土耗量是否已摊入规范允许的工程量。以水电工程为例,根据《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版)》中混凝土材料消耗量来看,混凝土正常损耗率为3%(含施工损耗、运输损耗以及干缩等),其不含超挖和施工附加量引起的超填量。当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损耗率大于3%时,发包人可认为承包人已根据自身施工经验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将规范允许超挖对应的超填所包含的费用摊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回填物单价中,此种情形下应注意扣减规范允许的超填量。
4.3.2 超填单价确定方法
对于合同文件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备操作性的情况,超填单价确定可按回填时间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超挖后需要及时回填的情况
此种情况一般具有抢险的性质需要立刻处理,比如塌方、岩蹦以及地质险情处理等,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一般会单独列有“回填混凝土”子目供承包人报价,因此,此种情况可直接套用该子目的单价。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回填混凝土”子目或存在漏项的情况,可按照合同中变更单价“三项原则”处理,当超挖回填量小于200m3或总费用不超过10万元时,在不违背三项原则条件下,为调动承包人施工的积极性,也可直接套用同部位的正常回填物(混凝土)或正常衬砌混凝土的单价。
(2)超挖后回填可与混凝土衬砌同步的情况
此种情况涉及的超填量一般较大,因此,需结合回填物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艺按承包人投标时价格水平重新编制超挖对应的回填单价,单价编制时需考虑砼半成品费用、运输、浇筑以及堵头模板等,注意此种情况回填与正常施工浇筑砼共同实施,超填单价不需要额外再考虑模板使用费用。
5 结 语
在地下洞挖过程中,超挖超填问题普遍存在,受地质条件影响也不可避免,加之涉及金额一般较大,发包人在超挖超填合同条款约定时,切不可“一刀切”,也不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应在考虑地下洞挖工程的长度、作用以及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后,本着工程顺利实施,投资可控,风险共担的原则制定和细化相关条款。同时,承包人也应根据合同中超挖超填条款的约定慎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结合地勘资料、自身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综合考虑超挖超填量科学合理报价,只有这样发承包双方在超挖超填问题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共赢。在工程具体实践中,发包人对超挖超填问题处理,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超挖超填问题计量与支付条款制定。
发包人可在招标阶段结合地下洞挖工程规模、工期要求、地质条件以及施工条件会同地质勘测单位技术人员,就超挖超填问题计量与计价条款制定出与前期勘探地质条件相符的细化条款,以便于解决后期出现的超挖超填结算争议。
(2)超挖超填问题责任认定。
发包人应将招标阶段地质条件与开挖揭露地质条件进行横向对比,找出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不同之处,其是确认超挖超填责任的前提,同时,制定出以“发包人牵头,设计方地质专业技术支撑,监理方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配合协助”的超挖超填问题责任管理机制,以便于为超挖超填问题的立项打下坚实基础。
(3)超挖超填问题费用确定。
鉴于超挖超填问题费用一般金额较大,处理周期也较长,发承包双方可就超挖超填问题确定的费用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固化实施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成果,以便为后续工程的完工结算或工程审计提供支撑。
[2]胡诚,张建龙.水电工程地下洞室石方超挖计量计价的处理方法[J].水电与抽水蓄能,2017(2):146-148+145.
[3]简崇林,付继林,唐道初.浅议地下洞室地质缺陷超挖的管理及认定——以乌东德地下电站为例[J].水电与新能源,2015(8):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