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税收风险及管控研究
1 引 言
2016年5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这是我国财税体制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又一重大举措。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筑施工企业正式迈入到了增值税行列。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波及范围广、企业数量大、业务种类多等显著特点,其税款核算的复杂性也得以大幅度加大。为了有效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质效、降低税收风险,很有必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但国内外学术界一直以来都鲜有研究,已经成为了建筑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立足于建筑施工企业视野,就建筑施工企业税收风险及管控措施进行探讨。
2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2.1 经营模式特殊
建筑施工企业通常都是采取招投标方式来承揽项目,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更多地承揽项目,不太考虑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导致在投标阶段就有可能会存在着税收风险。再加上并不熟悉项目所在地的税务环境等,没有科学选择投标主体等因素,均会加大税收风险。与此同时,建筑施工项目涉及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再加上款项拨付方式、工程结算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税收风险也随之而增加。
2.2 生产流动性大、组织管理方式为矩阵制
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通常都会出现跨区域经营的情况,生产流动性大,而不同区域的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与解读税收政策法规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同之处,这也就会加大税收风险防控的难度。与此同时,绝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会采用矩阵制组织管理方式,财务人员既要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纵向管理,又要接受项目部内部的横向管理,双重管理结构较易出现信息传递失真的情况,为税务管理风险防控带来不小的阻力。
2.3 会计核算较为复杂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增值税进行缴纳时,需要涉及到更多的会计核算科目,仅“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存在着11个下级科目,必然会给财务人员带来更多的工作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足以应对,那么很容易会出现科目混淆的情况,直接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处理时出现一定的税收风险。
2.4 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建筑施工项目通常所处区域是较为偏僻之处,摊派劳务时难以索取发票、租用民房时所缴纳的水电房租无发票、食堂采购的生活用品不索取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正由于会计原始单据不合规而导致出现一系列的税收风险,尤其是难以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扣,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着临时搭建生产、生活设施的情况。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临时设施可比照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房屋等)来进行原价摊销,但是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却随意将临时设施成本归集到临时设施科目,采取一次摊销的方式,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施工企业所得税出现纳税调整的情况。
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可分为3大类,分别是收入类税收风险、成本费用类风险、其它类风险。
3.1 收入类税收风险
3.1.1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对收入进行确认的税收风险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在获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向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得到销售款项当天。但若纳税人并未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而是以实际收款时间来开具发票,那么就较易形成当期申报应税收入不实的情况。
3.1.2 视同销售行为,但并没有依法申报纳税的税收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开展的无偿借款、无偿提供施工材料,或者向其它单位开展无偿服务的情形(排除向公益事业机构开展无偿服务的情况)等一系列视同销售行为,但并没有依法申报纳税。
3.1.3 少确认收入或者超期不确认预收款项的税收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预收款的方式来向外界提供建筑服务,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一旦收到预收款项,那么就应该及时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但是却少确认收入或者超期不确认预收款项,甚至将其纳入到私人往来不入账,没有依法申报纳税。2019年5月,某市国税局对A建筑施工公司开展税收检查时发现,截至2019年4月底,A公司预收账款中共有14笔合同项第一笔预收账款账龄超过12个月,但A公司财务部门依然将未采取相应税务处理。
3.1.4 其他情形不计或少计收入的税收风险
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向政府税务机关隐瞒在建项目,没有依法申报纳税。
第二,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建自用”为幌子来为其它单位提供建筑劳务,没有依法申报纳税。
第三,业主单位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其他工程价外费用,没有依法申报纳税。
第四,发包方通过土地使用权、设备设施、材料物资等方式来向建筑施工企业抵偿债务,但建筑施工企业并未依法将其纳入到工程收入之中,也没有依法申报纳税。
第五,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将边角余料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纳入到工程收入之中,也没有依法申报纳税。
3.2 成本费用类风险
3.2.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和列支成本费用支出的税收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假发票的方式来对成本费用支出进行虚列,对进项税额进行虚抵。2020年4月,成都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发现B建筑施工公司与16家企业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虚假材料入库和虚假资金支付的方式,共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741235.13元。
3.2.2 非正常损失或简易计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收风险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妥善管理,导致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或变质、或丢失、或毁损、或被盗而导致无法继续使用,以及通过简易计税项目所获得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来转出处理。
3.2.3 将应税劳务,以及用于职工福利或消费的货物予以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风险
第一,将企业工会活动支出费用予以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书报费、劳保费等费用支出予以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将企业食堂成本支出,以及员工宿舍的物业费、建设费用、水暖费用支出等予以进项税额抵扣。
第四,将职工个人的话费补贴等予以进项税额抵扣。例如,C建筑施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支出“伪装”为劳保用品支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3234.45元。
3.2.4 接受贷款服务而计提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将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以及相应的贷款咨询费、手续费、理财专家顾问费等,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3 其它类风险
3.3.1 计税方法不同导致税率错误的税收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混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或者将收入款项错误地计入到收入项目类别中。
3.3.2 挂靠经营来避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风险
没有在被挂靠方的账内体现出挂靠人的经营收入,挂靠方为了避免履行纳税义务,通常都会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以(2017)川1921刑初4号判决书来看,被告人王某挂靠四川省XX建筑公司来承建通江县城南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施工工作,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纳税义务,但王某并未依法纳税,想方设法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经通江县税务局催收后,仍然有666722元税款未缴纳,故而判处为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且处1万元罚金。
3.3.3 没有分别核算兼营项目的税收风险
没有对不同税率兼营项目进行准确核算,导致采用低税率来征收本该高税率的劳务费用或产品费用,以此来减少应纳税额。
3.3.4 滥用起征点优惠政策来减少应纳税额的税收风险
利用建筑施工企业普通存在的转包、分包特点,为了能够减少应纳税额,将分包款在价外费用及全部价款中予以扣除。
4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风险的管控措施
4.1 收入类税收风险的管控措施
4.1.1 基于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对税收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尤其是要及时与工程部门对接,获取对于其中标项目的相关明细,从开工伊始就深入到税收管理环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并且还要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让税务机关能够第一时间获取项目的承包方式、付款模式、施工进展情况等。
4.1.2 对视同销售行为予以严格审查
建筑施工行业的财务原始凭证、周转材料凭证、借款来往明细账等存根必须完整,每月由财务部门进行校对核实。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在自查自纠时,要严格审查借款、材料领用是不是与应税建筑施工项目相关、捐赠项目是不是已经列支在营业外支出、施工机械设备与周转材料是不是存在着其他项目领用的现象等。
4.1.3 将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
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应该要对资金交易情况进行全面而又具体地掌握,定期检查公司银行账户账目与企业现金账目是否对的上,在收到预付款之后要做到足额足量、及时有效地申报纳税。
4.1.4 对计量收入进行准确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上报给税务机关、政府建筑主管部门的施工合同要做到真实有效、相互一致,同时,要对计量收入进行准确确认,包括:为其它单位提供建筑劳务收入、抵偿债务收入、其他工程价外费用收入、边角余料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均要做到依法申报纳税,保证不能出现合同外收入。
4.2 成本费用类风险的管控措施
4.2.1 核实虚开发票抵扣进项和列支成本费用支出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来查验发票的真实性,确保实际业务内容与发票内容是一致的、验收入库货物与发票内容是一致的、货物流与资金流是一致的,避免出现虚假发票入账的情况,尤其是要重点核查长期挂往来账的劳务支出与货物购进支出的真实性。
4.2.2 核实非正常损失或简易计税项目作进项税额转出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对资产损失明细账与材料明细账进行严格检查,同时再结合财保公司的鉴定报告来确定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或变质、或丢失、或毁损、或被盗到底是什么因素而导致,如果是由于没有妥善管理而导致,那么需在第一时间内将其作进项税额转出。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在税务清算时,一定要杜绝出现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并存的现象,切实按照相关规定来区分计税。当然,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还需要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与交流,既可让税务机关能够了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准确评估税收风险,又可让企业在第一时间内掌握税收政策变化,与税务机关共同做税收风险防控工作。
4.2.3 核实将应税劳务,以及用于职工福利或消费的货物予以进项税额抵扣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确保不能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书报费、劳保费等费用支出予以进项税额抵扣、原始凭证与职工福利费用明细表需要做到完全一致、职工福利费也不得列入到其他成本项目进行抵扣等,若发现存在着违规现象,那么要处理到具体负责人头上。
4.2.4 核实将接受贷款服务计提进项税额抵扣的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行业的财务明细账、借款明细账进行严格检查,尤其是要将融资明细进行逐一核对,重点检查其是不是有财务人员违规将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以及相应的贷款咨询费、手续费、理财专家顾问费等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若有此现象,则需及时处理。
4.3 其它类风险的管控措施
4.3.1 核实计税方法不同造成税率错误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要让财务人员正确区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正确将收入款项计入到其所对应的收入项目类别中。当然,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还可以通过“税险卫士”等软件来检测是否存在着问题,若发现问题,则认真核算摊分进项了进项税额转出,消除了风险项,避免了被税务机关稽查。
4.3.2 重点检查挂靠经营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定期核查营业收入明细账,确保每笔收入来源不能出现挂靠行为之嫌疑。若建筑施工企业有挂靠行为,那么需在被挂靠方的账内体现出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坚决杜绝虚开发票或虚假发票的方式来对成本进行冲减。
4.3.3 核实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准确核算是不是有适用不同税率的兼营行为,是不是准确核算了兼营行为。如果存在着采用低税率来征收本该高税率的劳务费用或产品费用的行为,那么要重新更正报税。
4.3.4 核实分包行为,杜绝转包行为
首先,转包是违法的,故而要杜绝转包行为;虽然分包是合法的,但是分包行为较易出现税务风险,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对已开展了分包业务的施工项目进行仔细核查,对分包人的相应经营资质、分包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查验。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要重点核实有多份分包合同的建筑施工项目,包括项目耗材、项目发票、项目资金等。若是采用代开发票入账方式,则要重点检查分包人是否存在着与工人通过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来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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