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问题的探讨
0 引言
新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以下简称“建水标”),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建水标”的实施对保障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和提高给水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对规范的学习中,由于设计师理解的角度不同,解决问题的理念不同,对某些标准条文的理解产生疑问,如“建水标”第4.4.1条第7款规定:“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不得穿越贮藏室”
1 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住宅建筑地下室通常配套设计一定数量的储藏室,供用户储存日常物品,储藏室对用户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储藏室上方往往布置供用户使用的卫生间、厨房等用水部位,常规给水排水设计中,卫生间、厨房等排水管道均从地下室排出室外,难免存在排水管道穿越储藏室的现象。由于排水管道是住户配套的生活设施,且为重力流系统,普遍认为渗漏水几率小,因而设计中排水管道任意穿越储藏室,而用户只能被动接受。
无论重力流还是压力流排水系统,因受管材材质、接口形式、施工质量、日常使用、维护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跑、冒、滴、漏的问题还是很常见的。如有的储藏室内的排水管道采用机械连接,施工不规范出现接口渗漏;有的底层住户排水管道堵塞,采用机械工具疏通,造成储藏室内塑料排水管破损。一旦出现排水管道渗漏和损坏,必然对用户财产造成损失,对环境造成污染,特别是无采光窗的地下储藏室,异味久久不能散尽,对整个地下室和其他用户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因储藏室排水管道渗漏引起的纠纷、投诉越来越多,给政府、建设方和设计院带来不少麻烦。“建水标”对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
2 焦点之争
2.1 贮藏室与储藏室之争
贮藏室和储藏室有文字的差别,住宅地下室房间的名称通常标注为储藏室,有的设计师从字面上认为,设计中可不按“建水标”执行,排水管道照样穿越储藏室,这样原来的设计理念没有变化。那么贮藏室和储藏室有什么区别呢?通常贮藏室是指贮存、积存,把物品长期储藏起来的意思,储藏室是指存放,把物品短期保管的意思。从两者的属性来看,贮藏室和储藏室都是存放物品,区别是物品流动速度的差别,二者使用功能没有本质的区别。
2.2 贮藏室的定位之争
有一种观点是将贮藏室的功能进行定位,即排水管道是否允许穿越贮藏室,应根据贮藏物品的重要性确定,理由是“建水标”中的贮藏室指当排水管道穿越时,污废水渗漏可能造成重要财产损失或对卫生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贮藏室,如高档酒水、食品、名人字画贮藏室等,普通贮藏室允许有损失。这种观点对于功能性很强的公共建筑和特定用户的贮藏室,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但对于居住类建筑的贮藏室,房间存放的物品多样,重要程度不好界定,普通用户可能贮藏是食品、酒水及杂物等日常用品,看起来比较廉价,但当被污废水污染,也会产生财产损失和对健康不利,同样会受到用户的投诉,因而需要引起同样的重视。
2.3 地上贮藏室与地下贮藏室之争
“建水标”中贮藏室是指地上贮藏室还是地下贮藏室,目前流行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贮藏室仅指地上建筑内贮藏室,不包括建筑地下的贮藏室,理由是“建水标”条文的理解:“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不得穿越贮藏室”
关于“建水标”中贮藏室是指地上贮藏室还是地下贮藏室,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贮藏室应该包括建筑物内的所有贮藏室,既包括地上贮藏室和地下贮藏室,也包括居住类建筑和公共建筑内的贮藏室。支撑观点的理由有3条:(1)“建水标”的名称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其内容就应该涵盖建筑功能的全部;(2)“建水标”的内容是建筑通用型标准;(3)条文中没有限定地上贮藏室还是地下贮藏室,体现了标准的严谨性和统一性。
上述第一种观点片面把橱窗、壁柜理解为地上户内设施,未考虑公共建筑和倒复式住宅的功能布置,如地下商业建筑会设有橱窗、壁柜,倒复式住宅地下室也会设有橱柜等设施。
3 设计理念
“建水标”既然规定了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工程设计中就应严格执行。排水系统的设计方案确定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与建设方充分沟通,既要满足标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兼顾建设方的核心利益。
当前有一种观点,主张修改住宅地下贮藏室的名称,比如改为工具间、杂物间、小棚等,从文字上规避“建水标”中的贮藏室,这样可以延续传统的设计理念,以图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其实这样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山东省的调查情况看,经咨询济南、潍坊等多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普遍认为在没有“建水标”编制组出具正式条文解释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如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对此条文做出如下解释:“新标准中4.4.1条第7款规定:室内排水管道布置时,不得穿越贮藏室。本条中的室内排水管道是指包括压力排水管道在内的所有排水管道,本条中的贮藏室包括所有建筑的贮藏室,例如住宅建筑的地下贮藏室、储藏室、储藏间等储藏房间”。
4 技术措施
4.1 地下室划分公共设备空间
该措施是在设计中根据上层卫生间、厨房等用水区域的布局及排水管道的出户走向,将用水区域和排出管区域划为公共设备空间,所有排水管道布置在贮藏室外,排出管沿管线通道排出室外,管线通道的宽度应根据排出管的数量确定,最小宽度应满足施工和维护的要求,通常不应小于700mm。
公共设备空间划分时应根据具体布局灵活多变,当用水区域靠近走道时,可做同层排水,用水区域的管道通过走道进入管线通道排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少占用贮藏室面积。相邻的用水区域排水管尽量在走道汇合或并列排出,可以减少管线通道数量和面积。图1、图2为常规排水设计和公共设备空间排水设计对比情况。
该技术措施适用于正常层高的住宅地下室的排水设计,优点是土建按常规控制标高设计,不增加土建投资,有利于建设方的利益。缺点是公共设备空间占用了地下室的有效面积,贮藏室的公摊面积大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4.2 地下室局部设置夹层
对于只有地下一层的地下室,因地下室和车库的标高需要衔接,层高一般在5 m以上,如此高大的空间,为排水管道不穿越贮藏室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技术措施是在卫生间、厨房等用水区域及排出管区域,设置局部夹层,夹层与走道相通,便于日常观察和维护。夹层的净高应满足施工和维护的要求,梁下净高不宜小于1 000mm。
该技术措施适用于高度空间较大的地下室,优点是可操作性强,不占用贮藏室面积,缺点是夹层隔板增加了小量土建投资。
4.3 整层设置夹层
对于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通常需要在网点内设卫生间排水管和预留餐饮排水管,还有主楼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导致地下室的排水管数量较多,且分布相对均匀,无法划分公共设备空间,也不能设置局部夹层,此时需要整层设置夹层。
整层夹层的设置应满足基本的技术性要求,首先应满足施工和维护的要求,梁下净高不宜小于1 000mm;其次应满足出入夹层要求设置检查口,检查口的位置应设在地下室公共区域内;另外需要满足排水管道故障处理要求,在夹层内靠近公共区域设置直通地漏;最后有条件时应在夹层内设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通风、照明措施。
该技术措施适用于管道较多且分布均匀的地下室,优点是可操作性强,不占用贮藏室面积,缺点是土建投资大量增加,因此在方案确定时应与建设方充分沟通,以求理解与配合。
4.4 局部同层排水
同层排水是局部避免下层有排水管道的习惯做法,对于住宅建筑来说,采用同层排水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住宅建筑中间部位设有卫生间,如果采用同层排水,排出管需要穿越卧室、客厅等房间,存在管线长、降板大、维护管理不便的缺点,且管道施工宜出现倒坡和用户装修损坏的问题,因而不建议采用。另一种情况是住宅卫生间和厨房等用水区域和排水立管均靠外墙布置,此时可采用局部同层排水,管线直接出户。
该技术措施适用于用水区域靠外墙布置,且室内外高差不大的情况。如果室内外高差较大,可能出现埋深不足或外露的情况,需要采取保温和防护措施。
5 小结
“建水标”中关于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贮藏室的规定,体现了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对保护用户财产、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檿保持卫生环境、减少邻里纠纷及工程投诉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具体实施中需要设计师、施工图审查师、建设方和用户认识观念转变的过程,需要设计师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