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自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1 ] 发布实施以来,由于其有关建筑中庭排烟设计的规定与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2 ] 和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 的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引发了争议和讨论。多年来笔者一直从事建筑防排烟设计工作,也参加了浙江省一些重大或特殊性工程的消防设计专项评审和浙江省部分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和指南的编制工作,现就建筑中庭排烟设计的若干问题提出个人看法,与同行探讨。
1 建筑中庭的定义
由于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4 ] 第8.5.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因此,建筑中凡是定义为中庭的场所,均应设置排烟设施。建筑中何种场所应定义为中庭?有关中庭的定义,国内外不完全一致。
1.1 国内标准的定义
国内关于建筑中庭的定义,文献[1 ] 与文献[4 ] 的术语中均未涉及,目前主要有GB/T 50504—2009《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5 ] 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GJ 08-88—2006《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6 ] 2个标准给出了中庭的定义。
文献[5 ] 第2.5.23条给出的中庭定义为:建筑中贯通多层的室内大厅。
文献[6 ] 第2.1.7条给出的中庭定义为: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 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 m2 的大容积空间。
显然,以上2种术语定义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文献[5 ] ,只要贯通2层及以上的室内大厅都属于中庭,没有规定连通空间或大厅的面积要求。而文献[6 ] 对连通的楼层数、楼面开口的对边最小净距离及连通空间(楼面开口)的最小投影面积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空间场所才认定为中庭。
1.2 国外标准的定义
国外有关建筑中庭的定义,笔者查阅了欧美的相关标准,主要有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的NFPA 92《烟气控制系统标准》(2018年版)
[7 ] 和英国的BS 5588:Part 7:1997《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防火措施 第7部分 建筑中庭的实施规范》
[8 ] 等标准。
文献[7 ] 第3.3.1条给出的中庭定义为:通过1层或多层楼板打开,形成连通2层或更多楼层,且上部有顶盖的大容积空间。不包含封闭楼梯、电梯井道、用于安装水管、电力、空调或通讯设施的公用竖井。
文献[8 ] 第3.3条给出的中庭定义为:建筑内通过穿通1层或多层结构楼板形成的且不需垂直对齐的空间。注意:封闭式电梯井、封闭式自动扶梯井、建筑设施管道和楼梯不属于中庭。
显然,以上2种欧美标准中庭定义的含义基本一致,只要穿通1层及以上的楼板,形成的连通2层或更多楼层的大容积空间都属于中庭,没有规定连通空间的面积要求。
1.3 比较和分析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欧美标准的认识基本一致,即建筑中贯通多层(2层及以上)的室内大容积空间或大厅就是中庭,强调的是楼层之间的连通关系和空间共享。文献[5 ] 的中庭定义与欧美标准基本一致,笔者认为是比较合适的。而文献[6 ] 的定义则更多地从消防排烟的角度定义中庭,似乎没有必要,也存在一些疑问,如3层、对边净距离5.9 m,且连通空间的投影面积为500 m2 的空间,不能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就不属于中庭,而3层、对边净距离6.1 m,且连通空间的投影面积为110 m2 的空间就属于中庭,显然不合理。其实防排烟设计要做的只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庭确定适合的排烟设计,而不是去追求中庭定义本身。
2 建筑中庭排烟的系统设计
中庭排烟的系统设计,主要包含中庭排烟方式的选择、中庭排烟系统的设置、补风设施等内容。
2.1 中庭排烟方式的选择
中庭排烟方式的选择,即选择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国内外规范标准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
2.1.1 国内标准的规定
1) 文献[2 ] 第8.4.1.3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 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第8.2.2条条文说明中指出,考虑到火灾烟气在上升过程中因烟气温度降低而出现“层化现象”,可能导致烟气无法从中庭顶部自然排出,故要求净空高度超过12 m的中庭采取机械排烟方式。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文献[2 ] 可能在中庭火灾模型的认定上偏向于小型火灾,因其热释放率小,烟气温度相对较低,故容易产生“层化现象”。
2) 文献[3 ] 第9.1.3条规定,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4.1条规定,当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第9.1.3条条文说明中列举了某商城火灾时烟气的流动情况,指出中庭内部一旦发生火灾,烟气在十几秒内就能上升至27 m高的顶板处,并进一步形成烟气层,故文献[3 ] 对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的高度未限制在12 m。之所以这样说明,笔者分析,文献[3 ] 可能在中庭火灾模型的认定上偏向于大中型火灾,因其热释放率大,烟气温度较高,故不容易产生“层化现象”,烟气能够上升至中庭顶部。
3) 文献[6 ] 第4.1.3条规定,排烟系统可以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未对中庭排烟方式的选择提出特别要求。
4) 文献[1 ] 第4.1.1条规定,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第4.1.3条第6款规定,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和第4.6节(排烟系统设计计算)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但第4.6节有关中庭排烟采用的设计计算方法还是经验指标法。
2.1.2 一些国外标准的规定
1) 文献[7 ] 主要阐述了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安装、测试和运行。其第4.3.2条规定,大空间可以采用机械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系统或组合系统;其第4.4.4.4条又规定,当采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混合的设计时,必须具有支持性工程分析或物理(比例)建模,以验证预期的设计功能,显然此建模验证的要求对一般的设计者而言具有相当的难度。而在2011年NFPA 92A与NFPA 92B修订合并成NFPA 92之前,NFPA 92B《大厅、中庭和大空间烟气控制系统导则》(2009年版)
[9 ] 就是一部专门针对建筑内中庭、有盖商场和类似大空间烟气控制的标准,也有类似的规定。
2) NFPA 204《烟热排散标准》(2015年版)
[10 ] 主要阐述了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整体是建立在火灾模型的基础上的,也未对中庭排烟方式的选择提出特别要求。其第10.1.1条规定,允许机械排烟系统替代自然排烟系统;但第10.1.2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不允许服务于同一个防烟分区,与文献[7 ] 的有关规定略有不同。
3) 文献[8 ] 第29.2节给出了有关中庭排烟设施的建议,对于高度不超过18 m的中庭,可采用自然排烟,且应在其屋顶设置自然排烟口;对于任何高度的中庭,可在中庭内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第24.4.5条还规定,应防止机械排烟系统与自然排烟系统在一个储烟仓内同时运行。
2.1.3 比较和分析
对比上述规定,文献[2 ] 和文献[3 ] 在中庭火灾的烟气流动分析上只是粗略的定性判断,没有定量地建模计算分析,故在排烟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差异,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均已废止。文献[6 ] 未对中庭排烟方式的选择提出特别要求。
上述美国标准(文献[7 ,10 ] )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满足要求,中庭的排烟方式可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设计都是建立在火灾模型的基础上的;上述英国标准(文献[8 ] )对不同高度中庭的排烟提出了一些建议,但也未明确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最大净空高度限制。
文献[1 ] 规定,首先应优先选择自然排烟方式,其次中庭可以选择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但必须通过相应的设计计算确定。文献[1 ] 没有采用文献[2 ] 的简单方法对自然排烟方式进行限制,提出只要满足要求,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均可采用,显然这种理念与美国标准基本一致,更切合实际,也更加合理,给了设计人员一定的自主权。建立在火灾模型基础上的设计计算比粗略的定性判断或经验指标法更严谨、科学。
2.2 中庭排烟系统的设置
关于中庭排烟系统的具体设置问题,国内外标准涉及的不多。文献[6 ] 第4.1.4条规定:对于无回廊的中庭,其周围场所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对于有回廊的中庭,当其周围场所无排烟系统时,回廊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文献[1 ] 第4.1.3条规定,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但未明确如何设置,其排烟设施应分别独立设置还是可以共用系统?此外,文献[1 ] 为什么把中庭及相邻的场所划分为中庭、回廊及周围场所3个层次?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文献[1 ] 的目的是希望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火灾时烟气能在火灾所在防烟分区内尽快排除,避免或减少烟气向外流动和扩散,这是烟气控制的基本原则。通常中庭、回廊及周围场所这3个空间的建筑形态不同,火灾危险性也不同。如果把这3个空间混合作为1个空间或1个系统进行排烟,容易导致火灾烟气蔓延和扩散,也将使排烟系统及其控制复杂化,不利于烟气的迅速排除。
因此,中庭、回廊及周围场所3个空间的排烟设施宜独立设置,特别是中庭与周围场所在建筑空间形态、火灾危险性、排烟量计算及排烟系统启动时间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故它们的排烟设施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建筑本身为商业建筑时,按文献[1 ] 规定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与回廊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此时回廊的排烟设施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周围商业场所共用排烟设施;当建筑本身为非商业建筑时,按规定回廊可以不设排烟设施,此时回廊可以并入中庭,与中庭共用排烟设施,中庭与回廊之间不应设置挡烟垂壁。
2.3 中庭排烟的补风设施
对于中庭排烟系统的补风,设计人员往往不太重视,认为采用自然补风很容易满足要求。排烟的补风系统,可以采用自然补风,也可以采用机械补风,国内外规范标准也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
文献[1 ] 第4.5节对所有排烟场所的补风系统设置、补风量计算(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口布置及补风口风速确定等作了一些统一规定,但没有专门针对中庭提出其他要求。
文献[7 ] 整体上采用了火灾模型法,且偏重于机械排烟系统。其第4.4.4.1条关于补风系统的部分内容与文献[1 ] 的规定类似,但部分要求却更加具体:
3) 补风速度不得超过1.02 m/s,除非工程分析支持更高的补风速度,否则补风可能接触并影响烟羽流。
文献[10 ] 整体上也采用了火灾模型法,且偏重于自然排烟系统。其第6章从补风装置(系统)的结构、位置、安装、动作方法、进风口的尺寸与间距、进风路径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其中部分内容与文献[1 ] 的规定相似,但部分要求却更加严格:
1) 每个防烟分区总进风面积的确定应满足与设计火灾相适应的设计目标和性能要求;
3) 从进风口到火灾排烟防烟分区的空气通道断面积至少应为进风口面积的3倍。
1) 为了控制中庭的烟气温度和使排烟系统正常运行,应提供足够的补风,补风口应设于中庭的底部,补风速度不应超过2 m/s;
2) 通过逃生通道补风时通道的最大气流速度应为5 m/s,排烟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避免与逃生门的打开方向相反的气流压力过大。
通过以上的对比可知,我国现行的防排烟技术标准(文献[1 ] )只是对补风作了一些简要规定,并未通过建立相应的火灾模型进行系统研究,特别是对中庭排烟的补风系统,设计人员往往忽视中庭补风的设计计算。而上述欧美标准对排烟(包括中庭排烟)的补风提出了更严格或具体的要求,以避免补风对火灾烟羽流和利用外门疏散等造成影响,它是在建立火灾模型进行系统研究基础上得出的结果,值得学习借鉴。
3 中庭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
中庭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是中庭排烟系统设计的核心内容,目前国内外有多种理论和方法,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国内标准采用的方法
文献[2 ,3 ] 在我国已使用多年,目前均已废止,其有关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面积计算的主要规定如下:
1)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当中庭体积小于17 000 m3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 h-1 换气次数计算;当中庭体积大于17 000 m3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 h-1 换气次数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 000 m3 /h。
2)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文献[6 ] 的排烟设计主要借鉴参考了NFPA 92B《大厅、中庭和大空间烟气控制系统导则》,采用了火灾模型法,其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面积设计计算的简要过程如下:
1) 确定排烟的烟气层控制目标,即根据不同的建筑空间,确定保证人员疏散要求的最小清晰高度;
2) 确定火灾规模,即火灾热释放率,其中中庭的火灾热释放率确定为1.0 MW(有喷淋)/4.0 MW(无喷淋);
3) 选择适合的火灾烟羽流模型(如轴对称型、阳台溢出型、窗口型等),计算烟气的质量流量;
4) 计算烟气的平均温度,根据烟气的质量流量计算体积排烟量;
文献[1 ] 第4.6.5条有关中庭排烟量计算的主要规定如下:
当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按其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计算,且不小于107 000 m3 /h;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40 000 m3 /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按上述排烟量和规定的自然排烟窗(口)风速,计算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面积。
3.2 一些国外标准采用的方法
文献[7 ,10 ] 规定烟气控制设计的分析方法可采用代数方程法、比例建模法或CFD模型法,其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面积设计计算的简要过程如下:
3) 选择适合的火灾烟羽流模型(如轴对称型、阳台溢出型、窗口型等),计算烟气的质量流量;
文献[8 ] 第24.4节给出了排烟系统的控制目标(如最小清晰高度、烟气层温度、烟气层与周围空气的温差等),在第27章中要求对中庭地面火灾荷载进行控制,并在第29.2节提出了对中庭排烟设施的建议。
1) 对于高度不超过18 m的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其屋顶设置自然排烟口,且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最大平面面积的10%。
2) 对于任何高度的中庭,在中庭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根据中庭的总容积提供一定的换气,该容积应包括向中庭敞开的最大楼层,且在低楼层设置进风口,具体要求如下:
① 对于地面火灾荷载按上述要求进行控制且设有喷淋系统的建筑内的中庭,换气次数按4 h-1 确定;
② 对于无喷淋系统的建筑内的中庭,换气次数按6 h-1 确定。
英国特许建筑工程师学会技术备忘录TM19:1995《烟气控制计算的关系》
[11 ] 中的排烟设计也采用了火灾模型法,给出了设计火灾参数、烟羽流模型和相应的计算公式等。
3.3 比较和分析
显然文献[2 ,3 ] 均采用了换气次数或面积比例的经验指标法,该方法在我国已使用多年,具有广泛的使用基础,目前虽然已废止,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文献[6 ] 曾是我国防排烟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的标志之一,较早地借鉴参考了美国标准,其计算方法采用了火灾模型法。但由于其借鉴参考的美国标准本身已多次修订和更新,故目前文献[6 ] 的部分内容已不合适,亟待修订。
文献[7 ,10 ] 是目前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标准,其采用的方法是典型的火灾模型法,NFPA 92偏重于机械排烟系统,NFPA 204则偏重于自然排烟系统,均可用于中庭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
文献[8 ] 给出了排烟系统的控制目标,提出应对中庭地面火灾荷载进行控制,其建议的计算方法仍属于换气次数或面积比例的经验指标法,但其自然排烟口面积的设置要求与文献[2 ,3 ] 相比有较大提高。文献[11 ] 也采用了火灾模型法,但它采用的设计火灾参数和烟羽流模型与同时期的美国标准不尽相同。
文献[1 ] 的计算方法仍采用了经验指标法,未采用火灾模型法,有些令人费解。因为按其第4.6.3条规定,当房间的空间净高大于6 m时,其排烟量应通过建立火灾模型进行计算,而作为高大空间的中庭,却又不采用火灾模型法计算,这是什么原因?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可能是无法认定中庭火灾模型,因为文献[4 ] 第5.3.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为了与其协调,文献[1 ] 也就认定中庭内无可燃物。但其实文献[4 ] 仅规定了当中庭叠加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有喷淋时最大防火分区面积5 000 m2 )时不应布置可燃物,当中庭叠加建筑面积不超过该规定时,并未限制其布置可燃物。在欧美标准中也没有禁止中庭布置可燃物,但英国标准中提出应对中庭地面火灾荷载进行适当控制。因此,建议不要完全回避中庭内存在可燃物的可能性,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中庭火灾模型,采用火灾模型法进行排烟量计算。至于采用何种火灾模型可进一步研究确定,也可借鉴国外成熟的理论和技术。
另外,建筑中庭的规模有大有小,形态千差万别,有的甚至上下穿越数十层,按文献[1 ] 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计算仅与周围场所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及周围场所防烟分区的排烟量有关,与中庭本身的空间形态无关,但这种计算方法似乎与烟气的流动规律不相符。
从烟气的流动规律分析,即使仅考虑中庭周围场所火灾时的烟气,这些烟气自周围场所溢出蔓延到中庭的流动,类似于阳台溢出型烟羽流,其在中庭内上升过程中会不断卷吸空气,形成的烟气量会不断加大,显然烟气量与空间的高度密切相关,排烟量计算不考虑中庭的空间形态是不合适的。
例如,商业综合体中的中庭,其周围商店装修后的净高通常为4~6 m,按文献[1 ] 规定,商店单个防烟分区的最大面积为1 000 m2 ,商店设置了机械排烟设施,此时不论中庭多大面积(500 m2 还是2 000 m2 )、穿越多少楼层(2层还是4层),其计算排烟量按规定均为L =1 000 m2 ×60 m3 /(m2 ·h)×2=120 000 m3 /h;又如,酒店建筑中的中庭,其周围都是客房,房间面积一般较小,不需设置排烟设施,此时不论中庭多大面积(300 m2 还是1 000 m2 )、穿越多少楼层(5层还是20层),其计算排烟量均为L =40 000 m3 /h。显然,这些计算不太合理,也不科学。此时根据其火灾规模和建筑空间形态采用火灾模型法进行计算是否更合适?即使从保守设计考虑,最终排烟量是否可以按火灾模型法和换气次数法分别计算后得出的结果取大值确定?
再有,文献[1 ] 也未针对不同功能类型(如办公、学校、住宅、商业、医院等)与规模的中庭给出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方法,全部采用一个标准,往往造成一些火灾危险性不大、规模较小的中庭(如办公、学校、住宅等建筑中建筑面积仅有几十或100 m2 左右的中庭)的排烟要求过高,很难与其建筑设计相协调。此时能否采用相对简便的经验指标法计算,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综上所述,中庭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经验指标法和火灾模型法。经验指标法简单、易操作,一般根据换气次数或面积比例进行计算,但不论何种场所都套用同样的指标,似乎过于粗放,缺乏针对性;火灾模型法是建立在科学研究和试验的基础上的方法,需根据不同的火灾场景,建立相应的火灾模型进行设计计算,这种方法虽然使用相对复杂,但更加严谨、科学,有针对性。目前我国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文献[1 ] )中有关中庭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方法,仍采用经验指标法,值得商榷,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完善,建议在今后修订时可以根据中庭的不同功能类型、规模和空间形态选择采用火灾模型法或经验指标法。
4 中庭排烟口的布置
关于排烟口的布置,目前国内外的相关标准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如文献[1 ] 第4.3.3条和第4.4.12条规定,排烟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棚或外墙(或墙面)上,当设置在外墙(或墙面)上时应设在储烟仓内;文献[10 ] 第5.4.2条和第5.4.3条规定了排烟口设于顶棚时的间距布置要求;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所有排烟场所的一般要求,并非专门针对中庭的排烟口。而中庭通常都是高大空间,其排烟口布置除了应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1) 自然排烟系统的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但并不一定要设在顶棚上,设在外墙上时也不一定要布置在最高处,它必须设在烟气上升能够到达的高度,否则烟气将无法从自然排烟口顺利排出。烟气能否到达排烟口的设置高度,取决于烟气的平均温度,在此高度处的烟气平均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度之间的温差应大于最小温差(文献[1 ] 取15 ℃,文献[8 ] 取20 ℃),这样才能保证烟气具有足够的上升动力。因此,应对排烟口设置高度处的烟气平均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度之间的温差进行校核验算,如该温差小于最小温差,则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1 ] 。
2)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也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可以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但考虑到顶部的机械排烟在中庭空间的水平断面上产生的上升风速可能较小,为了防止烟气在上升过程中因降温导致层化而水平蔓延,对于净空高度超高(如超过24 m或30 m)的中庭,排烟口是否全部设在中庭顶部?还是部分排烟口设在中庭的一定高度(如12~18 m)上?笔者认为,为了应对中庭的小型火灾(如火灾热释放率小于等于1.5 MW),把部分排烟口设在中庭的一定高度(如12~18 m)上是合适的,因为烟气靠其温度上升的高度有限,在此高度上设置排烟口可以提高排烟效率,有利于火灾烟气的迅速排出。至于中庭下部的排烟口设置在什么高度,还应通过火灾模型进行计算分析后确定。
5 结论
1) 关于建筑中庭的定义,国际上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我国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的定义是合适的,防排烟设计的主要工作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庭确定适合的排烟设计。
2) 关于中庭排烟方式,只要满足要求,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均可采用,但宜在建立火灾模型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设计计算确定。
3) 考虑到在建筑空间形态、火灾危险性、排烟量计算及排烟系统启动时间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中庭与周围场所的排烟设施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回廊按标准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排烟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周围商业场所共用排烟设施;当回廊可以不设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与中庭共用排烟设施。
4) 我国现行的防排烟技术标准只是对排烟的补风作了一些简要规定,系统性研究不够,特别是对中庭排烟的补风系统;而欧美标准对排烟(特别是中庭排烟)的补风提出了更严格或具体的要求,它是建立在利用火灾模型进行系统研究基础上的结果,值得学习借鉴。
5) 我国现行的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有关中庭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积的计算方法仍采用了经验指标法,似乎过于粗放,缺乏针对性,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完善,建议在今后修订时可以根据中庭的不同功能类型、规模和空间形态选择采用火灾模型法或经验指标法。
6) 中庭排烟口的布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考虑火灾规模和中庭净高对排烟口布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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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he Chartered Institution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Technical Memoranda.Relationships for smoke control calculations:TM19:1995[S].London:CIBSE,1995:1-12
作者简介: 赖庆林,男,1965年12月生,大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10052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3号楼3单元 E-mail:765507797@qq.com;
收稿日期: 2019-10-08
Some issues about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 for building atriums
Lai Qinglin Lu Kui
Zhejiang Industry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Abstract:
Aiming at some issues in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 of the atrium for buildings, such as the definition of atrium,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 calculation of smoke exhaust rate or natural smoke vent area, and location of inlet vents, lists the currently prevailing awareness and practice at home and abroad, performs 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and puts forward the author's personal views for reference in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