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NBC-2010简介

引用文献:

付文光. 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NBC-2010简介[J]. 建筑结构,2018,48(4):34-39.

Fu Wenguang. Brief introduction of 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NBC-2010)[J]. Building Structure,2018,48(4):34-39.

作者:付文光
单位: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国际上普遍认为基于目标的模式规范《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 (NBC-2010) 在技术法规中构思比较先进。该法规分为A, B, C三部分, A部分为法规的符合性、目标及功能陈述, B部分为可接受方案, C部分为管理规定。B部分共分为9章, 重点介绍其中的第4章“结构设计”, 以及A, C部分中与结构设计及结构安全相关的内容。国内目前已经按WTO要求, 开始建立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二元化工程建设标准约束机制, NBC-2010可为建筑领域技术法规的编制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技术法规 建筑法规 NBC-2010 功能陈述 可接受方案 技术标准
作者简介:付文光, 本科,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 Email:Zgjy1992@126.com。
基金:

0前言

   加拿大、美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欧盟及欧盟外的多个欧洲国家、巴西及智利等南美国家、约旦及阿曼等中东国家、格鲁吉亚等西亚国家[1,2,3], 建筑技术制约体制经过多年发展, 已趋同于一种基本模式, 即世界贸易组织 (WTO) 管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简称TBT协议) 所规定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二元制模式。技术法规按照指令性模式制定, 是强制性技术文件, 具有法律属性, 必须遵守;技术标准按照陈述性模式制定, 是非强制性技术文件, 自愿采用。

   国内目前实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有很大不同, 例如没有国际意义上的技术法规, 技术标准中通常具有应该属于技术法规范畴的强制性要求 (即强条) 。中国政府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 自加入时起, 努力使所有技术法规及标准符合TBT协议, 但二元约束机制对国内来说是个全新的课题, 尤其是技术法规, 很多参与编制工作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及绝大多数民众对之还十分陌生, 于是学习及借鉴发达国家及经济体的技术法规如何编制就成为了一条捷径, 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

   TBT协议鼓励以产品功能需要来确定技术法规的要求, 国外技术法规的编写通常以性能为基础或以目标为基础。国际上普遍认为《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 (NBC-2010) [4]构思较为先进, 其以目标为基础, 结构层次为:1) 目标:预期达到的目标, 是法规的核心;2) 功能陈述:根据目标而应具备的条件或状况的定性描述, 只规定必须达到的结果, 而不规定如何到达此结果;3) 可接受方案:满足目标和功能陈述的一套最低的技术要求, 包括性能要求。NBC-2010为《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的最新版本, 2013年10月第3次印刷, 尚未见到国内公开文献中对此版本有所介绍, 仅能看到对NBC-2005版本的零星介绍。本文以NBC-2010为主, 对NBC进行点面结合介绍:对全部内容 (A, B, C三部分) 进行概述性介绍, 对B部分的部分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详细介绍, 力图让读者对其编写整体思路及具体方法均有所了解, 为国内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中的法规编制工作提供些具体参考, 也为国内技术法规以后的普及与实施起到些许的宣传作用。限于篇幅, 介绍B部分时以第4章“结构设计”作为代表, 介绍A, C部分时也以结构设计及结构安全相关内容为重点。

1 NBC-2010及NBC-2005编制背景

   NBC-2010及NBC-2005由加拿大国家研究院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Canada, 缩写NRC) 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出版并负责修订, 由加拿大建筑和防火法规委员会 (Canadian Commission on Building and Fire Code, 缩写CCBFC) 具体制订。

   NBC是一部国家级的模式建筑法规。在加拿大, 各省及地区政府具有可在其辖区内颁布建筑设计及施工法规的权力, 可直接采用NBC使其具备法律效力或适当修改后使其具备法律效力。模式法规 (Model code) 是约1900年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规范形式, 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的小型政府如果没有技术及经济能力制订自己的法规, 可直接采用模式法规或修改后采用。

   NBC-2010为《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的第13版, 用以取代2005年发布的第12版。NBC在2005年首次作为一本基于目标 (Objective-based) 的技术法规出版, 与上个版本, 即1995年版本最显著的变化是其具有了目标性, 另外增加了约1 300条技术要求以反映安全和健康等目标[5], 是对旧法规的彻底修订。CCBFC当时根据调查认为, 1995年版本的国家建筑法规存在很多问题, 如范围不明确、不能清楚表明法规对什么以及为什么提出这样要求、不适合建筑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不能鼓励创新等, 因此在各省和地区政府的参与和帮助下, CCBFC提出了基于目标的国家建筑法规体系和更加完善统一的建筑法规发展体系。

2 NBC-2010的框架结构

   NBC-2010分为A, B, C三部分:A部分定义了法规的范围、目标、功能陈述及符合性;B部分包含了被视为能够满足目标及功能陈述的可接受方案;C部分则为管理规定。

   A部分第2.2节定义了法规的全部目标 (Objectives) 。NBC规定了各种要求以满足以下5个顶级目标:1) 安全;2) 健康;3) 残疾人士的无障碍性;4) 建筑结构及火灾的防护;5) 环境。绝大多数顶级目标包含了两级子目标。目标项描述了NBC-2010要求应该实现的总体目标。希望避免发生的不良情况及其后果大多用限制概率 (Limit the Probability) 及不可接受的风险 (Unacceptable Risk) 来描述。功能陈述 (Functional Statements) 描述了能够满足目标的全部条件。功能与目标是相联系的:一个功能可能对应一个或多个目标, 多个功能也可能只对应一个目标。目标与功能完全是定性的。A部分大部分条款并不在2005年以前实行的法规中, 而是在NBC-2005版本起草过程中提出来的。因为目标和功能几乎很少改变, 一般情况下A部分在以后修订时几乎不需更新。

   B部分包含了2005年尚在实行的技术法规中的大部分技术要求。2005年版开始用术语可接受方案 (Acceptable Solutions) 替代了技术要求 (Requirements) , 体现出的原则为:建筑法规建立了风险及性能的一种可接受水平, 以及强调了一本规范不能描述所有可能有效的设计及施工方案的事实。作为模式法规, NBC可接受方案代表了能够满足NBC的目标及被政府许可的最低性能水平。B部分的每条规定都经过了充分的分析讨论, 最终确定了其适用什么条件、要达到什么目的、试图要防止哪种不良情况, 每条规定与A部分中的至少一个目标及一个功能相联系, 这种联系对这类基于目标的法规在适应创新方面起着重要作用。B部分条款目的说明 (Intent Statements) 用浅显的语言解释了基本思路, 解释了该条款是如何达到目标及满足功能的, 其并不是条款的一部分, 本质上是一种咨询 (即与国内规范中的“条文说明”类似) , 可帮助使用者为替代方案确定性能指标。因数量太多, 有数千条, 法规中没有提供书面的, 可从相关网址获得。

   目标、功能陈述与目的说明等所有附加信息的目的, 是为了利于法规的实施。一方面, 目的明确, 这些附加信息与法规中各条款相联系, 明确了该条款制订的原因, 便于理解什么是为了满足要求而必须做的, 同时避免了建造者、设计师、革新者及政府官员等在这类问题上的争议;另一方面, 附加信息允许法规许可有一定的弹性, 利于当出现法规中没有的新材料及新方法时, 根据其预期性能判断能否作为一种满足法规的替代方案。

   一个设计不同于B部分中的可接受方案时, 则作为替代方案 (Alternative Solution) 处理, 支持者须证明替代方案面对的是与可接受方案同样的问题, 且归根于同一目标及功能。由于目标及功能完全是定性的, 不可能孤立地去证明是否符合, 所以, 法规规定了替代方案必须达到B部分所确定的定量性能指标 (Quantitative Performance Targets) 这一原则。很多时候, 这些指标没有被可接受方案明确界定, 尽管如此, 仍必须努力证明替代方案与可接受方案的设计同样好而不是足够好, 从这个意义上说, B部分规定了可接受风险与不可接受风险的界线。B部分是多个可能的设计中的一个选择, 这些设计不太可能具有完全相等的性能水平, 可接受方案是其中性能水平最低的一个, 所以可用于比较、评估替代方案是否符合法规。B部分中一个可接受方案子集可以为某些特殊类型的设计 (如固定类型的材料、构件、组装或者系统) 建立准则, 设计在符合该子集、达到目标时, 有时会带来额外的收益, 即满足另一个 (子) 目标, 此时仅能满足一个目标的替代方案通常是不需要的。也就是说, 评估替代方案的符合性时, 不能局限于只在替代范围内与可接受方案对比, 因为可接受方案可能在法规的其他处也有应用, 所以应该考虑到可接受方案的全部适用范围。

   C部分管理规定包含了与法规实施相关的管理规定, 主要为2005年以前实行的国家建筑法规中第1部分和第2部分中的管理条款。加拿大一些省及地区政府有自己的管理规定, NBC把所有管理规定放在C部分而与A, B部分分开, 便于其直接采用或修改。

3 NBC目录

   NBC-2010分为2卷, 计1 245页。

   卷1的内容有:目录, 前言, 法规及标准的制订与符合性评估, CCBFC及常务委员会名单, 修订及勘误表, A部分“符合、目标和功能陈述”, C部分“管理规定”, B部分的属性表。A部分目录:第1章“符合”, 第2章“目标”, 第3章“功能陈述”, 附录A“说明材料”。C部分目录:第1章“概述”, 第2章“管理规定”, 附录A“说明材料”。

   卷2的内容为B部分的可接受方案及索引。B部分目录:第1章“概述”, 第2章“预留”, 第3章“防火、居住安全及无障碍性”, 第4章“结构设计”, 第5章“环境分隔”, 第6章“供暖、通风和空调”, 第7章“给排水”, 第8章“建造及拆除现场的安全措施”, 第9章“住宅和小型建筑”, 附录A“说明材料”, 附录B“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 附录C“气候信息”, 附录D“防火性能评级”。B部分内容非常多, 第1章“概述”规定了B部分适用于本法规中所有建筑, 第1章提供了一张对应关系表, 表中列明了被本法规引用的所有技术标准等文献及其与法规中各条款的对应关系。文献中不包括法规, 被本法规引用的其他法规在A部分中列明。第2章空白, 为各省及地区政府预留。第3~9章为具体的可接受方案, 每章具体内容如上所述。

4 A部分内容简介

4.1 第1章“符合”

   1) 1.1节“概述”规定:本法规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重建、拆迁、拆除及改变用途建筑的设计、施工及居住, 适用于现浇及预制的建筑, 并规定农业建筑应符合《加拿大国家农业建筑法规1995》 (NFBC-1995) 的要求。2) 1.2节“符合”规定:符合B部分中适合的 (而不是所有的,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目标和功能都适用于所有的建筑) 可接受方案;或使用替代方案, 该方案如果能够达到B部分根据目标及功能陈述所确定的作为可接受方案所必需的最低性能要求, 则符合本法规。规定了材料、电气、系统及设备的性能、保管及使用应符合本法规。3) 1.3节“本法规的A, B, C部分”规定了A, B, C部分的作用及应用范围。4) 1.4节为“术语、符号及缩写”。5) 1.5节“引用的文献及组织”规定了引用文献的原则, 如:本法规引用的相关文献中的条款, 以及被这些条款引用的文献, 只适用于与建筑本身及B部分引用了该条款的可接受方案的目标及功能相关的目的;如果该条款引自于其他法规, 则只适用于本法规中该条款的目标及功能的目的。当与被引用文献中的条款相矛盾时, 以本法规中的条款为准。

4.2 第2章“目标”

   2.1节“应用范围”规定了本章适用于本法规中的所有建筑, 规定了一些特殊目标 (及子目标) 的适用及不适用范围, 除此外的所有目标适用于本法规中的所有建筑, 同时仅适用于与符合本法规相关的目的。

   2.2节“目标”规定了5类顶级目标及其子目标:

   (1) 安全目标OS, 分为OS1防火安全、OS2结构安全、OS3使用安全、OS4阻挡不希望的入口、OS5建造及拆除现场的安全, 计5个子目标 (Subobjectives) , 每个子目标又分为多个二级子目标, 计29个二级子目标。OS2结构安全规定:本法规的一个目标就是限制那种可能性, 即作为建筑物设计和施工的结果, 在建筑物内或邻近建筑物的人因为结构失效而处在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中。结构失效的原因为:OS2.1“建筑构件承受的荷载超过了其承载能力”;OS2.2“建筑承受的荷载超过了支承介质的承载性能”;OS2.3“建筑构件损坏或劣化”;OS2.4“建筑构件振动或偏斜”;OS2.5“建筑物整体或部分失稳”;OS2.6“基坑坍塌”。

   (2) 健康目标OH, 分为OH1室内环境、OH2公共卫生、OH3噪声防护、OH4振动和变形限制、OH5有害物质控制, 计5个子目标、9个二级子目标。

   (3) 无障碍性目标OA, 分为OA1无障碍通道、OA2无障碍设施, 计2个子目标。

   (4) 建筑的火灾及结构防护目标OP, 分为OP1建筑的火灾防护、OP2建筑的结构安全裕量、OP3火灾时相邻建筑的保护、OP4结构破坏时相邻建筑的保护, 计4个子目标、15个二级子目标。其中:1) “OP2建筑的结构安全裕量”规定:本法规的一个目标就是限制那种可能性, 即作为建筑物设计和施工的结果, 建筑或其中一部分处在由于结构失效或缺少适用性而造成的不可接受的结构损坏或使用功能缺失的风险中。结构失效或缺少适用性是因为:OP2.1“建筑构件承受的荷载超过了其承载能力”;OP2.2“建筑承受的荷载超过了支承介质的承载性能”;OP2.3“建筑构件损坏或劣化”;OP2.4“建筑构件振动或偏斜”;OP2.5“建筑物整体或部分失稳”;OP2.6“支承介质失稳或位移”。2) OP4“结构破坏时相邻建筑的保护”规定:本法规的一个目标就是限制那种可能性, 即作为建筑物设计、施工和拆除的结果, 邻近建筑物处在不可接受的结构损坏风险中。结构损坏是因为:OP4.1“支承邻近建筑物的介质的沉降”;OP4.2“建筑物整体或部分坍塌殃及邻近建筑物”;OP4.3“对邻近建筑物的撞击”;OP4.4“基坑坍塌”。

   (5) OE环境目标, 有1个子目标“OE1资源”及1个二级子目标。

4.3 第3章“功能陈述”

   3.1节“应用范围”规定了本章适用于本法规中所有建筑。规定了一些特殊功能的适用及不适用范围, 除此外的所有功能适用于本法规中的所有建筑, 同时仅适用于与符合本法规相关的目的。

   3.2节“功能陈述”规定:本法规的目标通过采取措施, 例如B部分所描述的可接受方案, 使建筑或者构件实现一些功能而达成。这些功能例如:F04“延缓因火灾引起的结构失效或坍塌”, F20“支承及维持预期的荷载及应力”, F21“限制或者适应尺寸的变化”, F22“限制预期荷载及应力作用下的移动”, F60“控制地表及土中水的积聚及水压力”, F80“抵抗预期使用条件下的劣化”, F82“将因维护不当或缺少维护造成性能不足的风险降至最低”。

   该法规经过了几次勘误, 修订了部分目标, 2013年第3次印刷时, 总计有15个子目标、56个二级子目标、55条功能。

5 C部分内容简介

   1.1节“应用范围”规定了本章适用于本法规中所有建筑。1.2节为“术语和缩写”。2.1节“应用范围”规定了本章适用于本法规中所有建筑。

   2.2节“管理”中与结构设计相关的主要内容有:1) 2.2.1小节“管理”规定:本法规的管理应符合各省及地区政府的条例、章程, 如没有, 则应符合《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使用管理要求1985》。依据B部分第4章开展设计工作的设计者, 应该是熟悉相关工作的工程师或建筑师。2) 2.2.4小节“结构及基础设计图纸及计算书”规定:本条只适用于B部分第4章“结构设计”所包含的建筑;用于施工的结构图纸及相关文件应注明日期、盖有经授权的专用印章及设计者签名;图纸及相关文件应注明结构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 应符合的法规及标准的发布日期, 所有结构构件的尺寸、位置及比例有足够的细节以便设计复核, 有足够的细节使永久荷载得到确定, 以及永久荷载以外的所有的作用及荷载有足够的细节用于结构构件及表面覆盖的设计;包括零部件在内的结构构件的设计计算及分析, 应该能够便于在需要时受到检查;基础及基坑图纸应注明由地质勘察获得的岩土及地下水状况, 当实际及设计荷载作用到基础单元上时扩散到岩、土上的荷载及承载力, 以及作用在基坑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及其他荷载;当设计条件改变时, 这些改变信息应在合适的图纸或新的施工图中记录下来。3) 2.2.7小节“工作检查”规定:本条只适用于B部分第4章“结构设计”所包含的建筑;设计者或其他适合的被授权人员应对施工图、材料、工艺、施工进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

   2.3节“替代方案”规定:替代方案使用者提供的文件应能够证明拟用替代方案符合本法规。文件包括法规分析, 即确定拟用替代方案具有能够满足A部分目标与功能的最低性能要求的分析方法和原理, 以及包括建筑构件的调试要求等有关特殊操作及维护的信息。

6 B部分第4章“结构设计”

6.1 4.1节“结构荷载及程序”

   4.1.1小节“概述”规定:建筑及其结构构件与连接件, 包括模板及脚手架, 应设计得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及完整性, 用以安全有效地抵抗建筑使用寿命内所预期的所有荷载、荷载效应及影响, 任何时候都要满足本章提出的要求。建筑及其结构构件应设计得具有适用性, 所有永久性及临时性结构构件在荷载超过设计值后应能得到保护, 脚手架等设计应符合CSA S269.1等技术标准。附录A“说明材料”中解释, 结构的完整性及适用性要求详见加拿大标准协会 (CSA) 相关设计标准, 更多的信息可从相关网址上的“NBC2010用户指南 (User’s Guide-NBC2010) ”中获得 (即以下内容的相关信息均可从中获取) 。

   4.1.2小节“规定的荷载及作用”列明了设计时应考虑的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地震作用、雪荷载、风荷载等各种荷载及作用。建筑按使用及居住划分不同的重要性类别, 不同类别采用不同的规定荷载及荷载组合。

   4.1.3小节“极限状态设计”:1) 4.1.3.1条“定义”中规定极限承载力、倾覆、滑移及断裂采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ULS) 设计, 偏斜、振动、永久变形以及龟裂等局部失效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SLS) 设计, 重复荷载下采用疲劳极限状态设计。同时对各种荷载及效应进行了定义;2) 4.1.3.2条“强度与稳定性”中规定了不同状况时的荷载组合方法;3) 4.1.3.3条“疲劳”要求有循环荷载及振动效应时应考虑疲劳破坏;4) 4.1.3.4条“适用性”要求复核建筑及其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5) 4.1.3.5条“偏斜”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的允许偏斜提出了具体要求;6) 4.1.3.6条“振动”要求楼面系统应设计得振动时不能有明显不良影响。

   4.1.4小节“永久荷载”规定了哪些荷载为永久荷载;4.1.5~4.1.8小节分别对各种使用和居住状况下产生的可变荷载、雨及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及效应等, 如何取值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了最低荷载值、相关方法、参数、分项系数及计算公式等。

6.2 4.2节“基础”

   4.2.1小节“概述”规定了本节内容适用于建筑物的基础及基坑。

   4.2.2小节“地质勘察、图纸及复核”规定:地质勘察, 包括水文地质、地下及周边环境调查, 应由在计划及实施方面有足够知识及经验以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士完成或在其指导下完成。图纸应符合C部分2.2节规定。设计者或其他有资格人员应实地复核, 确认地质条件与设计相符合, 以及施工是在按着设计要求及良好的工程经验进行着。每个深基础单元施工时均应连续复核并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地基加固构件的安装、拆除及回填, 地基土的填筑, 必要时浅基础的施工、基坑开挖、降水及其他相关工作都应如此。施工期间, 如果发现岩、土体及地下水实际条件与设计及图纸不符, 或受到气候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了改变, 设计者应对设计进行重新评估。

   4.2.3小节“基础使用的材料”规定:基础中木材的使用应符合CAN/CSA-O80系列技术标准。在可能造成性能劣化环境中的无筋或配筋砌体应有保护措施。在可能存在化学侵蚀环境中的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 以及采用高强度锚筋的锚杆, 处理措施应符合CSA A23.1技术标准。钢材及钢桩应符合ASTM A252等系列技术标准。

   4.2.4小节“设计要求”: (1) 4.2.4.1条“设计基础”规定, 基础、基坑及挡土结构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通用的岩土工程及土木工程准则, 由专业工程师、尤其是由该领域里有资格的工程师完成;以及已取得的经验, 包括相似的岩土类型及环境、相似的基础或基坑类型、施工方法、尺寸及深度条件下的成功经验, 或者胜任的人员完成的基础单元的原位测试, 如桩、锚杆及地基处理的荷载试验。2) 按照4.1.3小节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基础应具有能够承受4.1节所列举的全部荷载的能力。3) 为了便于4.1.3小节所规定的荷载组合的应用, 应由有相应资格和丰富经验的专业工程师确定在ULS时的岩土抗力系数及承受荷载的岩土构件。4) 应由有相应资格和丰富经验的专业工程师确定在SLS时的岩土应变及正常使用荷载下的岩土构件。5) 基础应能适应建筑物在SLS时的要求, 包括沉降、差异沉降、隆起、水平位移、倾斜及旋转。6) 设计者和工程师之间的沟通应足够且良好。 (2) 4.2.4.2条“地质勘察”要求勘察的深度及范围应能满足设计及施工需求。 (3) 4.2.4.3条“鉴别”要求岩、土体及地下水的鉴别、分类及物理力学性能的描述应符合被广泛接受的体系中的一种。 (4) 4.2.4.4条“基础深度”要求基础应有一定的埋深以防止冻胀及融陷破坏, 除非已采取相应的抗冻措施。 (5) 4.2.4.5~4.2.2.13条要求出现斜坡、偏心及倾斜荷载、动荷载、静水浮力、地下水位变化、永久冻土、膨胀及收缩土、膨胀及软化岩、填土等情况时, 应调查清楚并体现在设计中。

   4.2.5小节“基坑”规定:基坑设计应符合4.2.4小节的相关规定。基坑施工任何阶段都要防止产生可能导致相邻建筑物受到损伤的位移, 及符合本法规第8章相关要求。材料及机械设备放置及运转位置靠近基坑时不得损害基坑及支护结构。基坑开挖及施工的任何阶段, 地表水及地下水, 包括上层滞水及承压水, 都应受到有效控制;防止由于水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水土流失。有支护基坑及无支护基坑, 均应得到持续的维修与保护, 防止因施工活动及冰冻、雨、风导致的性能劣化。基坑回填时, 回填材料应能够支撑住基坑侧壁及防止有害位移, 作为基础或底板填料时, 回填材料不能因温度及湿度的变化而产生有害的体积变化。

   4.2.6小节“浅基础”规定:浅基础设计应符合4.2.4小节的相关规定。浅基础置于岩、土体上时, 要清除松散及不可靠的部分, 考虑到温度、降水、施工活动及其他可能导致岩土性能改变的因素后, 岩土层仍应足够支承设计荷载。浅基础应正确置放在图纸中标明的位置, 一旦受到损害要及时修补。

   4.2.7小节“深基础”规定:深基础通过端阻力将荷载传递到建筑下一定深度的持力层上, 或者 (以及) 通过岩土层提供的侧阻力抵抗荷载为建筑提供支承。深基础需要进行载荷试验时, 试验的类型、数量及成果分析应由专业工程师、尤其是由该领域里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完成。深基础的设计应考虑以下这些因素:安装方法, 检验等级, 基础单元间距及群桩效应。深基础与岩土永久接触的部分应设计为承受侧向压力, 不接触的部分设计为不承受侧向压力, 预制的深基础单元应能承受打入、拖吊及试验时所产生的全部应力。深基础单元顶部的定位偏差应由设计分析后确定并注明在图纸上。深基础制作安装时, 基础单元的内力及岩土性能不得超过设计或预期的极限值, 前期施工的或相邻建筑的深基础的完整性不得受到损伤。

   4.2.8小节“特殊基础”要求特殊基础及利用既有基础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6.3 4.3节“建筑材料设计要求”

   4.3节“建筑材料设计要求”列明了木材、无筋或配筋砌体、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钢材、铝合金、玻璃这些材料设计时应符合哪些技术标准。

6.4 4.4节“特殊结构设计要求”

   4.4节“特殊结构设计要求”列明了充气结构及停车场设计应符合哪些技术标准。

6.5 4.5节“目标及功能陈述”

   4.5节“目标及功能陈述内容为条款属性表, 列明了第4章各条款与目标及功能的对应关系。但该表并不在该节位置, 为便于应用, 与其他章节的属性表一起集中放在了卷1末尾。第4章的属性表的主要内容有: (1) 4.1节“结构荷载及程序”条款所对应的全部目标为OS1.2, OS2.1~OS2.5, OP1.2, OP2.1~OP2.5, OP3.1, OP4.3, OH4, 全部功能为F20, F22, F80, F82; (2) 4.2节“基础”对应的目标为OS2.1~OS2.3, OS2.5~OS2.6, OP2.1~OP2.6, OP4.1, OP4.4, OH4, 功能为F4, F20~F22, F60, F80, F82, 其中4.2.5小节“基坑”条款所对应的目标为OS2.1, OS2.6, OP2.1, OP2.3, OP2.6, OP4.1, OP4.4, 功能为F20, F21, F60, F80。以4.2.4.5条“斜坡”为例, 该条款内容为:当基础坐落在斜坡上、斜坡内或邻近斜坡时, 设计应提供具体作法。该条款属性对应关系具体为:[F21—OS2.2], [F21—OP2.2, OP2.4, OP2.6]。功能F21及二级子目标OS2.2, OP2.2, OP2.4及OP2.6如前所述。笔者理解该条款的意图, 是通过限制斜坡上基础的变形 (F21) , 以达到如下目标:1) 防止基底压力超过地基土承载性能 (OS2.2) 而导致结构失效, 以满足结构安全 (OS2) , 从而达到总体安全目标 (OS) ;2) 防止基底压力超过地基土承载性能 (OP2.2) 、基础偏斜、地基土失稳或位移导致结构失效或缺少适用性, 以满足结构安全裕量 (OP2) , 从而达到结构防护目标 (OP) 。 (3) 4.3节“建筑材料设计要求”对应的全部目标为OS2.1, OS2.3, OP2.1, OP2.3~OP2.4, OH4, 全部功能陈述为F20~F22, F80~F81; (4) 4.4节“特殊结构设计要求”对应的全部目标为OS2.1, OS2.3, OP2.3~OP2.4, 全部功能为F20~F22, F61, F80。

   需要说明的是, 除了4.1节外, 第4章其他章节及相关说明中没有提供任何计算公式、参数、指标等具体方法及数据。

7 结语

   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要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标准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二元化工程建设标准约束机制, 无论对政府相关部门还是技术专家, 都是巨大的挑战, 任务十分艰难, 但笔者相信, 在政府的正确领导、在专家们的辛勤努力、在业界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国际上先进的标准制约体制的示范作用下, 有关编制人员一定不负众望, 能够挑起这份重担并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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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ef introduction of 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NBC-2010)
Fu Wenguang
(Shenzhen Gongkan Geotechnical Group Co., Ltd.)
Abstract: 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 NBC-2010) is an objective-based format code, and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o have advanced conception in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The Cod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of Division A, Division B and Division C. Division A includes compliance, objectives and functional statements; Division B includes acceptable solutions and Division C includes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There are 9 parts in Division B and the fourth chapter of Structural Design was mainly introduced as well as relevant contents about structural design and structural safety in Division A and Division B. In China,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constraint mechanisms based technical regulation and technical standard according to WTO are establishing now, and NBC-2010 could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compiling work about building code.
Keywords: technical regulation; building code; NBC-2010; functional statement; acceptable solution; technique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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